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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阅读|公司出现自行解散或行政解散事由时,股东可否诉请司法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根据解散的不同事由,将公司解散分为:自行解散、行政解散和司法解散。在公司出现自行解散或行政解散事由时,股东可否诉请司法解散?笔者通过承办的一则案例,就这一问题阐述自己的观点,期以共同探讨。


文/陈二华  江苏道文律师事务所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一、基本案情


2005年7月26日,A公司与B公司决定共同投资100万元设立C公司,双方分别持有C公司60%、40%的股权。同日签订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经营期限为10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2005年11月23日,C公司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2015年11月24日后,在未召开股东会决议延长经营期限的情形下,C公司仍有零星营业。2016年5月,A公司以公司经营期限届满为由,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诉请法院解散C公司。2017年3月6日,法院以C公司经营期限届满,没有出现延长经营期限的情形为由,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2016)苏0891民初字第17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散C公司。


二、本案相关问题


(一)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笔者认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至(四)项的规定情形,不能适用司法解散。理由是:


1、从逻辑上看,该条虽未对(一)至(四)项是否适用司法解散作明确规定,但从单独强调第(五)项的适用情形看,可以合理推导出(一)至(四)项的情形不适用司法解散。否则,同一法条中,适用条件一致的情形下,立法者对第(五)项情形根本无单独强调的必要。


2、从法律后果看,因该条(一)至(四)项情形导致的解散,其法律后果只能是相关主体对公司解散后的清算责任(第三项除外),而非诉求司法解散。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公司股东或债权人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提起公司强制清算申请。


3、公司法原则之一是公司自治,即公司完全通过自治可以解决的问题,司法无介入的必要。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僵局情形,正是公司自治不能解决的问题,而一百八十条第(一)至(四)项的问题,公司完全可能通过自治解决,根本无必要诉诸司法。


4、最高法院在同兴药业有限公司与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申请再审案((2015)民申字第2518号)中认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的'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针对的是公司股东在以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公司僵局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同时,又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申请的情形。该规定并未排除对按照该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等)而独立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在符合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条件下的受理。本案同兴公司是在王老吉公司经营期限于2015年1月25日届满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一、二审法院未对此种清算申请与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同时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加以区分,而援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条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笔者认为,同兴药业案中,最高法院明确指出:只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情形才适用司法解散;第一百八十条(一)至(四)项规定的情形,不能诉请司法解散。


(二)该案是否为法院的受案范围?


笔者认为,如果股东对公司解散存在争议的,可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至(四)项规定提起确认解散之诉,即,确认公司已于年月日解散。如果股东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至(四)项规定提起解散之诉,法院应因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具体到本案,法院可以向A公司释明其可能提起确认之诉,A公司不变更其诉讼请求的,法院应驳回A公司起诉。


三、结语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情形不适用司法解散,这些事由出现后,应对公司依法进行清算(第三项规定的情形除外);只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才能适用司法解散。

 

 

 

编排/雷彬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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