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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阅读|一件醉驾案件客观证据审查的经过
笔者最近参与办理了一起酒驾案件,在已有知识基础上,深度思考、检索,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酒驾类客观证据审查。办理案件过程中,在刘主任的提醒下,写成此文与大家交流如何进行酒驾类客观证据的审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是最好的技能性学习方法。现将此次参与办案的审查酒驾类客观证据的具体实践过程落笔成文,期待与您的交流。而对于如何审查酒驾类客观证据的成熟理论,包括李明鸣杰老师在内的众多资深法律人已有完整的体系,笔者实在不敢班门弄斧。

一、初步审查方法的形成

笔者在进行此次参与办案之前,学习了李鸣杰老师的《醉驾案件的辩护思路与方法》,主要提到了:关于血样(检材的来源与取得),关于血样(检材的流转、保管、送检),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资质、鉴定程序、鉴定过程、鉴定方法以及鉴定意见形成的审查。或许是笔者悟性不高,总觉得听取一位老师的经验介绍太过单薄,于是乎,开启了网络检索之旅。可能,您会问如何能检索到酒驾案件办理的文章,笔者主要靠平时有意识的积累。在日常看朋友圈以及关注相关公众号时,意识地进行积累。笔者的印象笔记里面,有关于此方面的一些文章,笔者的做法是先看基本观点、大体结构。再参与具体案件办理时,针对性的查看、研究。

(一)审查方法的检索

首先,笔者搜索到江西省检察院系统公诉检察官王洽的《酒驾鉴定检材“同一性、无污染”与“检验方法”的审查》一文。
文章内容主要是三个方面:第一,细化环节、各个击破式审查。包括提取环节的审查、储存环节的审查、送检环节的审查。
第二,严依规定,实质考证式审查。针对酒驾鉴定,主要从检验报告中对检验过程、鉴定机构及相关鉴定人员等进行审查,审验检验结果中是否对检材进行物理检验,并对检验的依据、方法等是否真实存在、现行有效、适用准确等进行审查。就检验鉴定的依据、方法是否有效、适用是否准确,应该严格依照鉴定、检验相关规定,尤其是相关程序性规定,进行实质性考证、审查。
第三,余论。除此之外,还应按照相关规定中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资质问题、是否存在回避等等诸多情形依然需要审查。此篇文章信息量很大,对笔者审查酒驾类客观证据有莫大的帮助,或许是因为笔者悟性太低,这篇文章讲的详细,所以感觉对自身的办案思路有较深的影响。

其次,笔者检索到各大刑事辩护平台转载的未注明作者的《酒驾类案件办理攻略》一文。包括三部分:第一,醉驾案件全面的证据标准(被告人供述除外)。证实饮酒的酒精度、饮酒体积、饮酒的时间(饮酒现场勘查笔录、物证提取、证人证言),证实饮酒后开车路线(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证实是否醉酒(酒精含量测试、证人证言),其他量刑情节(前科材料、到案经过、行驶证、驾驶证、尿检有无吸毒、车辆检测是否合格)。第二,侦查过程中注意的事项。第三,审查起诉中案件办理及法律适用问题。其中提到了审查行使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重点)。

再次,笔者检索到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法学院教授余凌云、施立栋所写《酒驾案件办理的疑难问题与解决方案》,第三部分醉驾认定标准的完善中提到了如何进行醉驾认定。

(二)审查标准的检索

1、审查标准内容

主要包括四个文件:一是《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GA/T842-2009);二是《血、尿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正丁醇、异戊醇的定性分析及乙醇、甲醇、正丙醇的定量分析方法》(GA/T105-1995);三是《生物样品中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方法》(GA/T1073-2103);四是《血液中乙醇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方法》(SF/ZJD0107001-2010)。对于以上四个方面,必须检索到相关内容,只有这样,才能够提相应的辩护意见。

2、标准如何适用的检索

对于以上四个文件如何适用,笔者检索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的规定,提到:对“酒驾”的认定沿用了强制性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该国家标准在前言中提到“本标准的第4章、5.2、5.3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根据5.3.2的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方法按照GA/T105或者GA/T842规定。”GA/T105标准自2013年5月6日起废止,故应采用GA/T842标准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
所以,以上四个文件中,第一个标准是必须也是应当适用的。同时,笔者在《疑点归于被告人》一文中,发现了关于必须适用第一个文件标准的刑事判决书,(2014)绍嵊刑初字第442号,于是此观点得到了司法实践的验证,笔者内心更加的确信观点的正确。

进行完上述检索后,笔者发现对于酒驾类客观证据的审查无非就包括两个大方面:一是检材的获取、流转、送检过程是否合法、客观、真实;二是鉴定意见中鉴定机构鉴定人资质、鉴定标准、鉴定过程、鉴定方法甚至所用仪器是否合法、客观、真实。对于以上这两个方面,既要进行形式审查,更要进行实质性审查。

二、理论应用于实践的过程

笔者带着以上思考开始了具体案件的审查,正如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一样,世界上也没有完全相同的酒驾案件,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鉴定意见的问题

1、资质问题

本案中涉及到了两份鉴定意见:一是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所做的酒精检验报告;二是嫌疑人对鉴定意见要求重新鉴定后,办案机关委托社会鉴定机构进行的酒精含量检验。两份检验报告均检出每一百毫升超过八十毫克的酒精含量。

但由于第二份鉴定意见是嫌疑人提出要求后,重新鉴定的,所以笔者先将重点放在了第二份检验报告上。第二份检验报告是社会鉴定机构作出的,因此,其机构资质、鉴定人资质的审查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章申请登记、第四章审核登记、第五章变更延续和注销中提到了有关资质审查的规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章执业登记中有关于资质审查的规定。

此鉴定机构的法医毒物鉴定(酒精检验)业务是机构成立后,新增的,故,必须符合第五章变更的有关规定。而笔者综合审查此份检验报告后,发现没有机构新增业务范围的证据。虽然说,辩方的责任在于提出合理性怀疑,但是为了增加说服力,笔者在此该鉴定机构的官网上检索后发现,对于变更业务范围是极可能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实际上,对于社会上的鉴定机构,基本上有官方网站,而通过这些官方网站多少能发现些蛛丝马迹。此社会鉴定机构的问题主要是:

首先,其不具有三名以上此业务司法鉴定人的规定。该鉴定机构在网站上展示的所有鉴定人中只有两人具有酒精检验的鉴定资质。

其次,在该鉴定机构所在省份司法局网站上刊登的新闻中,其增加业务范围的时间与鉴定机构资质中增加业务范围的时间不同一,故可能存在虚假性。

再次,检验报告中所列鉴定人在省司法局网站上只查询到一位,对于另一位并没有资质证明。在将此观点以律师意见的形式提交给办案机关后,办案机关进行了退查。

接着,笔者又以同样的方法,对第一检验报告进行了审查。由于该鉴定机构是公安机关内设的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适用于《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笔者根据这两份规定提出了对第二份鉴定资质审查的意见。

2、鉴定标准问题

这个很简单,主要是是否适用了国家强制性标准。

3、鉴定方法问题

关于此,再以检验报告没有使用国家强制性标准提出律师意见后,鉴定机构作出回复,其使用的鉴定标准中的鉴定方法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鉴定方法一致,故具有合理性。笔者再次检索资料后,发现两份标准的鉴定方法并不相同,主要体现在鉴定原理不同,使用的方法也不同。

(二)血样的获取、流转、送检过程的审查

关于此,李鸣杰老师和王洽检察官的文章中均有涉及,笔者不再班门弄斧。其审查的一个大原则是,血样每“向前走一步”必须有相关证据证明其没有被污染,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说明其具有污染的合理性。在此基础上,发现卷宗材料中的矛盾点,完成有效审查。

三、从实践中升华理论的过程

此案的辅助办理过程中,笔者对于酒驾案件客观证据的审查有了以上粗浅的认识,比较笼统、概括。同时,期待自己在以后的工作中再次细化审查过程。因为,笔者始终认为细节方显功力。

最后,此案中主任对于法律文书的严格要求,使笔者受益匪浅。在她的严格要求下,笔者用一整天的时间推敲此律师意见中的每个字、每句话。语句是否通顺?段落之间是否具有逻辑性?提出一个观点后,是否有相应理由的论述?此理由是否有相关法律、事实、证据印证?如何才能使办案人一眼就能看出他想要的东西?是否需要先把观点提炼总结?大标题如何设置,小标题又如何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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