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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啥呢”Vol.19 | 盗墓一时爽,会被判几年?

随着去年年末《寻龙诀》的上映,“摸金校尉”似乎一下子在国内“火了起来“。可也就在最近,一伙“摸金校尉”做出了一件令人发指的事:

康熙、乾隆、慈禧等清朝皇族安眠的世界文化遗产清东陵,竟然都被盗墓贼盗掘了

温僖贵妃地宫盗口

2015年10月31日,清东陵景陵妃园寝中康熙温僖贵妃地宫被盗。盗墓者使用包括对讲机、防毒面具、高筒水靴、潜水泵、电缆、简易铁管制蜈蚣梯子等作案工具,引来园寝西面附近农业灌溉电力,利用电动切割工具在地面打了1米长、1米深左右的洞,然后将盗洞横向通往地宫,打通地宫石壁,利用潜水泵将地宫积水抽走,并最终在地宫中盗出凤冠、朝靴、衣物、被褥等物。

所幸当日凌晨4点多,盗墓者正在作案时,被看守人员发现并报警。盗墓者见事情败露,丢下作案工具逃离。目前公安机关已控制8名犯罪嫌疑人(另有1人在逃),并追回了12件被盗文物

在中国,盗墓毋庸置疑是违法犯罪行为。可现在问题来了,这种连清朝皇帝祖坟都敢盗掘的“摸金校尉”,到底会被判几年,甚至会不会死刑呢?

巧的是,就在2015年底,刚有一批“摸金校尉”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红山文化盗掘案

据报道,此案涉案追回的文物极为珍贵,从新石器时代到清代都有,以红山时代的玉器(如国宝级的玉猪龙、勾云形玉佩等)、陶器,辽代的陶瓷器及金元时期的铁器、金银器最为珍贵。此案一号人物姚某某有着“祖师爷”的绰号,博览考古等方面书籍,“他在确定古墓葬、遗址位置方面经验丰富,可以脱离罗盘仪的辅助,直接根据山脉河流走势和日月星辰位置,就可以进行大体定位”。而此案的盗墓团伙成员还包括4名考古工作人员,其中一名参与抢救性挖掘的技工在挖到珍贵文物玉猪龙后,支开了民工,私下藏匿并与另一名考古工作人员将其作价320万元出售。

红山文化盗掘案被盗的勾云形玉佩

再往前看,近些年盗墓分子落入法网、受到审判的案例,也是桩桩可考

盗掘获死刑:1991年,张忠、王振学等人携带铁锨、水桶、麻绳、手电筒、蜡烛及“t”型铁质撬杠等工具,盗掘了甘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佛爷庙一新店台古墓群”等12座古墓葬,盗得6块彩绘画像砖(国家一级文物)等各级文物61件,并将其中部分倒卖。最终主犯张忠、王振学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处死刑。

盗掘古尸:1991年,郭孝平等在郭家岗古墓群中共盗掘古墓葬3座3次,盗得各类文物70余件,销赃获款5.6万余元。其中他们在盗掘郭家岗一号墓偷盗时,发现了一具战国女尸,后被判定为迄今我国所发现的外形、皮肤、骨骼均保存最完整、最早的一具湿尸。第一次因在墓中未发现其它有价值的陪葬品,其中一人将这具古尸头的头发扯下“泄愤”,随后逃离现场。第二次另外几人用麻绳野蛮地将千年古尸拽上地面,众盗墓贼惊异地发现该尸体竟没有丝毫腐烂,惊吓之余,这伙人将古尸抖落的丝绸棉被和衣物塞进蛇皮袋,将古尸推进另一空墓后逃离。最终主犯张忠、王振学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处死刑。最终主犯郭孝平等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处死刑。

郭家岗女尸

盗掘化石:1992-1994年,汪有芳、龚光明多次盗掘“贵州龙化石”遗址保护区的“贵州龙化石”和“中华真颚鱼化石”。最终主犯汪有芳因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94-1995年,冯章栓、马建民等人携带探铲、雷管、炸药和对讲机等工具,盗掘了河南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郑韩故城”中的韩王陵墓葬,以及汉代古墓、明代南京知府高捷夫妇合葬墓。最终主犯冯章栓、马建民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盗掘老山汉墓:1999年,张森林等人盗掘了后来引发全国关注、央视直播的北京老山汉墓,被警方发现时已挖到墓的外回廊。最终主犯张森林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老山汉墓

盗掘地宫:2004年,文物贩子刘大力、天津蓟县政府史志办干部赵学海、山东大学历史系副教授曹振庆等人在刘大力事先租赁的平房院内,先挖竖井,再挖掘由此通向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蓟县白塔寺地宫的水平地道,最终从白塔寺地宫内盗出辽代石雕涅槃像、金属舍利塔、佛坐像、白釉瓷立狮等文物,并将大部分文物倒卖,获赃款220万元。最终主犯刘大力因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盗掘幡然醒悟:2007年,卞长军等人盗掘了安徽凤阳县一座春秋时期的古墓,发现了青铜编钟一组(9件,国家一级文物)等文物。但卞长军等人在还能继续挖掘的情况下,决定停止挖掘,随后向派出所报案,并将挖掘出的文物全部主动上交,如实供认基本犯罪事实。最终主犯卞长军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盗掘曹操墓:2008年,徐春生、杨文杰盗掘了河南安阳市西高穴村疑似曹操墓,盗得“魏武王”铭石枕(国家一级文物)和五块画像石。最终徐春生、杨文杰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西高穴大墓(疑似曹操墓)

盗掘经幢:2013年,宋建国等人翻过铁网门进入河南新乡市定觉寺寺院内,将大门打开,用事先准备的撬杠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尊胜陀罗尼经幢从底座上撬开并卸成数块,后用装卸机将经幢石块装到平板货车上盗走,辗转转移至一废弃厂房内隐藏,后被公安机关发现。最终宋建国因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盗掘未遂:2013年,马长峰等人在盗掘陕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唐献陵陪葬墓群04号陪葬墓时,被当地村民举报,公安人员迅速赶往现场,3人被现场抓获,1人逃离现场(后投案),马长峰等2人藏匿在古墓洞中无法逃出,公安人员经过搜救于次日晚将2人抓获。最终主犯马长峰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盗掘自家?:2014年,家位于陕西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沣镐遗址内的赵兴社等人,在家中挖树根,发现树下古墓葬,遂开始挖掘,挖得铜鼎2件,铜爵杯2件,铜觚1件,铜卣1件,铜簋1件,铜尊1件;后赵兴社等人欲将所盗文物倒卖,因价格问题未果。最终主犯赵兴社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赵兴社在“自家盗掘”的青铜器

回看历史,其实盗墓素来在我国是不被轻饶的重罪。

禁止盗墓的法律,在先秦应该便已出现。秦国统一六国前的著作《吕氏春秋》中有写道,对于盗墓,“上虽以严威重罪禁之,犹不可止”。而在西汉的淮南子》中,更有如此的记载:“天下县官法曰:‘发墓者诛,窃盗者刑。’此执政之所司也。”但即便如此,仍有人贪得无厌、以身试法,以至于“然而立秋之后,司寇之徒继踵于门,而死市之人血流于路。”

至《旧唐书》,也多次谈到“开劫坟墓”与“十恶忤逆、官典犯脏、故意杀人、合造毒药、放火持仗”等,是即便大赦也不能释放甚至减刑的罪行

而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刑事法典《唐律疏议》,对于如何制裁盗墓,更是规定详细:盗掘坟墓者,如发现棺椁,流放3000里、劳役3年;如打开棺椁,绞刑;如还未发现棺椁,劳役3年。进入墓葬旧有孔洞,发现原本暴露在外的尸首者,如盗走尸体灵柩,劳役2年半;如盗走衣服,劳役2年;如盗走器物、砖、版,以盗窃罪论处。盗皇家陵园内草木者,劳役2年半;盗他人墓葬内树木者,杖击一百下。另外,因墓主人长幼尊卑的不同,对盗墓的量刑也应有所不同。

《唐律疏议》

对盗墓的惩治,不仅出于中国传统社会对忠孝伦常的重视,在深层次表现出中国人对“入土为安”观念的看重。很有意思的例子就比如,入主中原后的女真族政权“金”,对于其之前的契丹族政权“辽”,也有“盗发辽陵者,罪死”的规定,可见对于秉持“死者为大”观念的中华民族而言,盗墓是何等的穷凶极恶。

对盗墓等文物犯罪的惩治,自然也延续到了建国后。我国1979年制定的刑法典中,便已出现“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与“故意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罪”两项罪名;到了1982年第一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出台,又规定“私自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以盗窃论处”;再到1997年版刑法,对盗墓等文物犯罪的界定与量刑更是细致、明晰地落实到了白纸黑字,共包括“走私文物罪”、“故意/过失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倒卖文物罪”、“非法出售、私藏文物藏品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等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15年刚刚修订的刑法版本中,有关盗墓的相关法条是这样的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但如今这一版刑法对盗墓的量刑,已经和1997年版刑法有了不同。其中关键差别在于,经过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最高刑从死刑,降为了无期徒刑

检察日报社主办《方圆》杂志总第289期封面

对于废除盗墓死刑,法律界与文物界态度几乎截然对立

法律界认为,我国自古以来的严刑峻法传统,已经让中国在世界范围内成为了死刑频率很高的国家,这有悖中国法治现代化、人性化的大趋势。像盗墓这种并非如杀人放火般,社会危害那么巨大、案例那么繁多的“经济类、非暴力犯罪”,是可以率先推行取消死刑的

而文物界认为,盗墓现象在我国仍然十分猖獗甚至愈演愈烈,取消其死刑自然会对盗墓分子造成纵容。而且盗墓并非绝对是“经济类、非暴力犯罪”,很多盗墓团伙已经具备黑社会性质,盗墓造成的损失也绝非金钱可以衡量。盗墓死刑,不应取消。

在法律与文物两界“各执己见”之时,似乎有一件事仍是可以肯定的:

盗墓一时爽,转头法庭见。发财别摸金,先祖盼安眠

那么,对于盗墓该不该死刑,您的意见呢?


(文中图片原素材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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