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根据实际情况和培训能力决定培训医师数量。
五、其他要求
在本规范实施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直接认定其具
有脊髓型颈椎病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
(-)职业道德高尚,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
得本专业2名以上主任医师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二)在二级或以上医疗机构,连续从事骨科诊疗工作10年或
15年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近3年累计独立完成颈椎病诊疗病例50例以上,其中脊
髓型颈椎病诊疗病例20例以上。
(四)手术适应证、手术成功率、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和手术死
亡率等手术质量相关指标符合国家及省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有关要
求。近3年内未发生过二级及以上与颈椎病诊疗技术直接相关的负
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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