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倒卖外国妇女 司法解释(〔1998〕高检研发第2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以出卖为目的的倒卖外国妇女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妇女罪的答复〔1998〕高检研发第21号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吉检发研字〔1998〕4号《关于以出卖为目的倒卖外国妇女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妇女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明确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其中作为“收买”对象的妇女、儿童并不要求必须是“被拐骗、绑架的妇女、儿童”。因此,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贩卖外国妇女,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应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但确属为他人介绍婚姻收取介绍费,而非以出卖为目的的,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刑法干货四则之主观的超过要素(非常重要,一定要仔细看)
最高检:非直接身体接触猥亵可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司法考试刑法必背干货100条(二十八)
法定的一罪
2017司考必备——拐卖妇女儿童罪
一则笑话引发的法治思考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