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白??,男,1959年06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590615403,住范县老城汽车站家属院。
委托代理人李长军,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盛??,女,1972年08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109261××××××××568x,住址:??????。
委托代理人卞申高,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瑞云,男,1972年07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10926197207172xxx,住址同上,系原告丈夫。
上诉人白??因与被上诉人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范县人民法院(2014)范民初字第00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白??及委托代理人李长军,被上诉人盛??及委托代理人卞申高、王瑞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05月01日,盛??与白??经协商达成协议,协议约定:甲方白??将一辆濮阳至范县线路及豫jc9790客车转让于乙方盛??,总价格40万元整。此协议在乙方对车况、外观、内饰及手续认可、甲方已收车款,并双方签字的情况下生效。证明人为盛和东。协议签订当日,盛??支付白??价款40万元,白??将豫jc9790客车及营运证件交付盛??,盛??自2012年05月01日至2013年02月02日使用该车及班线进行营运,此后因原被告双方发生纠纷而停止营运。
另查明:豫jc9790车辆系中型普通客车,于2007年01月30日登记注册,登记所有人为濮阳市汽车运输公司,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客车出资人为白??,该车自2007年02月14日取得客运班线运营许可,经营许可证号为豫濮410901000205,延续经营至2016年07月01日,道路客运班线客运登记经营者为濮阳市汽车运输公司,班线承包经营者为白??,运营线路起点为濮阳、讫点为范县。2012年01月01日,三分公司与白??签订班线招标承包经营责任书,约定白??以豫jc9790号客车,承包经营三分公司……(本文书还有188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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