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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临时车牌犯罪现象应引起重视

  车号牌是国家主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核发给机动车的法定合法行驶证明,是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合法依据和重要标志,它包括正式的金属号牌和纸质的临时车牌。近年来,伪造正式的金属车牌案件时有发生,屡见不鲜,但从2010年重庆市巴南区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来看,该类案件出现新特点,即伪造的对象从传统的正式车牌转向了纸质的临时车牌,虽然发案数量不多,但更具有易伪造性、广泛性、隐蔽性等特点,对公共交通安全造成的潜在威胁极大,应当引起重视。

  一、典型案例

  2010年5月23日,一辆临时号牌为渝A64709的货车在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时被告知该车的保险手续和临时号牌均系伪造。同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7月28日将办理该车临时号牌的犯罪嫌疑人陈代刚刑事拘留,并以此为突破口侦破了吴丽庆、李国海等七人联合作案伪造纸质临时车牌案,提请区检察院审查批捕。该院审查后认为事实清楚,批准逮捕5人,以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为由不予批准逮捕2人。

  此外,巴南区检察院在区公安分局邀请提前介入侦查的一个案件中发现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将伪造的临时车牌在销售中随车赠送或贩卖给其他销售公司和商品车运输人员。此类案件性质恶劣,严重扰乱了交通管理秩序。

  二、伪造临时车牌犯罪的特点

  1、伪造过程分时段按需求完成。与正式车牌不同,临时车牌不仅在正面印制了车牌号,并且在背面印制了机动车所有人、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等等机动车的主要信息,并盖有核发机关的印章。临时车牌的这一特性决定了临时车牌伪造不可能一次性完成,只能分段进行。第一步先伪造正面的车牌号和背面的核发机关印章,而背面其他信息则空着,这一步的假临时车牌俗称“底版”。伪造出来的“底版”被批量贩卖给“中间商”,“中间商”再卖给具体的临时车牌使用者。此时,假临时车牌的使用人和使用车俩都已确定,“中间商”就在假临时车牌的背面印上相关信息。自此,一张完整的假临时车牌就算伪造完成。

  2、使用情形多为新车转移过程。纸质临时车牌主要使用于四种情形:一是新车转移,包括从车辆生产地驶到销售地、从车辆购买地驶回使用地;二是车辆转籍;三是在本地区未申领正式号牌的新车,需驶往外地改装时;四是尚未固定车籍需要临时试用的。在这四种情形中,第一种情形最为广泛。尤其是对汽车销售商,他们需要一次性将大批量的机动车从生产地运往销售地、从一级销售地运往二级销售地。据了解,销售商运送机动车的业务主要是外包给运输公司,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用大型拖车将一批机动车“背”回目的地,二是由驾驶员将机动车驶回目的地(此种方式俗称“地跑车”)。 “背车”的成本很高,而“地跑车”则需要临时牌照。运输公司为了节约成本,便于运送,遂伪造临时车牌用于运送转移车辆。

  3、涉案人员多、牵涉面广。伪造临时车牌案件涉案人员较多,涉及面较广,形成一个比较复杂庞大的犯罪网络。这个网络包括:首先是制作“底版”的上家,这是假临时车牌泛滥的源头。其次是汽车各级销售商,他们不仅买卖空白“底版”,还伪造临时车牌用于临时的调车或是配送给买车的车主。如重庆万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谢建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中,该公司在谢建的授意下,将空白“底版”大肆贩卖给其他汽车销售公司、运输公司、汽车驾驶员等等。同时,对在其销售公司买车的顾客,在交车款时即由会计人员印制一张假临时车牌赠送。三是运输公司,他们是假临时车牌的主要需求者。四是复印店,一些运输公司没有自己的印制工具,便将“底版”拿到复印店进行制作。如李映海、王湘君等7人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中,李映海、王湘君夫妇合开的复印店就打印了数百套的假临时车牌和交强险标志,还购买了数百张的“底版”进行贩卖,俨然是一个伪造临时车牌的窝点。

  三、伪造临时车牌犯罪产生的原因

  1、临时车牌易于伪造。纸质的临时车牌易于伪造,尤其是经过地下工厂大批量地伪造出模板后,第二步的伪造更是简便易行。只需一台电脑和打印机,调整好格式后,将车主和车辆信息打印到模板背面的空格内即可。伪造的成本也很低廉,一张临时车牌只是一张纸和印制的成本,平均一张假临时车牌的成本不过几毛钱。简便的伪造程序、低廉的伪造成本致使伪造临时车牌犯罪逐渐泛滥。

  2、假临时车牌不易被查处。与正式车牌相比,临时车牌的使用情形有限,使用时间有限,不易被交管部门查处,易于逃避处罚的侥幸心理助长了市场上对假临时车牌的需求,由此导致了伪造临时车牌的产生和泛滥。

  3、办理正规临时车牌手续繁琐、周期较长。一是所需证明材料难以齐全。在车管所办理临时车牌需要一定的证明材料,如购车发票、出厂合格证等等。销售商从生产厂家购买一批商品机动车时,由于资金周转方面的原因,一般未一次性付清款项。而生产厂家为了防止销售商欠款不还,往往将车辆的出厂合格证予以扣留。销售商拿不到出厂合格证,从而导致了其不能在车管所办理正规的临时车牌。二是办理临时车牌的周期长。车管所发放临时车牌要经过一定的程序,需要一定时间。然而对商家而言,商机稍纵即逝,车辆运送讲求及时性,因此容易失去办理正规临时车牌的耐心。

  四、伪造临时车牌犯罪司法处理的困惑

  伪造临时车牌严重扰乱了国家的交通管理秩序,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给予刑事处罚。但是司法机关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却存在诸多困惑,如:临时车牌是否属于国家机关证件,伪造临时车牌犯罪能否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伪造临时车牌涉案人员多、牵涉面广,对所有涉及人员是否都应定罪处罚。

  1、临时车牌是否属于国家证件?

  我们认为临时车牌是一种特殊的车牌,它不仅是号牌,也是一种国家机关证件,具有证号合一的特性。首先,从法律规定看。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机动车上路行驶的条件是经交管部门登记,登记时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上路行驶的条件是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也就是说临时通行牌证的效力就相当于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的效力,它就是临时上路时的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是证号合一的简化形式。根据此条规定,临时车牌的法律名称应是临时通行牌证,从名称中就可看出,其既是号牌,也是证件。其次,从国家机关证件的定义特征来看。国家机关证件是由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有关事实的规范性凭证,通常具有制作主体特定、使用主体特定、用途明确、形式规范等特征。临时车牌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机动车经过临时登记的规范性凭证,它的制作主体是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使用主体是该车车主,用途是证明经过临时登记、可以合法上路,形式规范统一。因此,从国家机关证件的特性分析,临时车牌应属于国家机关证件。

  2、伪造、买卖临时车牌的各类人员是否都应定罪处罚?

  伪造、买卖临时车牌犯罪涉及多方人员,制作“底版”的上家、销售公司里的负责人、主管人员、销售人员以及打印人员和运输公司的负责人、驾驶员、复印店老板及其打印人员等等,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这些涉案人员都已构成共同犯罪,但是否全部处以刑罚值得商榷。首先,刑事处罚面过大将会对社会产生不利影响。涉案人员群体庞大,分布广泛,以汽车销售公司为例,公司的所有销售人员几乎全部牵涉其中,而目前汽车销售公司伪造、买卖、使用假临时车牌又十分普遍,如果全部处以刑罚,那无疑将对整个汽车销售领域带来一定的冲击,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产生不利影响。其次,全部按犯罪论处有违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对涉案的一些雇员,如销售公司中的打印人员、运输公司中受老板指派去购买假临时车牌的一般员工、复印店里的打印人员等等,他们伪造、买卖假临时车牌的行为仅仅是听从老板吩咐,没有独立的犯罪意识。此外,他们仅领取固定工资,并未从伪造、买卖临时车牌中获取额外的好处费,社会危害性不大。然而,他们经手的假临时车牌都在几十张、数百张以上,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15份以上即属于情节严重,量刑幅度在3年以上10年以下。这样的量刑幅度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比过于严厉,罪刑比例严重失调。因此,建议对涉案人员重点打击各领域中的首要分子,而对一些听从老板吩咐行事的雇员则可考虑免于刑事处罚。

  五、打击伪造临时车牌犯罪的对策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交通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应定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宣传,让社会民众了解车牌对维护交通安全管理、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引导民众办理正规的临时车牌,全方位告知民众使用伪造的临时车牌的社会危害性,让广大人民群众学法、知法、守法,在全社会营造出抵制假临时车牌的良好舆论氛围。

  2、加大打击力度,形成行政司法震慑合力。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大对假临时车牌的查处力度,行驶车辆一经查出使用假临时车牌,立即处以罚款、扣分甚至扣押车辆等处罚。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司法部门应加大对伪造临时车牌犯罪的打击力度,坚持对伪造的首要分子从重从严打击,时刻保持对伪造临时车牌犯罪的高压态势,震慑犯罪,维护交管秩序。

  3、改善服务措施,提高临时车牌的办理效率。针对临时车牌办理不简便,程序繁琐、周期较长的问题,车管所应增加临时车牌办理点,简化办理手续,提高办理效率,缩短办理时间。同时,可考虑对汽车销售公司、汽车运输公司增开绿色办理通道,对大批量的新车人工驾运优先办理、专门办理、批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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