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沪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落户:
1.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
2.国内211本科、研究生毕业,并在国外高校获得研究生学位;或国内非211本科学校毕业,国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研究生学位;或获得国外本科及硕士学历
3.在国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
4.职称进修(针对访问学者)
5.不满足第2、3条,但归国后薪资达到上海平均工资1.5倍(2016年上海平均工资为6378元,1.5倍即9567元)
备注:符合1、2、3、4条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这里需要注意,许多私企社保缴纳会按照最低基础,在入职时一定要询问清楚)
入沪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落户:
1.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要求同上)或符合第4项条件,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本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且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同时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2.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参考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QS世界大学排名、上海交通大学2015年发布的学校名单确认后予以公布。上述名单待每年新的世界排名公布后对新增的院校名单予以追加,12月31日前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网站www.21cnhr.gov.cn和www.shafea.gov.cn予以公布。同时,留学人员在国(境)外院校获得的学历学位应属于教育部认可的范围。
3.留学人员回国后应直接来上海工作,累计待业时间不超过2年;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有效期在1年(含)以上,且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在6个月(含)以上(如合同约定有试用期的,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留学回国人员年龄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交的材料:
另外,回国之后如果考虑落户在上海长期发展,请确保第一份工作在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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