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们的刑事审判,庭审虚化是个问题。
●庭审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定罪量刑的实质功能没有充分发挥。
●必须坚持“以庭审为中心”
●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探索建立禁止程序回流制度
●扩大法律援助制度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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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虚化易造成冤假错案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说,目前我们的刑事审判,庭审虚化是个问题,庭审走过场现象较普遍。由于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远远没有落实,有的刑事法官长期以来形成了依赖侦查卷宗和笔录的办案习惯,开庭时通过宣读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的方式进行法庭调查,并将其作为判决的基础。这实际上变相剥夺了被告人的质证权,庭审只是对侦查卷宗的审查和对侦查结论的简单确认,导致该查明的事实难以查明,非法证据难以被排除,案件疑点难以被发现。庭审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定罪量刑的实质功能没有充分发挥,致使一些通过刑讯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虚假证据在法庭上畅通无阻,一些证据存有疑问的案件顺利通过审判,易造成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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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证据都要在庭审中提出,所有事实都要在庭审中调查
张立勇说,要解决庭审虚化问题,就必须坚持“以庭审为中心”,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确保庭审在保护诉权、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的要求,真正做到证据都要在庭审中提出,所有言词证据都应当由本人到庭陈述作证,所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都要放在庭审过程中调查,具体来说:
首先,要解决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让证人当庭作证,这样,审判长可以观察证人作证时的神情,判断是否如实作证;控辩双方还可以交叉盘问,进一步核实证言的真假。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证人鉴定人出庭的具体要件、形式,控辩双方提出申请的方式及法院应进行实质性审查还是形式审查等予以细化,着力提升证人、鉴定人出庭率。
其次,要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非法证据是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非法证据不排除,刑讯逼供不排除,冤假错案就不可能得到根除。建议:一是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的范围予以明确,建立统一的非法证据标准;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中的举证责任予以明确,并对公安人员出庭问题予以明确。二是探索建立防范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长效机制,如建立讯问时第三人(辩护人、值班律师)在场监督制度等。
再次,探索建立禁止程序回流制度。刑事诉讼中存在的程序回流问题,如退回补充侦查制度、撤回起诉制度等,一些经过庭审发现证据存在问题的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撤回起诉之后,便没有下文了,造成当事人是否有罪始终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也违背了庭审实质化的要求。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相关文件,从程序上防止案件回流现象。如,对于法院已经开庭的案件,不允许公诉机关再行撤诉。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补充完毕;仍无法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最后,扩大法律援助制度的适用范围。建议将刑事诉讼法中法律援助的范围中“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修改为“可能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可能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认罪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使更多的经济有困难的被告人获得充分的辩护权利。
来源:“豫法阳光”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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