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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份调查结果是一篇高考作文,它一定是0分

今天是2016年高考的第一天,早上语文考试结束后,小伙伴们又掀起一轮又一轮对作文题目的欢乐吐槽,尤其以我大江苏的作文题目中枪次数最多,好像是什么活多则长、活少则短。哦,对不起,是话多则长,话少则短,然后写出一篇不少于800字的关于个性和创新哪个更重要的作文。


我看到这个题目后想到的作文题目是《如果在机关里工作,“创新”能力比个性更重要》,我真的不是忽悠你,你看那些个什么微信开庭、24小时一键通、讲党性不讲人性等等举措和言论,都是需要强大的“创新”能力的,而且如果太有个性……算了,就不说那么多实话了,招人烦,不好。

 

就在一大波段子手正在赶过来的时候,广西南宁的一个联合调查组抢镜了,他们发了一则《关于律师在法院信访室被打'事件初步调查结果》(以下简称“《调查结果》”),具体内容请自行搜索。


看完之后,法律圈的段子手们果断放下了投向高考作文题的标枪,齐刷刷的转身开始对这份《调查结果》开火。讲真,看完之后,我有一种很不好的感觉,怎么形容呢。就是感觉在打牌掼蛋的时候,遇到了一个专门给自己添堵的队友,就是那句话,你们都懂得,不怕神一样的对手,剩下的我就不说了。




虽然我作文水平一般,但我觉得,如果这份《调查结果》是一篇高考作文的话,它一定是0分,真的不能再多了。


之所以给0分,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理由:


1.

玩弄文字游戏,拿别人当傻蛋。在《调查结果》的开头,上来就强调“不存在殴打行为”。但紧接着就来了一段这样的描述:“法警队吴良述的抢夺手机(导致其裤子被扯烂)、背后控制、关门、放倒在地、脚踏胸口等动作。”还强调“发生在一分钟之内”。


看到这样的一段可以比拟金庸的武侠小说中武打片段的动作,竟然还不是“殴打“,那到底什么样的程度才能叫被“殴打”呢?你跟专门玩文字游戏的律师说这不是“殴打”,那种很囧的样子倒真的蛮像站在酒店柜台前喃喃自语“窃书不算偷”的孔乙己的。




再者,《调查结果》中强调,“目的是为了强制检查其手机内有无未经准许的录音录像,且法警在拿到手机后立即松开对吴良述的控制,并没有伤害的故意”,所以认定“不属于殴打”。


虽然我们说认定一件事情的性质,要主客观相一致,但主观怎么确定还要通过客观行为去推断吧。仅仅说没有伤害的故意,不看有没有殴打的动作,就能做出不属于“殴打”的故意,作者的刑法课老师要是知道了,会气晕过去的。


2.

对事实描述不清,对法警过于苛责。在《调查结果》的第二部分,上来先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吧啦吧啦说了好多,想说明在信访办公室,确实是不允许录音录像的。


按说写到这里,还算是按套路出牌的,但作者的神逻辑很快就出现了。《调查结果》中指出,“根据上述规定,青秀区人民法院法警有权在该院诉讼服务大厅、信访接待室等场所制止、删除未经准许的录音录像”,但紧接着就来了一句“但法警在没有证据证明吴良述录音录像的情况下,用强制手段检查其手机”。


那么问题来了,法警如果在没有对手机进行检查的情况下,怎么能够做到“有证据证明吴良述在这些场所内录音录像了呢”?靠黑客技术,还是靠吴良述的主动告知呢?


作为一份调查结果,是不是应该把相关的问题说的更详细一点呢?


比如按照最高法的《意见》,如果申诉信访人员,没有把所携带的具有拍照、录音、录像功能的设备予以寄存。法警发现后,能不能要求申诉信访人员将所携带的设备进行接受检查呢?


如果应对对设备进行检查,而申诉信访人员拒绝配合,法警又有没有权力采用强制措施,对申诉信访人员的设备予以强制检查呢?


还有,在这个事件中,《调查结果》始终没有告诉我们,吴良述到底有没有在上述场所内进行录音录像,或者说是否声称自己进行了录音录像。否则,法警为什么会突然冲出来要去撕破一个律师的裤子呢,他们又是怎么知道律师的口袋里有手机的呢?


3.

五点处理意见,一半都是废话。在《调查结果》中,第一点处理意见是毫无疑问的,虽然不承认是“殴打”,但既然人家裤子撕破了,还被踏了一脚在胸口,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是必须的。但从第二点开始,就有点和稀泥了。


第二点意见要求青秀区法院依法出具接收立案材料的凭证,并依法及时告知立案审查结果。根据立案登记制的规定:“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那么问题来了,到底谁来判断民事起诉状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到底是法院还是调查组。


对于当场能够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是否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点意见是由“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责任调查程序,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向社会通报结果。”


可是人民法院之间只存在业务指导的关系啊,中级人民法院理论上并不能对青秀区人民法院进行领导。所以,为啥要由南宁中院来启动责任调查程序呢?


一篇好的作文,能让阅卷老师读出来美感。一份好的《调查结果》应该能对事件的来龙去脉予以充分的说明,能够对事件进行准确的定性。而南宁这个联合调查组给出的《调查结果》却成功的做到了让所有人不满意。


对于律师来说,不承认这一系列的动作属于“殴打”就是耍流氓。


对于法警来说,神一样的逻辑和超出他们所能的要求让处罚变得觉得很憋屈。


对于法官来说,得出最大的结论可能是以后遇到这种情况要继续坚持骂不还口、打不还手,继续夹着尾巴做人。


也许,这份《调查结果》公布之后,唯一的赢家是“立案登记制”,在这个靠吸引眼球的时代,起码它成功的引起了大家的注意。


最后一句:写文章就像做人,别整套路,要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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