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怎样的律师才是群众真正需要的律师 ?


作者:王恺

作者赐稿,在此致谢!

百家争鸣,各抒己见,欢迎读者就此事件发表看法,不吝赐稿。


这两天,微信圈里都传疯了吴良述律师在青秀法院“被撕裤”的文章。对于吴良述律师的事,我从诸多网站文章和青秀法院官方声明大致了解了,也从在场人口中了解到一些网络文章中没有谈及的情况。这起事件也引发了我对“怎样的律师才是群众真正需要的律师”这一老生常谈的话题有了更为深入的思考


首先,我丝毫没有怀疑吴良述律师的敬业精神和法律知识储备,这从他八点钟没到就来到法院立案就可以看出来。但我要说的是,作为律师,光有敬业精神和丰富的法律知识储备是远远不够的,律师的作用必须依靠其他法律共同体成员的参与配合才能发挥出来,这就包括了法院。如果吴良述律师连和法院的关系都处理不好,他的工作也将大打折扣,这一点我们可以从事件的最后结果很清楚地看到。


据在场的人说,他刚到立案窗口前不到两分钟就起争执了。吴良述律师称他要立的是一起加工承揽合同案件,合同约定由青秀法院管辖,据此认为青秀法院有管辖权。但约定管辖就一定有管辖权吗?不一定,别忘了还有专属管辖的问题。比如我在网上搜到这样的案子,具体是一起关于钢结构房屋的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交由合同履行地法院A法院受理,但只是因为合同约定的加工承揽合同标的物为“钢结构办公楼”,结果在法律定义上被归于建筑物不动产范畴,致使该纠纷由加工承揽合同变为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最后由建筑物不动产所在地法院B法院受理,这是一起典型的涉不动产纠纷指定管辖排除当事人约定管辖的案例。同样的,吴良述律师认为自己的案子按照约定管辖属于青秀法院管辖,却拒绝提供相应材料证明自己的观点,进而将事态闹大。吴良述律师自己都不按程序办事,反而还在事后拿立案登记制要求“对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的条款对法院施压,因为一张回执引起了许多不明真相律师的共鸣,说法院违反了立案登记制的要求,混淆是非,就不对了。


其次,我还想谈谈吴良述律师在信访接待室“被撕裤”的事情,这是网友中关注的另一个焦点。同样,作为一个律师,吴良述律师在信访接待室中的表现也不符合按程序办事的要求。吴良述律师在网络文章中谈到,他进入到信访接待室后多次想离开去找法院纪检工作人员反映情况,但被法警阻止。他认为这是限制了其人身自由,但根据我所知道的《最高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法【2014】374号)上面第一条的规定,申诉信访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关诉讼参与人行为规范的规定。到人民法院申诉信访,应当听从工作人员的组织、指挥和引导。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申诉信访场所由司法警察执勤,负责维护秩序和安全。可见,吴良述律师对法院工作有看法,作为信访人员,理应离开诉讼窗口,到专门的信访接待室与法院工作人员交涉。我们看到,青秀法院的纪检组长随后也到信访接待室与吴良述律师交涉,法警阻止吴良述律师去纪检工作室找法院纪检人员,而是让他在信访接待室等,这都说明法院方是依法办事的,反而是吴良述律师始终就与法定程序抵触,致使事态闹大。


再者,围绕吴良述律师因为不让法警检查其手机是否录音而产生争执“被撕裤”的事情,还是要回到《最高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法【2014】374号)上面,第四条规定,对扰乱申诉信访秩序的人员,司法警察应当分别采取训诫、制止、控制、强行带离等处理措施,收集、固定、保存相关证据,并视情节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第七条规定,申诉信访场所应当配备物品寄存设施,申诉信访人员应当将所携带的具有拍照、录音、录像功能的设备予以寄存。未经准许拍照、录音、录像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制止,删除拍录内容,并可以对行为人予以训诫。可见,法警在信访接待室内要求对吴良述律师的手机进行检查也是合理合规的。在吴良述律师拒不配合的情况下,发生肢体冲突正是法警按规定采取“制止、控制”措施的合理情况。因为肢体冲突,吴良述律师的裤子被撕破,法院工作人员也及时准备了换的裤子,这说明法院工作人员充分为吴良述律师考虑了。可吴良述律师在明知自己理亏的情况下,执意不换裤子,进而在青秀法院外展示自己“被撕裤”的状况,致使事态被闹大。可见,吴良述律师自己在工作中不讲求程序,反而执意以身试法打擦边球,搞眼球效应,最终导致事情发展到现在这一步。


最后,还是回到我最开始说的那一句话。要想成为群众真正需要的律师,光有敬业精神和丰富的法律知识储备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学会处理好与各方的关系。从吴良述律师在他“被撕裤”事件中的表现来看,法院始终做到了“有理、有据、有节”,但吴良述律师却借此步步紧逼,执意拒绝法院方协商解决的方式,一味“死磕”,真正对法治造成损害的还是他自己。作为一个律师,自己的努力应该用在构建和谐的法律共同体成员内部关系,在法律框架内通过诉讼实现自己的价值过多程序外的死磕碰撞必然会损害到自己律师的司法技能,终将走上“死磕施压、舆论表演”的恶性循环。聊了这么多,怎样的律师才是群众真正需要的律师,我想任何一个有点法律意识的人,从吴良述律师“被撕裤”这起负面事件可以很清晰地看出来了。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被打律师一硬到底!拒绝接受法院道歉与赔偿!正式提出“刑事控告”并授权两名律师发表声明
广西官方通报“律师被撕裤”调查结果——又low智商了
[案例]人民法院法警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不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不具有管辖权。
徐利平律师:最高法院的红头文件不能褫夺公民的拍照录音权
最高法院将尽快出台律师代理申诉规范性文件
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能否录音录像,答案在这里了……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