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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不许公民录音录像?所谓依据合法性存疑

核心提示:不是开庭不能录音录像,而是为了保证案审过程既严肃规范由法院来承担录音录像的任务。

感谢庐州判官《被扯破裤子的律师,不做演员太可惜》(《法律读库》公众号6月6日头条)一文,提供的最高人民法院法【2014】347号《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

该意见第七条规定:“申诉信访场所应当配备物品寄存设施,申诉信访人员应当将所携带的具有拍照、录音、录像功能的设备予以寄存。未经允许拍照、录音、录像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制止,删除拍录内容,并可以对行为予以训诫。”

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工作秩序的维护,适用本意见。”按照庐州判官以442高分通过世上最难考的司考高材生的理解,青秀法院对吴良述的强制行为完全合法。鄙人不才,至今没有敢上司考考场,自认差距不是一点点。但是看过347号文件,我还是要斗胆地表达我的疑问:

一、关于法【2014】347号的合法性质疑

法347号文由最高法院制定,2014年12月26日印发,同日起执行。发文的主送部门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军事法院和新疆兵团法院。那么问题来了:

第一,该文是内部文件还是法渊文件?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法律生效的一个必要要素是公布。我暂且不质疑该文订立过程中对涉及公民权益这种重大问题是否经过合法的程序,但成文之后仅在内部单向行文,是何以对公民产生约束力的?我在网上搜索该文,仅得一影印文件,我上最高院官网搜索,也未找到该文任何踪迹。如此,我有理由相信,这仅仅是一个内部文件。一个内部文件,凭什么成为公民权利的紧箍咒?如此,我只能理解,法院自己很不法;

第二,该文同日印发同日起执行,也与立法法有悖。试想一下,你这个文件12月26日印发,就算你最高院采取了最先进的电子数据平台即时传送到了每一个高级法院,而作为一个基层的区法院,谁能告诉我,他们最短能在何时收到该文件。是不是意味着文件就算没拿到,但凡2014年12月26日没有按照347号文执行的,还得“秋后算账”?一个不合法的文件,怎么就可以自信其对公民权利的威慑力了?我没司考过,法律知识相当有限,不带这样骗我的。

第三,不管吴律师是在信访接待处还是在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如果必须以347号文对相关人员限制录音录像行为的话,那么请问青秀法院有没有提供寄存设备?有没有告知吴律师寄存手机?而从目前我所看到的所有相关报道,没有一字一句涉及该情况,那么我是不是可以相信,其实,青秀法院也根本不知道347号文。从吴良述律师个人陈述的情况,似乎青秀法院还真没有347号文件。

第四,即便我可以忽略掉法347号文件上述与立法法相悖的问题,但是在宪法面前,我不认为有违宪法的规定有法律效力。难道宪法真的就是顶个球?最高法的这个规定不好好落实公民对于国家机关权力行使的监督权,反而以维护秩序的名义,一味于对申诉信访人员预设出种种对立的情绪然后加以管控,全然不是从如何明示秩序的规范性和有序化出发来订立规则。对此,我也只能呵呵了。

二、关于公务执法录音录像必须厘清的几个问题

在不才之鄙文《你公务执法,公民为什么不能录音录像?》被法律博客微信公众号头条推送之后,鄙人特意花时间认真翻阅了每一条回复。必须感谢大家的关注和热烈的讨论。但是有几个问题我认为有必要厘定清楚:

第一,执法行为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强调公民有权监督,不等于否认法律有例外的情形。

第二,承认公民行使监督权中采用录音录像的权利,并不等于公民可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其他公民的隐私权。以侵犯另一种权利来行使权利的行为,从来就没有在我的文字中表达过。吴良述案中,即使吴良述打开了手机的录音功能,因为与吴律师个人所代理的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我就不明白,哪一点上就不能录音了?又哪一点上侵犯了别人的权益了?

第三,关于法院开庭能不能录音录像的问题。虽有审理必须公开的原则,但是基于开庭的严肃性,一定程度上的仪式要求,鄙人认为是必须的,所以鄙人也是竭力反对开庭创新中的狗屁的什么网上庭审。想想一边是让开庭时录个音都不被允许,一边你还玩微信开庭,我真不知道我们的有些司法机构有没有脑子。法院开庭不允许任何人未经许可录音录像,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到,这一规定同时存在的基础是,法院提供了全程的同步录音录像。所以,不是开庭不能录音录像,而是为了保证案审过程既严肃规范由法院来承担录音录像的任务。当然,我认为作为诉讼的当事人,有权查看查用法院当庭的录音录像资料。这个道理,应该不难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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