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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居然曝光“湖南女大学生醉酒死亡案”的关键案件信息,恐涉嫌犯罪?


近日各大门户网站和主要网络媒体都报道了类似于“长沙醉酒女、强奸、复查起诉”这样的新闻。其中,央视法治在线栏目的“湖南女生醉酒后身亡调查”,报道于长沙市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之前,且内容详实,多处直接引用案卷材料,可以说是推动案件进展的重要一环。

而且这次央视吸取了此前电视定罪的教训,全文多用“涉嫌强奸”的字眼,基本上引用的也是死者家属、律师的话,央视自己的评论较少,可谓客观公正。

如果说央视报道还有什么不对的,那就是多次引用了本案讯问笔录、证人证言等案件信息。再三思量,个人觉得这是个大问题,央视可能涉嫌犯罪了。

那么,央视可能犯了什么罪呢?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这是个2015《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新增加的罪名,检索于刑法第308条之一,其第一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三款规定“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四款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为什么说央视可能犯了“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呢?


首先,这非常有可能是个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本案是一起强奸案,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不起诉或者起诉的事实都是“强奸案”。《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强奸案属于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言自明。司法实践中,强奸案一般都不公开审理。如果连法院审理都不会公开审理的“强奸案”,那么在本案所处的“刑事申诉复查程序”中,想必更应该“不公开复查”。


其次,央视报道的内容是“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并不是说只要涉及强奸案,就所有信息都不能报道。一个案子总有“可以公开的信息”和“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笔者认为,本案中的程序问题应是“可以公开的信息”,比如涉嫌罪名、某年某月逮捕、监视居住、审查起诉、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作出不起诉决定等等;涉及到案件实质内容的证据材料,就属于“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幸的是,央视报道了太多的证据材料,尤其是言词证据材料。

比如嫌疑人王某的多次供述;



比如在场几位同学和大排档老板戴某的证人证言;

当然还有《尸体检验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QQ聊天记录、警方的情况说明与退侦材料等等。


这些材料直接影响王某的定罪量刑,是本案最关键的信息,当然属于“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说句不好听的,央视把这些信息公布后,社会舆论会更多同情死者,并对嫌疑人造成负面评价,那么会不会导致对嫌疑人不利的审判情况呢,比如学校的老师和同学会不会感到压力,不愿证明“二人系恋人关系”;这位大排档老板如此明确的定位信息,会不会被死者家属或者嫌疑人家属找出来施压呢;当时现场的几名同学的模样都已经被新闻中的监控视频曝出来,这几名同学会不会感受到压力,从而作出对嫌疑人不利的证言呢……


再次,央视的报道立即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影响力,并且被很多媒体转载报道,其内容甚至引述了部分案卷材料的图片,要认定“情节严重”,应该不难。至于后续是否会导致案卷审理受到干扰,还不得而知,有待观察。

最后,鉴于本罪有单位犯罪之规定,央视大概不能将“央视记者赵旭飞”当做临时工解聘就能了事。

综合以上,央视的报道行为就符合“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了。


其实报道隐私案件信息这种事,央视也不是第一次干了,有图为证:


在隐私案件侦查阶段,公然报道犯罪嫌疑人的姓名,须知当时李某某还是未成年人呢!只不过2013年还没有这个罪名。

 

说到这里,必须强调,本文主要说的是央视报道行为不妥当之处,并无论证本案孰是孰非的意思,真正的结果仍然有待法院审理。只是任何人在被法院宣判有罪且生效之前,都是无罪的。何况本案检察院曾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嫌疑人长时间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而非逮捕,这在强奸案中是不寻常的,说明本案确有可能“事实不清”。

 

除了央视,“死者母亲的律师”也面临刑事风险。

细看央视的新闻,其线索来源竟然是“死者裴裴的母亲黄某”和“黄某委托的律师”。报道中多次提到“根据当时在场几名同学的问询笔录以及监控录像,裴裴的母亲找到了一些真相碎片”,“家属在审讯笔录中发现”,“在家属出具的一份警方退侦材料中”,“据律师介绍,王某8次接受警方的问询笔录中”等等这样语句。

这不就明摆着说明了“央视记者赵旭飞”的新闻来源是“裴裴的母亲”及其律师吗?

“裴裴的母亲”是不可能直接拥有案卷材料的,但她委托的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经过长沙市检察院的许可,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长沙市检察院的情况通报称“7月20日、21日,黄某委托的律师到本院查阅了案卷材料”。

因此,这位律师可能触犯了刑法第308条之一的“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特别强调

以上内容均建立于检察院考虑到本案系隐私案件而没有公开示证的基础上。但是在刑事申诉复查阶段,检察院可以公开示证、公开调查。因此,如果长沙市检察院真的决定公开示证(笔者当然认为这种不妥当,但检察院有这个权力),那么央视就可能有多个案件信息来源,其中就包括长沙市检察院公开的案件信息,也许就不构成“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了。只是考虑到本案系隐私案件,检察院极有可能不公开示证。因此,以上内容完全可以视为本人对央视报道行为的有益风险提示。

其他有益的提示包括:《保密法》规定“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属于国家秘密,但刑事案件的秘密材料会随着案情进展逐渐依法公开。因此不知道“刑事申诉复查阶段”的案卷材料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这种情况之前还真没遇到过案例。若是,则央视又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为表示客观,特附央视报道视频:


《法治在线》视频:湖南女生醉酒后身亡调查

“湖南女生醉酒死亡事件”主要经过:

1、2015年5月5日晚,湖南长沙县某学校女生裴裴与几个同学喝酒,醉后,其中一个男同学王某与另外几名同学将裴裴送到某酒店。当晚,其他几名同学都走了,王某留下来了。

2、2015年5月6日一早,急救车来到酒店,裴裴已死亡。医生报警,警方调查王某与裴裴发生了性关系,王某称二人是情侣关系,发生关系前裴裴是同意的。

3、长沙县公安对王某刑拘、逮捕,2015年7月21日改为监视居住。2015年11月11日,移送审查起诉。长沙县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2016年5月12日(也就是一年后),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4、2016年7月7日,裴裴的母亲黄某不服,向上一级长沙市检察院申诉,得到立案复查。7月20日、21日,裴裴母亲的律师到长沙市检察院阅卷。

4、2016年9月9日,央视新闻频道发布《湖南女生醉酒后身亡调查》。当天,长沙市检察院公布复查结果,决定以王某涉嫌强奸罪起诉。(央视播新闻时还没有作出决定)。

5、各大媒体陆续报到。

 

央视报道中涉及案件信息的主要内容:

1、“根据当时在场几名同学的问询笔录以及监控录像,裴裴的母亲找到了一些真相碎片”;

2、“据几名同学的警方笔录记载”;

3、“在警方笔录中,邵武大排档的老板戴某回忆,5月5日有两女三男,来吃宵夜”;

4、“据王某在警方问询笔录供述,在大排档喝过酒后裴裴担心回宿舍洗澡会摔跤,王某提出在酒店开房,由他来照顾裴裴”;

5、“5月26日,警方给出裴裴的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显示,在裴裴的尿液检测中……”;

6、“根据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一份物证检验报告表明,在裴裴死前与王某发生过关系”;

7、“据律师介绍,通过简短的QQ聊天记录,无法判定两人是恋人关系”;

8、“据律师介绍,王某8次接受警方的问询笔录中,对于裴裴是否有意识这一问题的回答并不一致……家属在审讯笔录中发现,在第一次的问询中,王某表示发生关系时裴裴是醉酒无意识的状态,而在此后的几次问询中王某又表示裴裴是有意识的,在发生关系时是得到裴裴同意的”;

9、“在家属出具的一份警方退侦材料中,记录了这样一个细节……据侦查人员反应,王某在接受第一次询问后,用同学小玥的手机和母亲通话”。


总之,是否正确,欢迎大家拍砖;是否采纳,央视自己做主。



招聘信息

招聘单位: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招聘职位:执业律师、实习律师

学历要求:法学本科以上

招聘人数:20人 

工作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新干线大厦B栋22层

职位描述:

1.执业律师:(1)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硕士以上学历优先;(2)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执业三年以上,能够独立承办案件;(3)工作积极,善于沟通,具有良好的写作功底和表达能力。(4)品行端正,具有团队意识和协作精神。

2.实习律师:(1)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能从事律师辅助性工作;(3)具有良好的法律文书写作能力;(4)品行端正,具有团队意识和协作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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