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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哄抢罪概述及司法裁判依据(2016年版)

聚众哄抢罪概述及司法裁判依据(2016年版)

广强律师事务所    龚达遥

 

一、聚众哄抢罪的概念

聚众哄抢罪,是侵犯财产罪的具体罪名,规定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集多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聚众哄抢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条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属于复杂客体,包含公私财产所有权以及社会正常管理秩序两方面。犯罪对象是动产,主要是指处于运输、保管和储存过程中的公私财物。

(二)客观条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聚集多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聚众”,指的是聚集多人,少则数人,也有可能是十几人、几十人,甚至更多,主要强调的是“聚众性”。

“哄抢”,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煽动带领下公然夺取公私财物。

此外,要构成本罪,还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要求。

(三)主体条件

本罪的主体仅为聚众哄抢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也就是说刑法仅仅处罚在聚众哄抢中发挥这两种作用的行为人,一般的参加者不予刑事追责。这里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哄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员;积极参加者一般是指在聚众哄抢中,积极出主意,起骨干带头作用,哄抢财物较多的。

(四)主观条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体现为直接故意,且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参加聚众哄抢目的是夺取财物据为己有,具有明知且故意的犯罪心态。

 

三、聚众哄抢罪的司法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区分

判断是否构成聚众哄抢罪,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综合分析:

一看是否是聚众哄抢,也就是说,参加的人数以及形态,以及是否有哄抢的行为;

二看是否属于联合行动。即参加者之间存在内部分工,如出谋划策、指挥、实施等;

三看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标准。

(二)本罪与抢夺罪、抢劫罪的区分

抢劫罪与聚众哄抢罪的相同之处主要体现在犯罪客体都有公私财产所有权,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两者仍然存在显著区别,即抢劫罪要求行为人以强力压制被害人反抗,有导致被害人伤亡的危险性,且聚众哄抢罪侵犯的客体还包括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抢夺罪与聚众哄抢罪的区分则主要看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主体上看,聚众哄抢罪强调突出“众”,即人数众多,存在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之分,可能存在分工的区别。而抢夺罪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人或者两人,一般人数不会太多。

第二,看犯罪行为持续的时间。抢夺罪一般具有突发性,作案的时间往往很短,行为人实施抢夺行为会很快结束。而聚众哄抢罪由于人数多,犯罪对象多,往往持续的时间较长。

第三,看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抢夺罪一般是“趁人不备,公然夺取”,强调出其不意,而聚众哄抢罪在行为方式上一般表现为一哄而上进行抢占。

 

四、聚众哄抢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犯本罪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聚众哄抢罪相关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罪】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第六十四条 聚众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对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铁路职工与其他人员勾结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25 20131111日)

第二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四)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林安字[2001]156  200159日)

一、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在其辖区内发生的刑法规定的下列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

(八)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八条)。

二、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十二)盗窃、抢夺、抢劫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破坏生产经营案、聚众哄抢案、非法经营案、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执行相应的立案标准。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36 20001122日)

   第十四条 聚众哄抢林木五立方米以上的,属于聚众哄抢“数额较大”;聚众哄抢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的,属于聚众哄抢“数额巨大”,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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