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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挂职公检法锻炼,你们的花样玩出了新高度

“法眼观察” 二十万法律人的共同选择

来源/顽石的法门 作者/苏哈哈

今日,笔者加入的几个微信群里正在热刷一张某省司法厅挂职名单图,这张图最醒目的地方是居然有大批律师去公检法各个单位挂职,充当警长、助理检察员、助理审判员。


许多群友的反应毫无意外地一致:这TM地是在搞笑吗?这是一张假的挂职名单吧?为此,我打开电脑百度了一下,结果度娘告诉我,这是真的!我一下就觉得整个人都不好了,正在执业的律师竟然可以到公检法去挂职锻炼,决策此事的相关领导,你们的脑洞真是够大啊,在你们狠拍脑门、狂野决策的路上,我等司法民工的智商实在是望尘莫及。

第一,我们要问,这个决策合法吗?

根据《检察官法》、《法官法》的明确规定,检察官、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反向来看,可以得出明确结论:具有律师身份的人员不得同时被任命为检察官、法官。

而《某省司法厅关于组织律师报名到政法机关和国有企业挂职锻炼的通知》只是规定,去公检法挂职锻炼的律师在挂职锻炼期间应上交执业证,不得从事律师业务。

问题是,暂时上交律师执业证和暂时不从事律师业务,并不能改变挂职锻炼的人员仍具备律师身份的事实。如果要使上述人员的挂职锻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至少是要求相关人员先注销律师执业证,完全脱离律师身份之后,才能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被任命为检察官、法官。

《人民警察法》规定,录用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而《某省司法厅关于组织律师报名到政法机关和国有企业挂职锻炼的通知》中只是规定挂职锻炼律师人选,由个人报名、所在律师事务所推荐,市司法行政机关党组(委)研究同意后上报(原则上律师人数过千人的市不少于2名,其他市不少于1名),厅党委最终研究确定。

那么,这里的律师去充当人民警察,根本就不是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的程序过程,而仅仅是个人报名、律所推荐,司法行政机关党组(委)研究确定。

另外,《人民警察法》还规定,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二)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四)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警长系人民警察队伍中具有一定级别、具有管理、领导职权的警官,应属于人民警察领导职务。而律师既无政法工作经验,又未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并考试合格,如何能够被任命为警长?

并且,实践中,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具有严格的公务员编制和相关序列管理,这种选派不在公务员编制和相关序列管理之内的律师去挂职锻炼的做法,难道不违反编制序列方面的相关规定吗?

第二,我们要问,这个决策合理吗?

1、这批挂职锻炼的律师是否挤占挂职单位的员额指标,是否符合入额的一般要求?

作为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全国各地的员额制推行工作已基本完成,检法两院的检察官、法官名额数是有限,并且相对固定的。那么,律师挂职锻炼,被任命为助理检察官、助理法官是属于员额内还是原额外?

如果是员额内,就势必要挤占挂职单位的员额指标,那么对挂职单位那些没有能够入额的、但具有入额资格的“员外郎”们显然不公平,因为这些挂职人员的入额并没有与他们进行同等竞争,而是通过挂职锻炼的“特殊通道”进入员额内。如果不是员额内,那么这些挂职人员就不具备独立办案的能力,就不能单独办理案件。如果不能单独办理案件,那这些挂职锻炼的人员在挂职单位究竟能够锻炼什么呢?

2、这批挂职锻炼的律师在挂职完毕后是否需要进行时间、地域上的执业回避?

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检察官、法官辞职后申请成为律师执业,存在严格的时间和地域上的执业回避,但是这批挂职锻炼的律师在挂职结束后似乎没有这样的回避。

之所以规定这种严格的回避制度,主要是因为害怕辞职的检察官、法官在作为律师执业时利用自己之前的工作交往便利所形成的人际关系来充当“司法掮客”,因而必须进行时间和地域上必要的隔离。但是,这批挂职锻炼的律师在一年的挂职期内也同样会因为工作便利与相关地域的司法人员形成较为亲密的人际关系,由此可能以此作为掮客资本,那么为什么这批挂职锻炼的律师在挂职完毕之后没有设置必须的执业回避规定?

检察官、法官和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但是这只是代表了它们之间可以在思想理念、观念认识和法律专业技术层面多予以交流、沟通和相互尊重,但是这并非意味着它们之间可以随心所欲地进行人员流动和混同。特别是在我国现有体制和实情之下,律师和检察官、法官之间的人员任职、流动应当符合我国司法实情。

在法检两院,一般情形下,要被任命为检察官、法官,都必须通过司法资格考试,然后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法检两院,先从书记员扎扎实实干起,两三年,甚至更长时间之后被任命为助理检察员、助理审判员,经过一年,甚至更长时间之后才能被任命为检察院、审判员,这几乎是法检两院所有检察官、法官必经的成长之路,然而在某省这样的挂职锻炼决策之下,这些律师们竟然可以轻而易举地跳过这些环节,华丽转身来过把检察官、法官的瘾。

而在律师们过瘾的同时,还可以顺便借挂职之便培养一下感情,发展一下自己的人际关系圈,说白了,这种挂职无非就是某些律师的一次“镀金”之旅。可想而知,有了这样一次挂职锻炼的经历,当他们再次回归律师队伍的时候身价自然看涨!

相比之下,一直在自身岗位上兢兢业业、埋头苦干的司法民工们就没有这种优待了。我想,肯定没有谁会允许他们到哪个律所去挂职一年,过过收取律师费的瘾。并且,一旦他们选择辞职,还要面临一年的实习期,两年的诉讼禁业期和地域上的回避。

所以,无论某省这次选派律师挂职锻炼的决策是出于多么好的初衷,这次选派最终对增进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的感情、促进它们之间的融合都毫无益处,相反只会加深彼此之间的隔膜和对立,冷了司法民工的心,此外还可能沦为衍生司法掮客的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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