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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处长:嫁错人,我成了后半生只能吃低保的老赖!


女处长:嫁错人,我成了后半生只能吃低保的老赖!

作者丨魏小军    出品丨小军家事团队


推开会客室的门,等在里面的刘女士就认出了我。我连声道歉。年底是各大机构邀请专业律师做家族财富管理讲座最多的时候,也是我最忙的时候。

刘女士对我的迟到似乎没有介意。前夫债务的事,已经把她整个心思都挤满了。

她和前夫是高中同学,1993年同时大学毕业。她进了机关,他则去了企业。

1995年,两个人结婚。第二年,女儿呱呱落地。那几年,一家人挤在五十多平米的公房里,带孩子、上班,有点辛苦。

2000年以后,日子慢慢好起来。孩子让人省心,一路名校。夫妻两个也都得到领导的赏识,副处、正处,她成了单位的业务骨干,他是部门负责人。除了单位分的房子,两人又买了一套大房子。

这种状态,她很知足,他却开始不安分。跟那些做生意的同学比,他觉得自己拿着那点工资太委屈。五、六年前,他悄悄拿出家里的积蓄,放给别人收高额利息,尝到甜头之后,开始想做资金生意。

他四处帮所谓的朋友找资金。她感觉苗头不对,劝阻、吵架,搬出他的父母亲人,都无济于事。久了,累了,她不想吵了,开始“装糊涂”。毕竟,她还要跟他过下去,并且她很担心影响孩子的学习。

他在家的时间越来越少,整天忙工作、忙着跟各种各样的应酬。她心里不安,但也拿不出什么证据。

2014年5月的一天,家里来了两个要债的人。几天后,又来了一位。接下去,要债的人越来越多。甚至有人打电话到她单位,找她要他欠下的钱。每次她问他,都以他的歇斯底里收场。直到有一天,她看到了法院的传票——债权人告他的。她下定决心,毅然提出离婚。他沉默了很久,同意了。

两人去民政局办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她抚养,房子一套归她、一套归孩子,各方名下的债务由各方自行承担。他说以后孩子要靠她了。她说为了孩子做什么自己都心甘情愿。

走出婚姻登记处,她说自己的心都空了。不过也有些庆幸,他没有像别人说的那样,拖住她不放。再有人向她问他的事,她会告诉别人自己已经离婚了,他的事不要来找自己。总算稍稍清净了一些。

可惜,好景不长。

三个多月后,她收到了法院给她的传票。第一笔直接把她列为共同被告的债, 100万元本金,每年24%的利息。后来,又陆陆续续有传票送来。已经明确她当共同被告的案子有九个,总金额一千多万。她请了律师,还是一个接一个地败诉。迄今有六个案子她被判共同承担责任了。

接下来,房子被查封、工资卡被冻结。每个月,法院只给她保留基本生活费。再后来,她出差时发现连高铁票都没法买了。

她说,魏律师,你能帮帮我吗?那些钱怎么欠的,我一点都不知道。平时养孩子,主要是我在开销,他不大管的。我们的工资奖金加上公积金都已经比较高了,根本用不着借钱。他要那么做,我拦得住吗?就是离婚,也有个过程。我是个对自己要求很高的人,一直都很努力。这样下去,我跟孩子都只能吃低保,到死我也翻不了身(收入不够还利息),我接受不了啊!

我感到一阵压抑!

人生何其脆弱!辛苦奋斗来的那一点成就,竟然那么容易地,毁于一桩并不算太错的婚姻。想当年,郎有情、妾有意,谁能料到,对方人到中年会突发奇想发大财呢?即使想到,谁又能料到,自己会因此负上一辈子都还不完的债,成为网上有名的“老赖”呢?

作为常年专注家事法的专业人士,我对刘女士的遭遇并不陌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确立了严格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根据这条规则,婚内一方所负的债务,另一方几乎都要对外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两种不用承担的除外情形在现实生活中基本见不到)。所以,一些进入婚姻的人,因为配偶的举债行为陷入其自己都不敢想象的高额债务之中。他们中的多数,像刘女士一样,会在执行阶段被列入“黑名单”,从而告别正常人的生活,成为一名具有老赖恶名的“吃低保者”。他们当中,有两耳不闻家外事的主妇,有年薪五、六十万的企业高管,还有大学教授、妇联维权干部、农民,等等。

在这个告别短缺的年代,让一个富有活力的人终身生活在所处社会的基本保障线,是一种残酷的惩罚。如果错在他本人,或可说是咎由自取;但如果是被无辜连带进去,难道不是蛮横的剥夺?! 

考夫曼在他的告别演讲中说:“法律的目的在于促进幸福,更在于避免不幸。”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因为有利于交易安全等或确能促进某些人(比如债权人)的幸福,但它也经常被用来制造巨大的不幸,并且所有进入婚姻的人都没法单靠自己来避开这一不幸。如此,它还值得保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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