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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黛安娜王妃的遗嘱信托?

在1997年8月31日戴安娜王妃去世后,依据她的遗嘱,她的母亲,弗朗西斯·尚德· 基德,以及她的姐姐伊丽莎白成为了遗嘱执行人与遗产受托人。该项遗嘱最初做于1993年6月1日,并于1996年通过遗嘱附录进行了修改。根据后续的遗嘱认证过程中所披露的公开信息,戴安娜王妃留下了大概2100万英镑(在当时价值3150万美元)的遗产,在缴纳不动产税等税后净值大约为1700万英镑。戴安娜与母亲弗朗西斯·尚德· 基德,戴安娜的母亲已于2004年过世,终年68岁。

其1993年的遗嘱核心内容,我们通过援引其原文,摘录如下:

·遗嘱·

1.我希望被安葬。(条款2)

2.若在我和我的丈夫俱死亡之时,我的孩子未达成年,我指定我的母亲和我的弟弟厄尔·斯潘塞作为孩子的监护人。若我先于我的丈夫去世,则他应就我们的子女的教育和福利问题与我的母亲协商。(条款3)

3.我宣布,所有费用,包括在我的遗愿生效之前发生的保管费、保险费,以及包装运输费用、将特定动产交付至各自受领人而产生的保险费用,都以我剩余的遗产支付。(条款4.d)

4 .除清偿本人丧葬费、管理费用及其他债务和责任外,本人授权我的遗嘱执行人和受托人根据信托,在他们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对我的全部或部分资产保留原状,且无须对损失负责;或根据我的遗嘱授权,在他们认为适于投资信托资金及更改投资事项时进行出售,及依据信托保管资产

戴安娜与两个儿子

若我的孩子(包括威廉王子和亨利王子)在我死后存活达三个月,并年满25岁,且人数超过一人,则将份额平分。但如果任何一个孩子在我之前去世或在我死亡后三个月内去世,并此孩子的直系后代在我死亡后存活达三个月并年满21岁,则该直系后代应代替进行份额平分。若我的孩子在我死后存活达三个月但已去世,若其直系后代的父母之一仍然健在且有权取得该份额,则此直系后代不可获得此份额。(条款5)

5.我希望我的遗嘱执行人雇佣Mishcon de Rey律师事务所申请遗嘱认证书以及管理我的遗产,但这一愿望并不附加任何约束性义务。(条款8)

6.我的受托人有权使用我的遗产和遗产收入清偿其在行使对相关动产的权力所致的开销,或行使绝对酌情决定权决定的遗产或遗产收入的其他部分。本人进一步声明,我的受托人无义务就其可持有的动产制作财产清单,同时亦不对无论何种原因或任何人所致的损害或伤害及保险失效负责。

随后,戴安娜写了一封意向函,并注明了为签署遗嘱次日的日期。她要求将她的所有首饰和四分之三的动产交付给她的儿子们,而剩下的四分之一则被指定给她的17个教子。

从专业角度,戴安娜的遗嘱有几点是很值得注意的:

第一,明确了以最亲近的娘家人作为其遗嘱信托的受托人,为其儿子的利益受托管理遗产。这体现出其对配偶的不信任。

第二,设立了遗嘱信托,推迟了遗产交付给儿子们的时间,避免他们可能不正确甚至挥霍遗产。这体现出其谨慎的风格。

第三,除了财产之外,还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问题,进行了指定监护,避免其法定监护人可能滥用监护权或者疏于监护。

第四,赋予了遗嘱受托人(同时兼顾了遗嘱执行人)绝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也为后来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受托人的变更

在最初的遗嘱中,戴安娜要求以信托方式为儿子们(威廉王子和亨利王子)保管这些资产,直到他们年满25岁。作为王室子弟,戴安娜并不担心两个儿子会得不到照顾,她担心的是他们不当使用这些遗产。至于她的个人资产(在遗嘱中称为“动产”),戴安娜在遗嘱中指示执行人“尽快且不迟于我死后两年,执行我的书面备忘录或意向函”。

但是戴安娜的遗嘱信托受托人并不这样认为。在没有通知任何一个教子(他们大多数是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情况下,信托受托人向遗产法院申请了遗嘱信托意向函的“变更”。他们的变更请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核心变更主要有两点:第一,对戴安娜的遗产分配从原定的25岁推迟到了30周岁,但是威廉和亨利能够从25岁开始获得来自遗嘱信托财产产生的收益。第二,她的17个教子也从获得戴安娜所有个人财产(除了珠宝)的四分之一,变为了一件戴安娜的遗物。

对戴安娜王妃的意向函的更改被保密了若干年,直到它因另一场的诉讼而被披露。当教子们和他们的父母被告知意向函的内容时,他们大多感到震惊和愤怒。

变更后,每个教子所获得的仅仅是被一些人称之为“俗气纪念品”的东西,而不是获得四分之一的个人财产(每人的份额保守估计为10万到16万英镑)。法院之所以裁定允许戴安娜的遗嘱信托受托人可以变更意向函,主要是因为在遗嘱中使用了“自由裁量”和“意愿”的词语。这意味着戴安娜的姐姐和母亲有权自行裁量,决定最终是否遵守她的意愿。

信托受托人戴安娜的母亲和姐姐通过变更意向函,确实是保护了威廉和亨利的利益,确保他们能获得戴安娜的所有个人资产,而不是仅仅四分之三。

个人物品的争议

除了不动产、金融资产之外,戴安娜还有诸多的个人物品,例如她那著名的婚纱是其中重要的一件。在150项收藏品中,有28件其他礼服、钻石头饰、照片、信件、家庭画作、家庭电影,以及有关《风中蜡烛》演唱者的埃尔顿·约翰的乐谱和歌词等等。在戴安娜去世之后,他的哥哥斯宾塞伯爵(Earl Spencer)负责保管那件著名的婚纱和其他个人物品。每年大概会用两个月时间,斯宾塞会在奥尔索普展示这些收藏品。奥尔索普是斯宾塞庄园的所在地,也是戴安娜长大的地方。在这两个月里,游客们可以买票参观奥尔索普,观看名为 “戴安娜:盛典”的展览,及参观她的墓地。(奥尔索普现在也是戴安娜的哥哥斯宾塞伯爵的居所。)

在一年的其他十个月里,收藏品被暂借给不同的博物馆和类似的展会,它们曾经出现在美国和世界的其他地方。戴安娜王妃收藏品网站称,到2011年,展品为慈善目的所筹集到的资金超过了200万美元。斯宾塞家族声称这些收益将捐助给一个慈善基金会。这一慈善基金会为了纪念她的去世而创立,被命名为“戴安娜王妃纪念基金会”。

所有人都会有一些个人物品,只是名人的个人物品更容易引入注意而已。事实上,除了戴安娜王妃的案例,同为名人的梅艳芳在其身后,也有类似问题。梅艳芳的信托受托人,曾经也因为拍卖梅艳芳的私人物品,特别是其未穿过的内衣,引发过诸多的争议。戴安娜王妃的个人物品,最终会交付给他的两个儿子,他们将如何处理,对他们也是棘手的问题。很少有人在遗嘱中郑重地安排这些个人物品,人们往往忽略了这些个人物品,而是将遗嘱的注意力放在了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保障与财产的分配。这也是一个教训。

备受争议的受托人

戴安娜选择了自然人受托人,而不是专业受托人(professional trustee),事实上,这是一个艰难的选择。

自然人受托人的案例,在名人案例中,比比皆是。例如迈克尔· 杰克逊,例如霍英东,例如肯尼迪遗孀杰奎琳。自然人受托人的一个优势是显著的:这些受托人了解委托人,也了解受益人,能够酌情行使受托人的权利而进行调整。例如在本案中,受托人将分配的时间从25周岁推迟到30周岁,就是一个明例。

但是自然人受托人毕竟是自然人,也有诸多人性的弱点。

第一,受托人届时可能年龄很大了,能否尽职行使受托人职责存在不确定性。例如霍英东遗嘱信托案中,受托人已经是古稀之年,对其受托财产的管理能力显著不足;第二,受托人可能偏向部分受益人。例如在本案中,17个教子原本可以获得戴安娜个人财产的四分之一,但被受托人进行了调整。这样的调整,显然是倾向于两个血缘受益人了。

如果交付给专业受托人,那么委托人、受托人面对的是一些专业人士。因为委托人不敢贸然把各种自由裁量权授予受托人,必然的一个要求是:在信托文件(trust deed)中,尽可能地将各种可能的事项安排详尽,做出预案。但是考虑到信托的存续时间很长,甚至部分国家或者地区(例如我国的香港地区)承认“永续”的信托,因此,即使是找到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来协助,也很难预设今后几十年、上百年中所有的事项。必然的结局是:受托人倾向于少做少错,多做多错,不太会过于积极主动地去维护受益人的利益。

戴安娜王妃这个案例,设立遗嘱信托带来的好处是显著的:通过遗嘱信托,遗产从戴安娜王妃传到儿子们(继承人)手里产生了一个时间差,在这段时间差里,遗产的管理权限不会落入其并不信任的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戴安娜的丈夫)手里。即通过遗嘱信托,给孩子的继承财产设定了一个管理人,最终保障遗产在孩子成熟(30周岁)的时候再获得,保障了传承的安全性。

但受托人的角色并不好做,如果过于消极,则不利于受益人的保障;过于积极主动,则总会引起非议:因此受托人的行为,不可能满足所有人的利益期待。

例如在本案中,将戴安娜的个人物品出租后获得收益的行为,是戴安娜娘家人的想法,但是作为王室子弟的两个继承人,可能并不赞同。(戴安娜的去世给英国王室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总之,设立信托之时,是选择自然人受托人还是专业(机构)受托人,并不是一项简单的选择。特别是遗嘱信托,一旦选定且生效,此时遗嘱人已经身故,不再有任何重新选择的机会了;再加上届时该受托人的状况存在不确定性,因此需要特别的谨慎。从受托人的角度看,这也是一项艰难的职责。

我国现行《信托法》是允许自然人担任受托人的,虽然实践中非常罕见。但是当事人在选择遗嘱执行人的时候,面临同样的困境:选择律师这样的专业人士做遗嘱执行人,还是生前信任的亲属做遗嘱执行人?这个问题永远没有绝对正确的答案,而个案只能作为分析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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