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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里写了这么1句话,合伙人以为赚大了,实际亏了好几万

合伙协议里有些话写的对自己太有利反而是一种不利,下面咱以多年前法院审理的案件为例。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

出资合伙人A将另一合伙人B告上法院,起诉理由为“协议约定A投资B的工程项目10万元,A于2012年3月31日收回投资款和分红共计18万元,如B拖延支付可追加逾期利息。但B未按期返还工程款和应有分红”。

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A仅需偿还B9.5万元本金,并还清从2012年3月3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

法院判决理由如下:

1)协议中有约定原告A不承担项目的经营管理也不承担亏损风险,因此该协议不符合个人合伙特征,故原被告之间系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关系。

2)投资款本金应予返还,双方之间的借贷利息应予以保护。经审查认定,原告A实际只支付9.5万元,利息应从双方约定的还款时间2012年3月31日起,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

故作出上述判决。

综上,如果诚心要与他人合伙,合伙协议里可不要书写以上类似内容哦,否则将被法院认定为借贷关系而非合伙关系,且无法获取合伙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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