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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运行有限公司

  • 公司治理的规则

  • 公司经营的规则

公司治理的规则


(一)公司治理的概述

  • 公司治理是在公司中形成了一个分权、制衡的机制,其机制的目的是让公司能够更好的运营和决策,避免权力滥用;

  • 公司治理涉及到组织机构的配置以及组织机构之间的权利分配;

  •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其组织机构方面分为股东会、监事会、董 事会三个机构(有限公司根据其实际情况,不要求完全具备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二)股东会

  • 股东会的法定职权:决定权、选举更换权、审议批准权、其他权利。

  • 决定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股东会负责决定宏观的方针和计划,而其具体的投资方案则由董事会制定和实施;股东会在事关公司经营方向的整体投资安排的重大问题上持决定权。

  • 选举更换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审议批准权: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其他权利: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

  • 公司股东职权范围:法律规定的职权;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 股东会的召开:股东通过会议的形式行使职权;股东会开会主持;股东会会议决议的有效。

  • 股东通过会议的形式行使职权:定期会议、临时会议。

  • 股东会开会主持:其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如果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就由副董事长主持;如果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 股东会会议决议的有效:简单多数(由参加会议的股东过半数作出决议);重大问题的决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或者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作出的决议)。

(二)董事会

董事会的功能:

  •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 在执行的过程中需要自身来作出决定。

(三)监事会

  • 监事会的成员:公司股东、公司的职工代表。

  • 监事监督的对象:监督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 的时候,有无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是否出 现偏差);检查公司的财务。

  • 监事会的职责:聘请专业的人员对公司财务涉及到的专业问题进行审计、检查;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有违法违规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依法代表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董事或者高管的担任:公司法规定担任高管的人不能存在有违法的行为、法律禁止的情形。

  • 担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管的禁止条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未成年人、存在有精神病障碍的人;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法,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或因犯罪被剥夺了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人;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高级管理人员

  • 忠实义务在法律上的详细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设账户存储;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同意,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 忠实义务在法律上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股东(大)会的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勤勉义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尽自己所能作出符合公司发展和符合股东利益的行为;忠实义务要求公司的管理人员不能损害公司的利益;勤勉义务要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处理与公司相关的事情的时候尽到一个管理者应有注意义务和谨慎的义务;若高级管理人员未尽到相应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赔偿损失。

公司经营的规则


(一)公司经营的概述

  • 公司的经营是公司自主的行为,但是公司所进行的经营活动,在与股东的利益与公司的整体利益有冲突的情况下,法律需要对此进行干预;

  • 公司经营所需经过的程序:股东会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董事会具体实施和执行。

(二)对外担保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来作出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 公司的高管不能自行作出对外担保的决定,其滥用职权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方知道公司章程有不得担保或限制担保的规定,而愿意接受担保的,会影响担保行为的效力;

  • 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无论是公司内部的管理,还是公司交易相对人,都需要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

(三)股权转让

公司股权的转让为股东自主的行为,这种行为对公司往往会产生影响,但这种影响在公司可以决定的范围之内。股东转让股权,不仅涉及到有限公司内在的关系,同时还会影响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动。

  • 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 72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 优先购买权:产生阻止股东对外转让的效果;

  • 同等条件: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所形成的条件,其他股东在这个条件下主张优先购买权;

股权转让规则的法理基础在于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维护。

  • 股权回购请求权:公司法第 74 条规定,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①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公司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②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自己的财产;

    ③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 公司回购的价格:公司法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会用合理价格来表示。合理价格一般是指市场价格;若市场价格未形成,则根据公司净资产以及每股净资产确定。

  • 公司不能自己作为自己的股东。当公司回购了股份之后,回购的这部分股份,应该立即转让或者注销。

  • 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自然人股东死亡之后, 股权可以发生继承。若章程没有另外规定,股东资格也可以继承(考虑到公司的人合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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