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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中介机构

  • 证券公司的基本概念

  • 证券公司的监管制度

  • 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

  • 证券服务机构

证券公司的基本概念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在我国,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 美国通常称其为 “投资银行”;

  • 英国则称其为 “商人银行”;

  • 德国实行银行业与证券业混业经营,通常由银行设立公司从事证券业务经营;

  • 日本和我国一样,称其为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的监管制度


监管职责的让渡:中国人民银行、地方政府→人民银行与证监会共同负责→证监会统一监管(1998 年)。

对证券公司实施有效监管的基础性制度:

  • 业务许可制度:规定业务经营许可范围。

  • 市场准入制度:机构设置、业务牌照、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等硬性要求。

  • 分类监管制度:具体可分为 A(AAA、AA、A);B(BBB、BB、B);C(CCC、CC、C);D、E 五大类 11 个级别。

  • 风险监控和预警制度:构建合理有效的风险指标体系。

  • 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内部合规管理制度。

  • 第三方存管制度:从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客户、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监管部门五个角度,建立全方位的客户资金监督机制。

  • 信息报送与披露制度:对证券公司进行非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管的重要手段。

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


(一)证券经纪业务
又被称为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有价证券的业务。
  • 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我国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股票、公司债券及权证等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以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因此,我国证券公司从事的经纪业务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业务为主。

  • 柜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交易的证券代理买卖。

(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咨询人员为证券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市场走势或者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形成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投资分析意见,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并向客户发布的行为。

    证券研究报告主要包括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分析报告、行业研究 报告、投资策略报告等。(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

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咨询、建议、策划业务。具体包括:

  • 为企业申请证券发行和上市提供改制改组、资产重组、前期辅导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 为上市公司重大投资、收购兼并、关联交易等业务提供咨询服务;

  • 为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及相关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提供咨询服务;

  • 为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设计经理层股票期权、职工持股计划、投资者关系管 理等提供咨询服务;

  • 为上市公司再融资、资产重组、侦务重组等资本营运提供融资策划、方案设计、推介路演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 为上市公司的债权人、债务人对上市公司进行债务重组、资产重组、相关的股权重组等提供咨询服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业务形式。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 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公司代理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的行为。

  • 包销: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前者为全额包销,后者为余额包销。

  • 代销: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由主承销商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 保荐业务: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机构。

(五)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以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为本公司买卖境内经证监会批准的各类证券,以获取盈利的行为。

(六)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与投资者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和限制,为投资者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以实现资产收益最大化的行为。

分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七)融资融券业务

指证券公司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 融资交易(买空):客户向证券公司借资金买证券。

  • 融券交易(卖空):客户向证券公司借证券卖出。

(八)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IB 业务)

  • 介绍经纪商(Introducing Broker,简称 IB):机构或者个人接受期货经纪商的委托,介绍客户给期货经纪商并收取一定佣金的业务模式。

  • 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证券公司接受期货经纪商的委托,为期货经纪商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制度规定,证券公司不能直接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买卖,但可以从事期货交易的中间介绍业务。

(九)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和另类投资业务

证券公司从事私募投资基金业务,需要设立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从事另类投资业务, 需要设立另类投资子公司。

  • 私募基金子公司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无关的业务。

    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特殊目的机构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管理闲置资金,但应当坚持有效控制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原则,且只能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及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

  • 证券公司另类子公司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股权等另类投资业务,不得从事投资业务之外的业务。

证券服务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
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一)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

(二)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要求,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必须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 证券业务:证券、期货相关机构的财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实收资本(股本)的审验、盈利预测审核、内部控制制度审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核等业务。

  • 证券、期货相关机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证券及期货经营机构、证券及期货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必须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

  • 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 举办有关证券、期货投 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

  • 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 通过电话、传真、电 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

(四)资信评级机构

评级对象:

  • 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

  •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件融资证券,国债除外。

  • 上述第 2 项规定的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 中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评级对象。

(五)资产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设立并取得资产评估资格 3 年以上,发生过吸收合并的,还应当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 1 年;

  • 质量控制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

  • 具有不少于 30 名注册资产评估师,其中最近 3 年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 20 人;

  • 净资产不少于 200 万元;

  • 按规定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或者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 半数以上合伙人或者持有不少于 50% 股权的股东最近在本机构连续执业 3 年以上;

  • 最近 3 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不少于 2000 万元,且每年不少于 500 万元。

(六)证券金融公司 & 从事转融通业务

  • 证券金融公司:也被称为证券融资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在证券市场上专门从事证 券融资业务的法人机构。

  • 转融通业务: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其目的是为了拓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金和证券来源。

(七)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 市场准入

  • 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各类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 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证券法》授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权和现场检查权。

    同时,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可暂停或者撤销其证券服务业务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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