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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的发行

  • 国债

  • 地方政府债券

  • 金融债券

  • 企业债券

  •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证券公司债券

  • 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

国债


(一)我国国债的发行方式

目前凭证式国债发行采用承购包销方式,记账式国债发行采用竞争性招标方式。

  • 竞争性招标方式(记账式国债):通过投标人的直接竞价来确定发行价格(或利率)水平, 2018~2020 年记账式国债发行招标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进行,国债承销团成员通过客户端远程投标,竞争性确定票面利率或发行价格。

  • 承购包销方式(储蓄国债):指大宗机构投资者组成承购包销团,按一定条件向财政部承购包销国债,并由其负责在市场上转售,任何未能售出的余额均由承销者包购。发行人和承销商会签订承购包销合同,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是通过双方协商确定的。


(二)记账式国债和凭证式国债的承销程序
  • 记账式国债的承销程序:招标发行(向有承销资格的机构发行);分销(交易所市场发行国债的分销;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国债的分销)。

  • 凭证式国债的承销程序:凭证式国债是一种不可上市流通的储蓄型债券,由具备承销团资格的机构承销。

  • 承销机构:资格每年确定一次,包括各类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 承销数额:财政部一般委托中国人民银行分配承销数额。

  • 发售方式:承销商通过各自的代理网点发售,采取向购买入开具凭证式国债收款凭 证的方式,发售数量不能突破所承销的国债量。

  • 发行期限:1 个月。

  • 发行款:一次性缴款,国债发行手续费也由财政部一次性拨付。

各经办单位对在发行期内已缴款但未售完及购买者提前兑取的凭证式国债,仍可在原额度内继续发售,继续发售的凭证式国债仍按面值售出。

(三)国债销售的价格和影响国债销售价格的因素

传统情况下,国债按规定以面值出售。 现行招标方式下,财政部允许承销商在发行期内自定销售价格,随行就市发行。

影响国债销售价格的因素:

  • 市场利率:市场利率趋于上升,就限制了承销商确定销售价格的空间;市场利率趋于下降,就为承销商确定销售价格拓宽了空间。

  • 中标成本:国债销售的价格一般不应低于承销商与发行人的结算价格。通过投标获得较低成本的国债,有利于分销工作的顺利开展。

  • 可比国债的收益率:如果国债承销价格定价过高,即收益率过低,投资者就会倾向于在二级市场上购买已流通的国债,而不是直接购买新发行的国债,从而阻碍国债分销工作顺利进行。

  • 承销手续费:国债承销手续费一般为千分之几。为了促进分销活动(多拿手续费),承销商有可能压低销售价格。

  • 期望的资金回收速度:降低销售价格,承销商的分销过程会缩短,资金的回收速度会加快,承销商可以通过获取这部分资金占用其中的利息收入来降低总成 本,提高收益。

  • 其他成本。

地方政府债券


(一)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

地方政府债券面向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招标发行,采用单一价格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为利率,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当期地方债票面利率,各中标承销团成员按面值承销。

(二)地方政府自行发债

  • 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项。记账式固定利率付息,地方政府自发自还,债券资金收支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项。

金融债券


(一)次级债务的概念和募集方式

  • 商业银行次级债务:固定期限(不低于 5 年);除非银行倒闭或清算,不用于弥补银行日常经营损失,且该项债务的索偿权排在存款和其他负债之后的商业银行长期债务;募集方式(定向募集,目标债权人为企业法人)。

  • 保险公司次级债务:目的(弥补临时性或阶段性资本不足);期限(5 年及以上);只有在确保偿还次级债务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 100% 的前提下,募集人才能偿付本息,并且募集人在无法按时支付利息或偿还本金时,债权人无权向法院申请对募集人实施破产清偿。

  • 证券公司次级债务:长期次级债务(期限≥2 年,长期次级债务应当为定期债务);短期次级债务(2 年>期限≥3 个月,不计入净资本);募集方式(定向募集)。

(二)混合资本债券的概念、募集方式

  • 概念:商业银行为补充附属资本发行的、清偿顺序位于股权资本之前但列在一般债务和次级债务之后、期限在 15 年以上、发行之日起 10 年内不可赎回的债券。

  • 发行条件:与其发行金融债券完全相同。但应同时报送近 3 年按监管部门要求计算的资本充足率信息和其他债务本息偿付情况。

  • 发行方式:公开发行,定向发行。均应进行信用评级。

企业债券


(一)企业债券债券发行的规定(只留重点)

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 3000 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额不低于 6000 万元。

  •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发行人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 40%。

  • 最近 3 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债券 1 年的利息。

  • 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 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 20%。

  • 最近 3 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募集资金的投向:

  •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但是可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收购产权(股权)、 调整债务结构和补充营运资金。

  •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不得再次发行的情形(公司债券也适用):

  • 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 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 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的。

(二)公司债券发行的规定(只留重点)

发行的基本条件:

  •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 3000 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 6000 万元;

  •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40%;

  • 最近 3 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 1 年的利息;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 200 人

募集资金投向:

  •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的用途;

  •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

不得再次发行的情形:

  • 最近 36 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 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以及企业债券规定中上述 “不得再次发行的情形”。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一)企业短期融资融券和中期票据

  • 短期融资融券: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 1 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负责受理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注册;交易商协会设注册委员会通过注册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发行注册。

  • 中期票据: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 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在交易商协会注册。相关要求同短期融资券。

(二)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

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是指 2 个及以上、10 个及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证券公司债券


证券公司次级债券的发行条件:

  • 借入或募集资金有合理用途。

  • 次级债应以现金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借入或融入。

  • 借入或发行次级债数额应符合相关规定:长期次级债计入净资本的数额不得超过净资本(不含长期次级债累计计入净资本的数额)的  50%;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不触及预警标准。

  • 募集说明书内容或次级债务合同条款符合证券公司监管规定。

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


  • 国际开发机构:进行开发性贷款和投资的多边、双边及地区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

  • 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国际开发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

(一)审批体制

向财政部等窗口单位递交债券发行申请,由窗口单位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外资外债情况、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状况,对人民币债券的发行规模及所筹资金用途进行审核。

监管机构:

  • 人民银行:对人民币债券发行利率进行管理;对人民币账户和人民币跨境支付进行管理。

  • 外汇局:对外汇专用账户及相关购汇、结汇进行管理。

  • 其他:财政部及国家有关外债、外资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分工对发债所筹资金发放的贷款和投资进行管理。

(二)发债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只留重点)

  • 经两家及以上评级公司评级,其中至少应有一家评级公司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人民币债券评级能力,人民币债券信用级别为 AA 级(或相当于 AA 级)以上;

  • 已为中国境内项目或企业提供的贷款和股本资金在 10 亿美元以上,经国务院批准予以豁免的除外;

  • 所募集资金用于向中国境内的建设项目提供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或提供股本资金,投资项目符合中国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主权外债项目应列入相关国外贷款规划。

(三)申请发行人民币债券应提交的材料

  • 发行申请报告;

  • 募集说明书;

  • 近 3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

  • 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 为中国境内项目或企业提供贷款和投资情况;

  • 拟提供贷款和股本资金的项目清单及相关证明文件和法律文件;

  • 法律意见书。

(四)会计标准与法律要求

  • 应当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除非该国际开发机构所采用的会计准则经中国财政部认定已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实现了等效。

  • 财务报告应当经中国具有证券、期货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除非该国际开发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与中国财政部签署了注册会计师审计公共监管等效协议。

  • 须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执业的律师进行法律认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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