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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正达兴保险涉嫌违法被罚

厦门保监局昨日公布2016年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厦门正达兴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违反了《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出具了不公正的保险公估报告,公司被警告并罚款六千元,相关责任人被警告并罚款四千元。

经查,2014年10月18日厦门正达兴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接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和厦门市明穗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共同委托,对承运船舶“利舟2”轮上的湿损小麦进行现场查勘并核定损失。2015年11月12日,厦门正达兴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厦门市明穗粮油贸易有限公司2014/10/18 菊江码头小麦湿损案公估报告》,该公估报告中的部分内容被厦门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厦海法商初字第604号]认定为“不具客观真实性”。厦门正达兴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陈震宗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厦门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厦海法商初字第604号]、《关于“明穗粮油2014/10/18小麦湿损案”公估情况的说明》、《厦门市明穗粮油贸易有限公司2014/10/18菊江码头小麦湿损案公估报告》(ZDXWWX-20140164号)、检验定损委托书、《关于厦门明穗粮油贸易有限公司2014年10月18日发生的水路货物运输出险一案的公估费支付情况说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工作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管理办法(2014版)》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厦门保监局认为,厦门正达兴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报告部分内容被厦门海事法院认定为“不具客观真实性”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出具了不公正的保险公估报告。根据《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我局对厦门正达兴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处以警告,并处六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对陈震宗处以警告,并处四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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