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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战三捷张家港 所有被告人无罪释放
 连大公司负责人陈教坤走出张家港市看守所

 

▍文仲若辛

▍来源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


涉案两万吨甲苯,货值上亿元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大案今日落幕。河南濮阳市连大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连大公司)及其实际负责人陈教坤等人被控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历经三易罪名,两次变更起诉,三次开庭,今日下午(20181126日)终于在案发近两年半后检方全部撤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至此,本案所有被告人均获无罪释放。

 

第一次起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陈教坤经营的连大公司,是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的化工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经营范围包括芳烃以及甲苯等化学品,申领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每一次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均按照法律要求,到范县公安局办理《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从未有过涉毒的违法犯罪记录。

 

201662日,警方在张家港市高峰卡口查获连大公司准备销售给江苏新海石化公司的甲苯一车。紧接着,本案被以刑事案件追诉,公司负责人陈教坤、员工赵春雨被刑事拘留。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连大公司、陈教坤、赵存雨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61130日向张家港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2017612日的起诉书认定,20162月至6月间,被告人陈教坤担任被告单位连大公司实际负责人期间,在明知甲苯系国家管控的易制毒物品,买卖均需要得到国家许可、备案的情况下,从多家公司购进甲苯后,安排他人在卸货之前把送货单据上的货品名称从甲苯更换为芳烃,采取上述欺瞒的方法,将购得的甲苯作为不受国家管控的芳烃销售给没有甲苯购买许可证的江苏新海石化、山东东明石化等两家公司,非法销售数额两万余吨,情节特别严重,应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78月的首次开庭,所有辩护人均发表无罪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单位经营化学品证照齐全,完全是合法的销售行为,与犯罪无涉。本案所涉甲苯或者芳烃,全部销售给正规的国家大型生产企业,没有流入社会,没有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易制毒化学品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即使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但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因此,被告单位行为及各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

 

连大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推倒重来: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一次庭审一年多之后,法院未做出判决。另案处理的毛仲子无罪获释。201886日,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将之前的起诉书推倒重来,作出张检诉刑变诉(20181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认定,被告单位连大公司、被告人陈教坤、赵存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伪劣产品,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18912日,本案再次开庭,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再次做无罪辩护。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单位作为供货商,与江苏、山东两家大型石化公司签订芳烃供货合同,合同附件对具体的质量指标和检验方法均予以明确。被告单位交货后,这两家公司均经化验验收符合合同要求,未提出任何质量异议。所以,被告单位既没有法条规定的掺杂、掺假行为,也没有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产品行为,犯罪从何而来呢?

 

在法庭调查阶段,朱明勇律师申请的某化工大学博士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到庭接受询问,明确了芳烃是含苯环结构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包括甲苯。仲若辛律师指出,芳烃和甲苯的关系,就如同水果和苹果的关系,起诉书的意思,直白地说就是,被告单位将苹果冒充为水果销售。难道不能将苹果作为水果销售吗?这种有违基本常识的认定,打破了公众的基本认知底线,着实令人难以接受;公诉人口口声声说的不合格产品,本案中根本不存在;如果说本案有不合格产品,那么本案的整个追诉过程,以及起诉书都是不合格产品。

 

再次推倒重来:非法经营罪

 

第二次庭审之后,法庭仍未宣判。一个多月之后,20181029日,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再次推倒重来,变更起诉。张检诉刑变诉(20182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认定,被告单位连大公司、被告人陈教坤作为连大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甲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次变更起诉前,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要求对被告人赵存雨撤回起诉。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81026日作出(2017)苏0582刑初638号刑事裁定,准许其对被告人赵存雨撤回起诉。

  

 本案被告人之一赵存雨无罪获释

 

第三次开庭 所有律师均做无罪辩护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81112日再次开庭审理并进行了网上直播。对于非法经营罪的指控,各辩护人仍做无罪辩护。

  

 庭审直播截图

 

朱明勇律师发表了四十五分钟的辩护意见认为,连大公司在案发前是一个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企业,有工商营业执照,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而且获得过地方政府行政机关及行业协会的认可和诸多相关奖项,从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更没有受到过刑事追诉。但是就是这样一家合法的民营企业经过张家港市公检法系统近三年的追诉,一而再再而三的变更罪名,从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到销售伪劣产品罪,再到今天的非法经营罪,几年来企业负责人被长期羁押,且严重超过法定期限,到目前为止,这个连续年产值达数亿元的企业沦落为年产值为零、税收为零的地步,大批员工失业,企业彻底倒闭。而这一切正是在领导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发布加强对民企保护的重要讲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系列加强对民营企业保护的重大决策之后我们所遭遇到的。

 

朱明勇律师指出,本案连大公司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该许可证自2014年有效,有效期至2017年;本案涉案行为是2016年实施的,实施时具有混合苯经营许可;行为实施后其经营甲苯的行为又被国家行政机关认可,并颁发新证;案发前经营许可条件与案发后增补甲苯时的经营条件完全相同;混合苯的危险性比甲苯更大。故综合多方面考察,就会得出本案不成立犯罪的结论;同时,我们还应当准确理解《刑法》第225条第(一)项关于“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定义,摒弃惟许可证论这种计划经济时代的思惟,准确理解并谨慎适用非法经营罪这样一个被法律学者所广泛诟病的“口袋罪”,审慎司法。

 

 案发后,连大公司的营业额已经降为零

 

鸣谢

 

今天,20181126日,是第三次开庭(非法经营罪)后第十四天,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做出张检诉刑不诉(2018189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被告单位连大公司和本案最重要的被告人、连大公司实际负责人陈教坤不起诉。陈教坤获无罪释放,至此,本案所有被告人均获无罪释放。

 

本案全体辩护人,感谢党、感谢张家港,感谢新时代,感谢中国法院网的免费网络直播。

 

感谢张家港的检察官们,我们能感受到他们朴素的正义感和基于对法律条款的简单理解而导致的罪名一再变更,明显不同于某些地方专门借用公权插手经济纠纷,迫害民企的恶劣做法。他们知错能改的态度也实属可贵。

 

特别感谢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对待复杂案件高度审慎的态度和始终能秉持保护民企的大局观,在法律适用、刑事政策引导等方面高屋建瓴,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体现了对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准确把握。

  

 201781日,第一次开庭,部分辩护人在张家港法院留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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