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卫生部关于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98号)和《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27号),全科医疗科为一级诊疗科目,其具体诊疗范围可参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第七条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一)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二)社区现场应急救护。(三)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四)转诊服务。(五)康复医疗服务。(六)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全科医疗科不是什么病都可以看。卫生部关于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98号)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仅为全科医疗科,却设置了外科、妇产科、口腔科等诊疗科目的,属于超范围执业,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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