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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交流 | 某美容店聘用非医师开展医疗美容案例 (下)

 

  黄某非医师开展医疗美容案

  ——某美容店聘用非医师开展医疗美容案例 (下)

 

一、案情简介

2017年3月2日下午,接某美容店主龙某举报,她抓到了一个叫黄某的人,并报警送到派出所。黄某曾给该店的顾客陈某开展微整形美容,手术不成功,涉事后一直在逃。卫生监督员立即赶到派出所进行调查。

黄某于2016年10月1日接到店主龙某邀请,到该店为顾客陈某去除皱纹,利用注射玻尿酸的方式开展微整形医疗美容活动,收取顾客六仟元手术费用,其中二千元给了美容店店主龙某。

在10月20日,顾客陈某注射部位产生不适,要求退款。黄某与顾客产生纠纷,使得顾客受伤,黄某逃之夭夭。顾客将此事在网络媒体上曝光,并向店主龙某和美容师黄某索赔。

经调查后,于11月7日“某美容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美容活动”案件进行了处罚。但黄某一直联系不上。店主龙某为平息事件,将手术费用退还给顾客陈某,并赔偿了顾客的损失。店主龙某一直寻找黄某,要求补偿,才有店主举报雇用的美容师黄某的一幕。

经对黄某询问调查,调取“某美容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美容活动案”案卷资料,确定了黄某非医师开展医疗美容的违法行为。

 

二、处理情况

根据以上事实,黄某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的规定,结合《江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决定给予黄某非医师开展医疗美容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元,罚款人民币壹万元,合计罚没人民币壹万肆仟元的行政处罚。黄某全部履行处罚。

 

三、案件分析

该案件是在无案发现场,当事人逃离当地的情况下,使得案件顺利取证,并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处理的案件。办案经验和办案手段有一定借鉴意义。在办理本案时,有以下几个关键点,下面将逐一进行分析

 

一、在当事人黄某逃离本地的情况下,如何找到当事人并对其进行处理的?

某美容店被处罚后,涉事的美容师黄某逃离本地。如何能找到他,并对其进行处理,是个难题。办案监督员花了不少心思。能成功处理黄某,与监督员在以下几个方面所做的工作分不开的。

1、充分利用媒体的力量,做好前期的调查取证。媒体曝光后,监督员首先利用美容店与顾客矛盾纠纷尚未解决时候,对顾客进行了详细了解询问。顾客配合,并说出做微整形美容的细节。包括做的地点和时间,做微整形的人员,采取的方式,采用的器械,所花费的费用等,同时对店主龙某进行调查询问。从而锁定黄某开展微整形美容的行为。

2、利用店主龙某的力量,找到黄某。因龙某赔偿顾客后,急需黄某补偿损失,请求监督员给予帮助。经多次沟通,监督员认真考虑了店主的诉求,同意店主抓到黄某后,给予帮助。终于,店主在苦苦找寻半年后,打听到黄某在春节期间从外地回来。店主在黄某居住的小区,将其抓获,并向经办监督员打了举报电话,请求帮助。监督员接到举报后,告知店主立即报警,否则黄某又要逃离。监督员积极跟进,到派出所后,协调解决了龙某与黄某的经济补偿纠纷。

3、利用公安的力量,顺利对黄某调查取证。派出所了解双方的情况后,认为不属于治安事件,准备放走黄某。监督员积极向单位领导汇报,同时向派出所负责人请求协助。通过监督员的积极努力,派出所积极配合,提供询问的场所,并出具了黄某个人身份信息。监督员顺利地对黄某进行了询问调查。

4、利用执法的手段,让黄某认罚。黄某在派出所做了询问笔录后,第二天就离开了本地。他扔下一句话:罚款几百可以,多了没有,你爱咋办就咋办。经多次与黄某沟通,动之以法,晓之以理。最终,他同意派老婆来处理。监督员要求黄某出具了委托书,和户口本或结婚证。黄某以户口本结婚证不在身边为由,拒绝提供。他写好委托书后,拍照,通过微信传过来。他老婆出示了身份证。在他老婆来签收处罚告知书时,细心的监督员发现,他老婆提供的身份证是假的。委托书中,被委托人(他老婆)的身份号码也是假的。监督员对他们进行严厉的法制教育,阐述弄虚作假的严重后果。最后,他们提供身份证和户口本,邮寄了委托书。顺利完成处罚告知前的取证,并最终接受处罚,履行了处罚决定。

 

二、为使证据链完整,证据充分,采取了电子证据。电子证据的合法有效性分析?

1、因要对黄某违法所得进行认定,对店主龙某进行了补充调查。因龙某在外地,采取微信文字图片方式,出具了《证明》,并附上个人身份证。店主龙某证明:“黄某收得到陈某6000元美容费用,给了我2000元,他实得到4000钱费用,给我的2000元退给了陈某了”。与黄某自述实得顾客四千元费用相吻合。

2、因黄某不在当地,要委托妻子签收文书,采用微信图片方式,传来黄某的委托书。用微信传送的委托书生效条件比较复杂。监督员要求将原件邮寄过来。解决微信图片的证据效力问题。

3、电子证据的有效性分析: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五)电子数据。该规定明确将“电子数据”与书证、视听资料等并列作为单独的证据类型。电子证据有效性,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微信文字图片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我们采用放上当事人身份证明,对机主的身份认证。二是微信证据的完整性。能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利用注射玻尿酸的方式进行除皱,进行面部微整形,是否属于医疗美容?

1、医疗美容的定义:《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第一章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2、根据《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规定,所谓“微整形”项目多数是指医疗美容外科一级项目中“注射美容”及美容皮肤科项目中的“抽吸、注射及填充及激光和其它光(电磁波)治疗”等医疗美容项目。目前市场上开展的微整形项目主要有注射肉毒素除皱和瘦脸、注射美白针、注射填充剂(如玻尿酸)隆鼻和除皱、自体脂肪移植充填、面部微吸脂、激光治疗等。通常也把微创双眼皮埋线手术纳为微整形。

因此,黄某给顾客注射玻尿酸除皱,进行面部微整形,属于医疗美容无疑。

 

四、黄某是乡村医生,有《乡村医生证》,是否可以到城市开展医疗美容?适用《执业医师法》还是《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1、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关于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12)规定,乡村医生只能在注册的村医疗卫生机构行医,乡村医生在其他医疗机构执业,必须依据《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管理。

2、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助阵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

因此黄某未取得美容医师执业资格,不能开展医学美容,适用《执业医师法》处理。

 

本案件,看似很简单,但遇到种种意想不到的难题,牵涉到的法律知识点也不少。在本案办理过程中,监督执法人员,利用办案技巧和执法手段,巧妙化解,使得该案件做到证据充分确凿,程序合法有效,适用法律准确,并顺利办结。该案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备注:《黄某非医师开展医疗美容案》与《某美容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美容活动案》,两个互为关联。

 

两个案件间小瑕疵

    店主龙某在《某美容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美容活动案》中,承认得了200元。与龙某《黄某非医师开展医疗美容案》补充调查中,承认得了2000元,不一致。据了解,当时,龙某将实得到顾客2000元费用(由黄某转交的),说成200元,是为了减轻处罚。后来补充调查,店主龙某称,所得介绍费退还给了顾客陈某。因当时黄某逃离,未能对该费用情况进行核实,也就在《某美容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美容活动案》的处罚中,未对该美容店(龙某没收违法所得了。


( 编者按:本案例由主要由编者与同事饶浔文参与的调查的案件,本案例(下),如何对美容师黄某的调查处理,有一定借鉴意义。感谢同事的参与和支持。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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