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关于民事欺诈和诈骗罪,不能再混淆概念了!

律师按:

公安机关插手民间纠纷时有发生,民事欺诈,则堪称第一大被非法侵入的疆域!

关于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区别,实践中让人非常遗憾地看到,有些检察官和法官也搞不太清楚,从而混淆概念,以致很多人蒙受不白之冤!

日前,署名为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郝斌检察官的一篇文章《收藏品交易中的欺诈行为有可能构成诈骗罪》在业界引起较大争议。

浙江高院虞伟华法官亦持不同观点,其在《主张“民事欺诈和诈骗罪不对立”的人错在哪里?》一文中专门对上文点名予以驳斥。

虞法官的文章写得很好,释法明晰,深入浅出,令人耳目一新,在此致以崇高的敬意!兹录其文,以飨读者!

主张“民事欺诈和诈骗罪不对立”的人错在哪里?

一、错在没有理解对方的意思就急于反驳。

民事欺诈和诈骗罪的区别是刑法理论界和实务部门一直强调的问题。既然人们提出这个问题,就意味着民事欺诈和诈骗罪有区别,这两个概念之间是对立、排斥关系。没有一个学者或法律工作者会傻到这个程度,去问一对相互包容的概念之间有什么区别。人们会问男人和女人有什么区别,房子和汽车有什么区别。但凡是一个脑子正常的人,都不可能提出“人和男人有什么区别”“财物和汽车有什么区别”这样的问题。所以,讨论民事欺诈和诈骗罪的区别的时候,首先要搞清楚,提出这一问题的人所指的“民事欺诈”是什么意思?很显然,这里的“民事欺诈”是指不构成诈骗的欺骗行为。这个时候,再说民事欺诈包含诈骗罪就显得很无聊了。人家问你男人和女人有什么区别?房子和汽车有什么区别?你却说“人和男人是包容关系”“汽车是财物的一种”,这不是鸡同鸭讲吗?

主张民事欺诈与诈骗罪不对立的人实际上是把不构成诈骗的欺骗行为与诈骗行为统称为民事欺诈。因此,才会有有这样的论调:“凡成立民事欺诈者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便成立刑事诈骗,亦即,民事欺诈之上叠加非法占有目的则成立刑事诈骗;所谓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区别,其实只能是指刑事诈骗与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而不成立刑事诈骗的那一部分民事欺诈(纯粹的民事欺诈)的区别”。如果把民事欺诈定义为不构成诈骗的欺骗行为,那么,民事欺诈与诈骗的区别就在于前者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后者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不存在“民事欺诈具备非法占有目的”或“民事欺诈之上叠加非法占有目的”的问题。因为,民事欺诈本来就是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欺骗行为,又怎么能让“民事欺诈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怎么在“民事欺诈之上叠加非法占有目的”呢?如果把民事欺诈定义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欺骗行为,那么,前面的论调就好比说“凡女人具备男人的生理特征便成为男人,亦即,女人之上叠加男人的生理特征则成为男人;所谓男人与女人的区别,其实只能是男人与不具有男人的生理特征而不属于女人的那一部分女人(纯粹的女人)的区别”,这不是痴人说梦吗?

如果非要把民事欺诈定义为不构成诈骗的欺骗行为与诈骗行为的统称,那也可以,那么,我们就不讨论民事欺诈与诈骗罪有什么区别,我们就讨论“诈骗罪与不构成诈骗的民事欺诈(纯粹的民事欺诈)的区别”。这两者的区别,主张民事欺诈与诈骗罪不对立的人也是承认的,是无法回避的。所以,无论你怎么定义“民事欺诈”,无论你怎么强调民事欺诈与诈骗罪不对立,“纯粹的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区别始终存在。

二、错在没有弄清民法上的欺诈概念。

民法上的欺诈是指用民法调整的欺诈。民法与刑法的调整对象不同,民法上的欺诈既然是用民法调整的,那么,它就不可能构成刑法调整的诈骗罪。按照民法的规定,因欺诈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受欺诈的一方不在法定的欺限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那么,该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有效的。而诈骗行为无论如何不可能成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显然,民法上的欺诈并不能包容刑事诈骗。

三、错在错误理解法秩序统一原理。

今年2月23日的检察日报上有一篇题为《收藏品交易中诈骗罪的认定》的文章,认为收藏品交易中的欺诈行为应作为诈骗罪处理。其第一点理由就是“要严格遵循法秩序统一原理,收藏品交易行为在刑法上被认定为诈骗罪的,一定以属于民事违法行为,构成民事上的欺诈为前提”,这种观点对法秩序统一原理就错了,结论也当然站不住脚。法秩序统一原理,是指各个部门法在合法化事由上具有统一的根据,详言之,由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法领域构成的秩序之间互不矛盾,在这些个别的法领域之间不作出相互矛盾、冲突的解释,否则,就会造在法秩序内部的逻辑混乱。主张民事欺诈与诈骗罪有区别的论者从来不否定法秩序统一原理。例如,写了《如何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一文的陈兴良教授就指出:“在法秩序统一原理的指引下,在处理刑民关系的时候,要看某一行为在民事上是否合法。如果民事上是合法的,则可以排除犯罪的存在。”但是,根据法秩序统一原理并不能得出诈骗罪一定构成民事上的欺诈。诈骗行为确实是民事违法行为,但它违反的并不是民法中关于欺诈的条款。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罪,其侵害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违反的是民法中关于不得侵犯物权的规定。如适用我国的《民法典》,诈骗行为并非违反了《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而是违反了《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事欺诈行为并非民事违法行为,在受欺诈方未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的情况下,民事欺诈应认定为合法行为,而诈骗行为属于绝对的违法行为,即使超过了追诉时效,亦不能否认诈骗行为的违法性。因此,认为诈骗行为也构成民事上的欺诈,对诈骗行为的合法性评价是自相矛盾的,反而违背了法秩序统一原理。

四、错在照搬照抄德日刑法理论。

按照德日刑法理论,把诈骗罪(既遂)客观方面的基本构造理解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者)产生(或继续或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并不能把民事欺诈和诈骗罪区分开来。有人把这套理论照搬到我国,认为不应当区分民事欺诈和诈骗罪。殊不知,不能区分民事欺诈和诈骗罪并不是德日刑法理论的优势,而是德日刑法理论的短板。德国、日本、台湾的司法实践都因不能把诈骗罪与民事纠纷区别开来而饱受困扰,例如,台湾的民法教授经常把“古旧车商向购车人交付的车辆系泡水车”作为欺诈案例,而刑法教授又将此作为诈欺罪案例,却说不清“古旧车商出售泡水车”何时应按欺诈适用民法处理,何时应以诈欺罪治罪。把人家没搞明白的问题当成正确的理论津津乐道,是不是很可笑呢?

抬扛是件很无聊的事。然而,正确区分民事欺诈与诈骗,兹事体大,不能不喽 嗦几句。不管你同意还是反对,都欢迎转发。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特别关注 | 全面厘定民事欺诈和诈骗罪的概念
涉合同诈骗的民法规制
如何区分民事欺诈和诈骗?
张明楷 |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界限,实际上只能是诈骗罪与不构成诈骗罪的民事欺诈的界限
【刑事法库】三个层面准确区分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
刑民交叉案件中先审民事还是先审刑事案件?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