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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食品监管不堪承受之重,你有同感吗?

基层食品监管不堪承受之重

——一位基层食药监管人员在执法思索

翟小伟

前几日,我们在检查一个婴幼儿用品店时,发现该店经营的食品存在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进货查验和其他一些问题。执法人员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告知店主应当查验供货商的资质以及食品的检验报告等事项时,店主说了一句:“怎么从来没有人告诉我应该这么做呢?”这样轻描淡写推脱责任的话,基层监管人员听过无数次,也反映出好多问题。

第一,我们监管人员的检查流于形式,不细致,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常识宣传普及不到位;第二,经营商家食品安全意识淡薄,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严重缺失,也根本没拿此事当事;第三,这样的想法不仅仅是这一家店有,多数的食品经营者都是这样的认识等等。

把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打个比方的话,就好比食药监在参与着一场无比混乱的比赛。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等经营者是运动员,而我们既当裁判员,时刻关注着哪个队员犯规,给他处罚,还同时肩负着教练员的职责,必须不时的给在场上比赛的运动员做指导,告诉他们该怎么做。而已经上场比赛的运动员多数懵懵不懂规则。这场比赛的混乱场面可想而知……

体育比赛中,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三者的职责定位非常明确。教练员凭自己具有的专项运动的理论知识和较高的技术水平,掌握先进的教学和训练方法,对运动员的思想、身体、技术、战术和道德意志品质等全面设计、培训、引导与督促,促使运动员在原有的水平上得到较快的提高。并且决定每一个运动员是否具备上场比赛资格。裁判员是在运动竞赛过程中,依据竞赛规程和竞赛规则维护公平竞技秩序的执法者,也是竞赛进行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体育比赛中,教练员运动员与裁判员发生争执是常有的事,是水火不相容的对立。裁判员的公平、公正与否直接影响整个比赛的成绩。而如果裁判员和教练员串通、勾结在一起,假球,黑哨等丑闻的发生就不足为奇了。

回到食品监管,在微信等各种传播媒体中,有关某种食品被爆出有毒有害的真假消息总是此起彼伏、不绝于耳。原因何在呢?是食药监管队伍不作为?还是我们国家的食品安全标准缺失不到位?这两方面都不存在问题。

基层食药监管人员天天都在忙碌着,天天都能发现问题,处罚非法食品经营者,甚至移交公安入刑的判决也屡见不鲜,我们的食品安全标准也是种类繁多,国标的更新制定也不落后。那么原因到底在哪里呢?

笔者认为,目前监管乱局的根源就是食品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淡薄、食品安全常识缺失。食品经营无准入门槛,任何人未经培训考核就能经营,好比汽车驾驶员不经培训,先准许你开车上路,再教你怎么驾驶,这样开车不出事故才是新闻。

现在的食品行业依靠各种新工艺和食品添加剂,已经把食品的保质期、营养成分等指标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给食品的生产、销售、储存带来极大便利,但同时也带来食品添加剂的超限量和超范围使用等问题等,甚至有不法商家使用有毒有害的物质生产食品。这些问题的背后不排除有少部分黑心商家为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不惜铤而走险,但更多的违法食品案件的经营者存在不懂法,不懂食品安全标准、更不具备相关的食品安全知识,稀里糊涂的就成了违法案件的参与者和制造者。现今的食品经营者最需要不断的更新充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和食品卫生常识,从事食品行业的门槛急需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行业标准知识、食品安全操作常识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入行。

《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但实际情况是我们监管的多数食品生产经营者不知道依照哪些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这个不必隐瞒,事实就是如此。食品从业者自己都搞不清楚哪个事该做,哪个事不能做,你还会奢望他们守法自律,不做有问题的食品吗?

我们食品监管队伍才刚刚起步,人少事多,指望这么少的监管人员用保姆般的工作方式去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食品卫生知识,也只是杯水车薪。所以,提高食品行业准入门槛,在事前做好教育培训迫在眉睫,也是解决当前乱象最有效的方法。

从源头上治理,把教育培训放在前面,剥离基层监管人员的“教练员”职责,成立专门的培训机构,倡导或者立法强制食品从业者通过学习、培训考核,剔除不具备基本能力的人员,逐步提高准入门槛,提升食品经营者的法律知识,食品卫生常识,让从业者在未开展食品经营之前就了解到食品行业的基本常识,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食品从业者的整体水平提高了,整个行业的运行就会越来越健康,我们食药监管人员能够专心做好“裁判员”的职责,食品安全事故也会越来越少。

《食品安全法》第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这是两个意思完全相反的法律谚语。对私权力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作为行使公权力的食药监部门,如果在无法律授权之前,设立食品行业准入制度,虽然出发点是为了提高整个行业的水平,保障群众饮食安全,但也存在乱作为的嫌疑。

但如果各级政府带头倡导,以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等组织的名义做此事,就能规避这个风险。以行业协会等等的名义,成立教育培训中心。政府可以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人力财力支持。通过媒体的宣传,能够产生一种社会效应,前期推行的清洁厨房和餐饮量化评级,给餐饮店通过评级张贴笑脸哭脸等方便群众识别的标志,区别每个餐饮店的等级,前来消费的顾客都喜欢挑选有清洁厨房和笑脸标志的餐饮店用餐。如果用此方式推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考核合格证书或者等级制度的话,无需强制,受市场导向的力量,食品经营者自然都会自发的来参与学习,因为别人有而你没有,自然生意受影响。商人都是逐利的,只要有利于生意的事,无需强制他们都会做。

笔者特别羡慕交警这个行业,羡慕他们的法律法规能够如此传播之广。微信里经常看到最新的交管法规宣传,比如18年开始,每辆车都必须配备一件反光背心,防止临时停车时后方车辆识别度不够,这样的文章多数是群众自发的转发扩散,就连许多没有驾照的人都知道这样的规定。由此可见,人家的法规知识普及率是多么的高,期盼着我们食药监能够沉下心来,仔细研究摸索自己的业务领域,勇猛精进,学习其他部门的先进经验,剥离“教练员”的任务,专心做好“裁判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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