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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湘潭市岳塘区***超市(经营者方***),系个体工商户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行为,2017年8月湘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潭)食药监食罚〔2017〕008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如下:1、没收扣押的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白酒25瓶;2、罚款人民币66600元。
并于当日依法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缴纳罚款的决定。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催告经营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经营者逾期仍未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于2018年2月向辖区法院申请对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强制执行:
1、罚款66600元;2、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66600元。共计罚款133200元。
法院受理后向当事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时,发现经营者不知去向,法院依法作出行政裁定书:
对被申请人限制高消费措施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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