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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门批准我单位实行以季度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明确规定一个季度内的总工作时间为500小时。2016年第二个季度出现3天法定节假日(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问这3天法定节假日是否包括在500小时内?如果包含则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不足500小时。
钟永棣老师答复:
根据相关规定,每个季度的平均工作时间为(365天-104天-11天)÷4个季度*8小时/天=500小时/季度,即500小时/季度为纯粹的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不包括在500小时内;意味着这3天属于500小时以外的,这3天应该休息,这3天中如果单位安排员工加班的则应额外支付3倍的加班费。剔除法定节假日,该季度内如果员工的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500小时,则不存在加班,超过的则按1.5倍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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