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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拖欠工资,败诉


案情:


李某大学毕业后到甲广告公司工作,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的工资为每月3000元。公司在第一年每月按时发放工资,到了第二年,公司三个月没有发放工资,公司的理由是资金周转困难。李某与公司协商,因为自己要租房子等生活费用,希望公司能将所欠工资发给自己,公司表示公司资金很困难,只能等几个月,李某无奈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发放拖欠工资9000元,经济补偿金6750元并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


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38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须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由以上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甲广告公司应支付拖欠李某工资9000元,以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250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500元。


来源: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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