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老总与李女士互为微信朋友圈好友,但更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李女士在朋友圈发表的微信内容并未指向具体的人或事,但唐总的评论却明确指向了工作。
由于其特殊身份,其作出的该项表达显然异于一般评论,且唐总在随后的评论中亦要求所有员工在微信平台上应自律发言,进一步印证了唐总就李女士所发微信给予的评论并非仅为个人意见,应视为代表公司的行为。根据双方提交证据显示,李女士始终未作出辞职的明确意思表示。据此,法院认定,东方美公司因李女士发表的微信而要求其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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