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网友问:为什么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时候不需要提交工商营业执照,而延续的时候需要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呢?
湖北省秭归县烟草专卖局贺玉琼答:《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申请新办零售类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二)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四)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另外,《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04年公布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目录第74项对烟草业的企业前置许可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属于前置许可的项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和规定予以查处。
由此可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前置程序,一般应当先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再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对于先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经营户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其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添加“卷烟零售业务”的内容。
而对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需要继续经营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二)原许可证正副本;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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