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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教师惩戒权的反思【胡凯娟】

惩戒,是带有一定目的性的一种行为,而这种行为一旦实施是为了制止另一种行为的发生或促进一种行为的发生。

教师拥有的惩戒权首先应该是以育人为目的,为了学生的发展并促进学生的发展。老师对学生的促进不以教师个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是一种社会公约意义上的“促进”,也就是说,学生什么样的行为在大家所认可的“公约”范围,什么样的行为就需要教师用惩戒来“促进”一下。

以上是我的个人看法,下面我进行详细叙述:

一、一切惩戒的实施应以育人为目的,教师需要有高尚的道德情操。

学生是未成年的社会个体,每个学生受家庭环境的影响,道德发展具有不同的层次水平。然而我们的社会对每一个个体都具有平等的要求,这样就不乏有一些人的道德行为不能满足社会或学校对他的要求,如果这些人在接二连三的挑战既定的规则甚至是破坏,我个认为,适当的惩戒是可以发生的。当然,必须明确惩戒的目的是为了育人,是为了学生的发展更合乎规则。

教师实施惩戒一定是遵循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不能变相侮辱或者是个人层面的泄愤。换而言之,实施惩戒权,教师必须要有高尚的道德素质,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国家来培养所需要的人才,同时要掌握必备的教育心理学知识,学会遵循青少年的心理发展规律。也要了解必备的法律法规,不能超越法律的底线。

教师作为社会的重要文明、文化的传承人,一定要守好自己的德育底线。在社会层面上,要求教师在敬业、乐业的基础上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是实施惩戒的前提。

二、家校之间相互沟通,遵循家长的育儿要求,不以个人意志而以家庭意愿为主核心实施惩戒。

一个孩子是一个家庭的未来,是家庭的百分之百,教师在教育和实施惩戒之前,一定要充分的了解家长对于学生的要求和培养意愿。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并不在是所有家长的意愿。随着人民素质的不断提高,父母对于孩子的要求也具有了多样化的要求。

因此,教师因与家长的教育思想保持高度的一致,不以教师的个人意愿为转移。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而言,更具有针对性,身为教师勤于与家长沟通,了解一个家庭对于孩子的培养意愿和目标方向,并促使其发展。

本文开头提到的“促进”就有了目标和方向。教师要明确,在整个教育过程中,自己的角色是“促进者”,而家长更趋向于“掌舵者”,分工合理,目标明确,培养具有个性化的人才,也是我们时代所必需的。

三、心理相容的新型师生关系决定了惩戒的有效性,惩戒应是学生所认可的行为。

所有行为的实施一定要有预想的结果,也就是有效性。

保证行为的有效性,一定是建立在学生对于教师的尊重之上,心理相容的师生关系是必要的前提。这就对教师本身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如何去做一个令学生尊重的老师。只有尊重、敬畏,才能使实施的惩戒取得应有的效果,不然可能适得其反,出力不讨好,甚至引来争议。

总体而言,教育是一项复杂的工作,但这项工作唯一不变的就是以育人为目的,坚守自己的初心不断提高自己的道德情操以及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无论时代如何变化教育本质应一如既往。

总之,惩戒不是目的,而是对教育事业提出的更高要求,不断促进教师本身的发展,带动全社会的进步。

【作者简介】胡凯娟,微信昵称卖窗帘的小菇凉,青年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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