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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情势的构成
    侦查情势是由多种因素构成的,通过对侦查情势构成因素的分析,我们将在针对侦查情势寻找应对措施的时候,找出其类似点,进而为更好地解决侦查问题提供相应指导。
    在侦查情势的构成因素方面,学者们见解不一。P.C别尔金从  主客观相互作用方面将其划分为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
    影响侦查情势形成的客观因素主要有:(1)侦查人员掌握的依赖于被侦事件结构,在外在环境中事件痕迹产生的条件的证实、定向信息的存在及其特征;(2)还未曾利用的证据信息源及输入定向信息的可靠渠道的存在及其稳定性;(3)证据灭失过程中的强度及影响证据灭失过程的各种因素的力量;(4)此时侦查人员拥有的必 需的力量、手段、时间、并以最佳形式利用它们的可能性的存在;(5)此时具有的被侦案件的刑事法律评价。
    影响侦查情势形成的主观因素主要有:(1)被侦案件中诉讼参 与人以及局外人的心理状态;(2)侦查人员的心理状态、知识水平及其运用实践经验在极端条件下作出实现决策的能力;(3)来自于作案人、犯罪嫌疑人及其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反作用,有时存在着来自受害人、证人就查明事实的反作用;(4)侦查的有利的无冲突的进行;(5)侦查人员将侦查情势转化为有利侦查方向的努力:(6)侦查人员、侦缉人员、鉴定人员及见证人员错误行为的后果:(7)不可预见的被害人或与案件无关之人的行为。
    P.C别尔金认为,上述所有主客观因素之间相互作用的形式及结果都制约着侦查时侦查情势的个别化及其内容,它们迫使侦查人员在侦查情势中开展侦查活动。
    与P.C别尔金不同,H·9盖拉西莫夫则直接将这些因素称之为侦查情势的组成部分,而非影响侦查情势影响之要素。依其主张,侦查情势的组成部分包括在此时已知的犯罪状况(情节);案件已有的证据;具有战术、组织意义的信息;草拟的或已完成的侦查行为及其他措施;业已计划好但尚未曾实施的侦查行为及其他行为;侦查人员具有的可能性及还未利用可能性(潜力、储备);侦查人员拥有的时间;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有利害关系之人言行的材  料;对上述所有因素进行评价并最终认定情势特征。
   在P·c别尔金看来,И·ф盖拉西莫夫开列的清单混淆了影响侦查情势形成的因素与侦查情势自身内容之间的区别,而且它们也不属于侦查情势构成的内容。P·C别尔金认为,侦查情势由各因素组构成:(1)心理特征部分。侦查人员与其对抗之人之间的冲突结果,侦查人员、诉讼参与人的心理特性的显现等。(2)信息特征部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侦查人员获得的信息,如犯罪情节、可能的证据、证据发现及进行鉴定的可能性、所要寻找物的隐藏地点等。二是与侦查人员对抗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获得的信息,例如侦查人员、见证人所掌握信息的程度;发现及未发现的证据,侦查人员的意图等。(3)诉讼及战术特征部分。案件侦查的状态,中断、隔离诉讼参与人方法选择的可能性,进行具体侦查活动的可能性等。(4)物质及战术组织特征部分。侦查集体与指挥者沟通情况,侦查机关统计系统的信息发放手段,现有力量、手段等机动调配的可能性。这些部分结合组成侦查情势的内容,也存在着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对侦查情势的影响。评价已形成的侦查情势及在此基础上作出战术决策并不属于情势概念及内容的范围。
    有的学者则认为,И·ф盖拉西莫夫观点之错误在于未看到客观现实情况(侦查情势)与对其评价(思维活动)之间的区别。就评价而言,评价总是对外在的侦查情势的评价,甚至如果说将现实情况的模型看做侦查情势、信息。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评价并 包括在这一模型之内,而是反映着主体对模型的态度。因为,模型是极具丰富内容的认识的结果,而评价它则是认识评价的结果。至于说在侦查情势结构中排除评价对于科学地将侦查情势进行分类是不可能的,这一观点也是站不住脚的。这样的分类恰恰是建立在评价情势的基础上。评价是否包含在情势构成中就情势而言不具意义。
    还有一些学者研究了在侦查情势结构中的一些因素,例如:事件发生的情景以及在这一情景中犯罪嫌疑人(包括共犯)的作用、影响;与被侦案件有关之人的言行及就案件表明自己看法之人(见证人、专家等)的作为;侦查人员获取事实材料并对其评价及构建侦查情势的行为。②也有学者从侦查情势与战术方法选择二者关系的角度出发,认为侦查情势应由下列因素构成:侦查所要解决的问题,运用战术方法的物质情景,人与人的相互关系,与行为人、利害关系人相联系的将运用的战术方法,侦查人员所拥有的信息量。
    上述几种观点从不同的角度对侦查情势的结构进行了分析,对我们认识侦查情势的组成及内部各因素的关系是很有裨益的。但是其缺陷也是不言自明的。p·C别尔金的观点割裂了侦查情势的内容与侦查人员的主观评价之间的联系。正如L·Я德拉普金所言:“无论是从学术研究还是实践方面不仅不能割裂侦查情势的内容与侦查人员对情势的主观评价,而且就其属性而言也不可能。如果从侦查情势中排除评价,那么就不能对其进行科学的分类,不能谈及它的实践意义。”至于影响侦查情势的因素是否应该纳入侦查情势的内容中,作者认为既不能简单的确定两者的包容关系,也不能明确的划分出两者的界限。正如前文所提到的,侦查情势内容太丰富了,在这个系统中无数个因素互相作用,我们无法完全准确地找出一个事物之所以这样而不是那样的全部原因以及这些原因作用于事物的非常精确的量化关系,整个侦查情势是一系统,是“混沌”。可以说,在狭义上影响侦查情势的因素不应该包含在其中,但作为侦查情势形成的基础,它又与整个系统交织在一起,不可分割。
    基于上述考虑,我们拟通过类似我国刑法理论上之犯罪构成的结构体系来剖析侦查情势的各种因素,以下将对侦查情势的构成要素进行简要分析。
    (一)侦查情势的主体因素
    侦查情势主体与我们在前面提到的侦查中主体是一致的,在侦查方法学意义上,侦查情势主体主要是指侦查方法主体(也即侦查主体)和侦查方法对象(也即狭义上的侦查行为对象)。侦查情势的主体因素就是指这些主体的身份、能力素质及其对侦查的意义。在主体因素中,有些是前置性的,譬如任何侦查情势主体的素质和能力都是相对稳定的,存在于刑事案件发生之前,有些则是在刑事案件发生过程或侦查过程中产生的,譬如侦查潜能的激发、目击证人身份、被害人身份的取得。在本书中,我们只对侦查主体以及犯罪嫌疑人、作案人进行论述。
    侦查主体是构成侦查情势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享有侦查权,从总体上来看具备对侦查情势进行分析、利用和控制的能力。①不过,在个案侦查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的不同,侦查主体可能暂时或始终处于劣势,无法对侦查情势作出正确的分析判断并进行正确的方法决策,以致案件无法侦破。
    作案人和犯罪嫌疑人也是侦查情势的重要主体。作案人是一个事实概念或通俗的说法,指代的是刑事案件的真正实施者;而犯罪嫌疑人则是法定概念,是侦查主体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确认的嫌疑对象。因此,作案人和犯罪嫌疑人并非同一概念,从同一认定角度来看,犯罪嫌疑人是受审查客体,是“可能的作案人”,而作案人则是被寻找客体。作案人的行为在侦查情势构成中有非常重大的影响。案件的性质、作案手段等一系列案件情况,都与作案人的自身身心因素及客观因素直接有关。犯罪既是外在环境的产物,也深受个人素质的影响。可以认为,作案人的自身水平往往决定了他在作案中的行为方式以及反侦查行为方式的选择。犯罪学研究表明,由于性别和年龄以及智能水平等各方面的差异,人们“沦”为罪犯的原因及其实施犯罪的规模、种类、方式和习惯等也有所不同。这些因素也不可能不影响到侦查情势的发展动态。从侦查方法角度上来说,作案人与侦查主体构成战术伙伴关系。
    至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情势中的作用则因其是否为真正之作案人而有所区别。实为作案人之犯罪嫌疑人,其个体特征自然与作案人无异,然而并非作案人却被纳入侦查视野的犯罪嫌疑人则值得充分关注。①对侦查主体而言,犯罪嫌疑人是否为作案人,在很多时候是不明确的,因此,往往只能根据案情提供的条件或特征划定犯罪嫌疑人范围,这就有可能将非作案人划入其中,而且作案人有可能并没有被划入该范围中。对于那些并非作案人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其身体特征、违法犯罪记录、日常言行举止、案前案后的表现等都会对侦查人员的判断产生影响。如果侦查人员不能仔细和准确分析犯罪嫌疑人行为的合理原因(例如基于恐惧而表现失常,因为想戏弄侦查人员而在被讯问时东拉西扯等等),则很有可能会在排除这些嫌疑人上耗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一般说来,在侦查中,侦查人员与其战术伙伴处于“活力”对抗状态,对抗双方为实现各自的利益目标,双方都在开动脑筋,千方百计的迫使对方服从自己的意志,按照己方的主观意愿行事,并针对对方的行动、企图来设计自己的方案计划,制定和变换战略战术。正因为如此,“才带来了活力对抗中的一系列的精彩表演。”
    在这一互动过程中,所具有如下特征:
    其一,任何一方都不想让对方知道自己的真实意图而绞尽脑汁制造假象,迷惑对方。在侦查中,作案人往往会伪造犯罪现场,制造假象;讯问中顾左右而言它,迷惑侦查人员,以求逃避刑罚制裁。对此侦查人员要冷静思索,善于从中识破伪装伎俩,摸清对方虚实,针对其行为企图施展计谋加以控制,并诱使其沿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行为。做到“你在我术中,我在你术外”,敌变我变。
    其二,侦查的智能对抗中,“谁控制着要害处、枢纽部、关节点,谁就把握住了胜利的机会。谁要赢得对抗,首先需造势,有利的态势是走向胜利的转折点。谋略表现在战术上多是示形用诈,表现在战略上重在造势、谋势。”从空间上争取主动,就是要造成对己方有利的态势。
    其三,由于智能对抗中各种致变因素是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的,以致一点变化就可能产生连锁反应,因而智能对抗中有很大的多变性与偶然性,在变化多端的局势中双方智能的碰撞必然会因判断差错造成许多对抗缝隙和空白点,这些缝隙和空白点对一方是厄运,对另一方则是机会。因而,一旦发现这一有利时机,侦查人员要趁势直追,不给其喘息的机会,并一举击破。同时侦查人员在决策和计谋中若出现失误,要及时纠正,不能因一招失误而处于被动状态。
    其四,侦查情势呈动态性,可能千变万化。侦查人员要立足于现实,善于变换思路,多向思维,预测未来可能出现的新的情况,并随时准备与作案人对抗到底,坚信会取得最终胜利。要做到处变不惊,使各种突发情况都能转变为侦查格局中可以控制的一部分。
    需要说明的是,侦查主体与其战术伙伴之间也存在非对抗性的共同利益,因而导致二者之间出现“合作”和“妥协”。
    (二)侦查情势的主观方面因素
    侦查情势的主观方面要素主要是指各主体在侦查过程中的心理状态。
    1.侦查主体的主观因素
    顺利破案的关键在于把握侦查情势的变化,占据先机之利。情势因时变而变,因地变而变,因敌情、我情和对方策略变化之情的改变而改变。各种因素的融合推动了情势的发展。而侦查主体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控制、导引情势发展或持消极心态、放任情势的发展则对整体侦查有着重大影响。一般而言,侦查人员的心态可分为积极态度与消极态度:
    (1)积极态度。主要表现在:
    一是对自身的不断认识。“认识你自己”,哲人如是说。认识自己是认识其他事物的基础。在侦查对抗中,巨大的压力激起侦查人员强烈的责任感与上进心,使他们主动的研究自身的不足和漏洞,如指挥方面的差距,意识方面的问题,个体能力和业务知识的不足等,并不断进行知识更新,自觉克服滞后因素的干扰。另一种自我认识的表现就是修正错误。在具体情势预测时,不可避免的会产生错误,这些错误将阻碍着侦查活动的最佳化过程。所以,主动的预测错误、修正错误,对侦查情势朝利己的方向发展亦具有积极作用。
    二是对作案人的深刻研究。这主要包括了作案人与作案时间、地点、被害人、被侵害的物的关系,作案人的相关知识、心理、生理、病理、经济条件、婚姻等与作案行为的关系等。通过对上述关系的研究,侦查人员根据作案活动的一般规律揭示出类案和个案的特殊规律,找出犯罪心理活动规律和反侦查活动规律,预测整个情势发展变化的趋势。
   三是提高对侦查对抗局外的关系的认识。侦查关系是指侦查人员和作案人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它既包括作案人与周围群众的关系,作案活动与有关物品生产、商品销售的关系,也包括侦查主体与广大群众之间的关系以及侦查部门与其他部门的配合关系等。这些关系错综复杂且与侦查息息相关。在侦查中,侦查人员需对这些关系高度重视,明察秋毫,从小环节发现大问题。如侦查人员在一家信托店发现两面新的窗间镜出售。他首先想到地方镜子厂的产品不供应本市的商业点;其次,即使有人在外地买了镜子,因搬家决定出售,那么镜子应该是用过的,而且不会两面同时出售;再次。工厂生产的镜子不多,如果被盗,厂长和车间主任一定会知道,却没有人报案,看来镜子应该是厂里工人偷窃的,而且厂长和车间主任与之有关。后来这些猜测都被证实了。正是该侦查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敏锐的从商店销售的货物中发现并侦破一宗案件, p·C别尔金将这种能力称为“魔法水晶球”。在目前转型时期,许多大案被侦破,都是源自侦查人员积极的转动“水晶球”,把握情势的发展变化的结果。侦查活动中,仔细观察案件的有关事实,无疑为进一步调查提供线索。但当必要的信息收集完毕后,解决问题的方案都是通过一种智力探索获得的。如何从已知的信息和相关的背景知识中获得未知的案情,则必须有逻辑的操作和介入。逻辑的知识和技能对侦查人员来说,它有着“魔法水晶球”的作用,通过它能看到自己所要侦查的案件的内幕。
    (2)消极态度。主要表现在:
    一是视而不见的态度。这种态度主要是指某一事物长期处于某一状况下,使目睹者习以为常,不再对其注意形成某种定势。正如吉。切斯特顿所言,“为什么他能装成稻草人,戴上一顶破帽子就躲过打架呢?那是因为警察是本地人,他知道在这个地方有一个稻草人,或者更确切地说,应当有个稻草人,所去注意他。”①这种态度的形成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个方面的原因是日常程式性的工作活动使侦查人员减弱了敏锐的观察力;另一个方面的原因是侦查人员职业敏感性的钝化,未深入到周围环境中,观察那些熟悉事物细微变化后面所蕴含的问题。此外,情势发展的动态性及不确定因素的存在,使侦查活动显得更为复杂。对抗双方“行为导致反行动”,难免呈现出对侦查人员实施侦查行为不利的情势。在此情势中,如果侦查人员只是消极的顺应情势,而不是有效控制、导引情势朝有利的方向发展,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不对侦查活动乃至顺利进行产生影响。
    二是焦虑心态。L·H舍伊宁曾经对一个刚刚参加工作的侦查人员说:“你是一个侦查员,明天你可能要处理案件,他会使你忙得不可开交。你将一个接一个地去检验你的推论,最后感到疲惫不堪。你对这件案子会厌烦起来,觉得这案子怎么破也破不了。觉得你已经力竭智穷,你会感到心灰意冷,而想把这桩案子归档了事。”②焦虑心态不仅存在于刚参加工作的新的侦查人员,它同样也是所有侦查人员普遍存在的现象。特别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的种类、数量急剧上升,无形中加大了侦查人员的压力,可能导致侦查人员产生松懈、泄气情绪或者急躁冒进的心理,在侦查中出现失误。
    这些消极因素都影响着侦查主体对侦查情势的准确的把握,也影响着侦查情势的发展。
    2.作案人、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因素
    (1)作案时的主观因素。作案时的动机因素根据犯罪动机的不同内容,可分为物欲型犯罪动机、性欲型犯罪动机、情感型犯罪动机、信仰型犯罪动机等。
    (2)作案后的主观因素。作案人在作案后往往有孤独感、恐惧感、侥幸心理、抵触、对抗情绪、悔恨和绝望等心理状态,反映在主观态度上就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种是配合侦查的主观思想。作案后,作案人并不都是企图逃避惩罚,有的还向公安机关自首,或者在被逮捕后坦白犯罪行为。发生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良心的谴责。有的人在作案之后,才意识到结果的严重性。他们或者是看到受害人损失惨重,或者是由于家人的劝说,或者是害怕牵连他人;害怕受到更严厉的惩罚。作案人在“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之下,感到沉重的精神压力,为争取获得法律规定的从轻处罚,而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出于报复心理。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在某些案件中,一些作案人的坦白并不是出于悔过的心理,而是对于分赃不均、帮派对其不公的不满,在坦白自己罪行的同时,还积极交待其他作案人的情况,以达到报复的目的。
    另一种是逃避侦查的主观因素。作案人逃避侦查的内心起因与其实施的危害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为了能够既达到犯罪目的,又能够逃避侦查机关的侦查,逃避法律的制裁,作案人就会在犯罪过程中实施逃避侦查手段,掩盖犯罪事实真相,给侦查人员进行侦查活动制造困难。可以认为,逃避侦查手段是作案人内心畏惧法律制裁的外在表现;畏惧法律制裁又没有悔过心理是作案人实施逃避侦查手段的主观因素,也是影响侦查情势发展的重要因素。
    犯罪嫌疑人主观态度也非常值得关注。对并非真正的作案人但被侦查机关认定为犯罪嫌疑人的人而言,其主观心态与真正的作案人是有所区别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种是尽快摆脱嫌疑,因此愿意配合侦查,并极力提供自己并未涉案的证据;另一种则是对侦查人员将其纳入侦查范围心怀不满,不但不配合侦查,还可能给侦查制造不必要的麻烦。在侦查主体确定嫌疑对象后,与侦查主体直接接触的是犯罪嫌疑人,二者之间的互动是面对面的,相互之间的影响也是极为明显的。
    3.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主观因素
    其他诉讼参与人主要包括受害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他们在案件侦查中并不是完全被动的。如受害人的行为和反应往往影响了作案人的行为,行为结果的链式反应又影响了侦查情势的发展。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引导也会使侦查情势发生很大变化。例如,某村的村支书长期在村里横行霸道,鱼肉乡里,民愤极大,村里一长期受其欺压的农民,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投毒杀死了他。虽然是犯罪行为,可是为村民出了一口气,村民认为是为民除害,因此不仅不配合侦查,还故布疑阵,将侦查引入歧途。所以侦查人员应当重视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主观因素,积极分析诉讼参与人的客观行为背后的心理状况,积极向有利于侦查的方向引导。
    (1)被害人的主观因素。被害人是危害行为指向的对象和危害结果的直接承受者,对作案人有着与众不同的情绪色彩,但是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被害人也可能表现出各种心态:一种是积极心态,配合侦查工作。一般情况下,被害人在受害后,会因损失重大、伤害严重而感受到巨大挫折,希望能够及时的抓获作案人,使其得到应有的惩罚。所以被害人一般能及时报案、呼喊、追逮作案人,甚至自己进行查询,提供线索等;还有一种是消极态度。有的被害人习惯于自认倒霉,或者觉得报案过于麻烦,没有精力,或者损失不大,或性格上容忍度大。但这些被害人在他人劝说下,或者在侦查机关调查访问时也能报案,描述案情。但总体上态度消极,对破案情况一般不予过问。此外,被害人还可能隐匿被害情况。隐匿被害的态度是被害人保护自我的方式,他们不仅不向有关的侦查机关报案,甚至对邻居、朋友、亲戚等也封锁消息。主要原因是维护自尊心或者怕影响关系或者被侵犯的是不正当利益等。
    (2)证人的主观因素。证人在诉讼中的主观心态呈现多元化:①积极配合。群众是侦查的基础,证人是了解案情的公民,向侦查机关积极举报、陈述案情是良知的体现,人们对于犯罪有一种普遍的仇恨感,而对于侦查机关又有一种信任、亲近的情感,所以帮助侦查机关破案,抓获作案人,惩罚其行为是人们的主要情感。②拒证、伪证。拒证使询问人员无法获得证人的证言,使询问人员不能了解到案件中的有关情况,而影响对案情的判断;伪证不仅使询问人员不能获得案件的真实信息,而且使询问人员获得虚假的信息,从而使询问人员可能对案情作出错误判断,影响到对案件的公正处理。形成证人拒证的因素很多,主要有:庇护、恻隐心、羞耻感、报恩、受到威胁或被收买、荣誉感或怕受牵连等。伪证的心理可能还有:陷害、与侦查机关敌对、抵触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等。
    此处,我们还应该考虑影响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的可靠性的诸多因素。二者的可靠性问题历来受到法学家和心理学家的重视。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是被害人、证人对所感知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的陈述,它与事实本身的关系是事实与事实描述之间的关系。从心理学的角度而言它经历了感知、记忆、陈述等过程。而被害人、证人心理因素和客观因素的制约,可能使他们的陈述与事实本身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可以认为感知、记忆、陈述等过程中的任何一个或几个过程发生偏差都可能影响到证人证言的可靠性。
    (3)鉴定人、翻译人员的主观因素。包括:①认真仔细、公正无私。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是公安机关指定或聘请的,一般都是政治立场坚定,公正意识强烈,有职业道德的人员。在面对案件的鉴定任务或翻译任务时他们仔细认真,则为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条件。②粗心大意、马虎轻率。不可否认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会出错,但除了徇私外,粗心、马虎也是原因之一。有的案件作案人逃避侦查手段高明,通过制造假现场、假伤痕、假死因等方式迷惑鉴定人员,而经验不足、思想不够重视的鉴定人员又可能会因为粗心、轻率而被欺骗,作出错误的结论。③徇私舞弊。鉴定人和翻译人员虽然与案件侦查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是社会关系相当复杂,案件或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和鉴定人或翻译人员还是有可能产生联系,鉴定中徇私舞弊导致侦查活动出现错误。
    (三)侦查情势的客观方面
    1.侦查行为
    作为侦查情势客观要素的侦查行为是指侦查主体针对案件情况业已采取或正在采取的措施。侦查行为的范围很广泛,既包括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询问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通缉、侦查实验等措施,以及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也包括有关法规、规章所规定的侦查措施,如秘密侦查、密取证据、跟踪监视、使用特情等,还包括追缉堵截、通报、辨认、控制销赃等措施。同时,侦查活动的组织,侦查方法的决策、实施、评价及修正,侦查行为方式的正确选用等对侦查情势的发展当然的具有重大意义。
    2.作案人的行为
    (1)涉案行为。作案人的涉嫌行为必然影响侦查情势的构成,与侦查发生关系。比如说作案人实施的危害行为是没有预谋、不经掩饰的突发暴力行为,侦查是相对简单的;而作案人预谋已久、组织严密的行为,则肯定会增加侦查难度。
    (2)作案后的逃避侦查行为。逃避侦查的手段是指作案人在行为实施过程中和行为后及在侦查机关对其进行审查讯问的过程中。为了掩盖案件事实真相,制造假象、散布假情报,扰乱侦查视线或嫁祸于人而使自己或他人逃避法律制裁或减轻法律责任而采用的方法。逃避侦查的手段主要来源于作案人自身的知识和“实践’’以及社会传媒的影响。在行为的各个阶段都有相应的逃避侦查手段,行为预备阶段的逃避侦查手段的主要特点:一是蒙蔽周围群众,造成自己没有作案时间、没有作案动机等等假象,使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排除对自己的怀疑;二是积极围绕犯罪行为的实施进行各种准备,如选定犯罪目标和犯罪路线、选择作案时间、准备作案工具、订立攻守同盟等,而作案人在行为实施过程中一般会实施的逃避侦查的手段有:①处理现场痕迹;②掩盖作案时间;③伪装案件性质;④攻击被害人、见证人等。
    作案人在行为实施完毕后或离开现场后,会根据作案过程中出现的某些情况以及侦查机关的某些侦查情况采取一些逃避侦查手段。主要包括:①处理作案工具、赃物、被害人尸体等;②逃跑;③被抓获后对抗审讯等等。
    3.其他客观因素对侦查情势的影响
    其他客观因素(如天气、地理位置情况)对于侦查情势的作用往往出于变量的状态,有时可以说几乎完全不发生作用,有时又成为决定性因素。
    特别需要强调一点,侦查情势这三个方面的结构因素并不是彼此单独影响侦查情势,而是互相联系、相互作用并可包含相互作用的结果而影响侦查情势。之所以这样分类,是为了方便表述,其实这三个方面之间的界限并不是牢不可破的,有些因素具有兼容性,包含在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类别中,任何割裂相互联系,孤立地看问题的态度都不能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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