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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哲:传统的制约——线性思维

传统的制约——线性思维

刘哲(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台湾地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的转变一文是对我国台湾地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转变的制度描述,但是新旧制度背后的思想才是问题的根本。作为传统思维方式典范的线性思维不但是台湾地区旧体制的根源,而且也正在制约着大陆地区未成年人司法体制的运行。

线形思维的概念

线形思维的概念最初来源数学,是指成固定比例的变化关系。被社会科学借用以后,用于描述人的思维方式,从本质上来说是指一种由单一作用机制引起的变化,这种作用机制被称为因果关系。一定结果由一定的原因产生,一定的原因必然产生一定的结果。原因和结果一起排列开来可以形成一条长长的因果链条。无论原因还是结果都是一种事物,是一种客观实在,因为世界本原就是客观实在。以这种关系模式去思考就被称为线性思维。它的特点在于结构简单,可以对事物的发展进行长期的预测。

最外边的方框代表整个世界,虚线方框中的“其他事物”在因果链条中被忽略。

具体表现

1.确定性,由于作用机制的单一性及作用机制的特点决定,原因和结果之间只有一种联系而且是必然性的联系。线性思维排斥任何或然性和可选择性,事物前进的道路上没有岔路口。

2.简单性,简单性在于前事物与后事物的联系,只有原因关系一种,没有其他的关系。对于事物的发展变化,所需考虑的因素很少,只需考虑前事物对后事物的作用,排除其他因素影响的可能性。

3.长期预测性,由于前事物和后事物的关系确定而又简单,因而形成了长长的因果链条。从初始原因向远期结果进行展望,由于忽略掉其他因素的影响,因而自认为可以进行非常可靠的预测。

对于制度的影响

1.犯罪概念单一化。

少年司法程序起源于英美法系,而英美法系中少年犯罪是与成人犯罪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成年犯罪为crime,而少年犯罪为juvenile delinquency。这是因为成年人犯罪,通常指有责任能力人在具备责任条件下,怀有邪恶动机或不良意图,而悍然违反刑罚法令,顾无任何障碍存在。所以犯罪乃寓有“惩戒”的意味。反之,少年则是身心未发育成熟之人,基于心理特征与易受外界支配等缺陷,其违反刑罚法令之行为,不乏是由于懈怠守法之过失或无可自制之意外事故。因此,与成年人犯罪不尽相同。鲜有“惩戒”之意味存在,故处遇上用保护处分大量取代刑罚,寓惩戒于感化。

但是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区分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而是通过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而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减免刑罚,以示我国自古以来的“恤幼”传统。没有独立的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犯罪概念,也就无法开展有效的刑罚个别化的矫治活动和广泛的刑罚替代措施。事实上,除了少年犯管教所稍微有别于成年人的监狱以外,对于被执行短期自由刑的少年犯,其所在的执行场所与成年人几乎是完全一样的,大都是看守所。而少年犯管教所的职能也是惩戒甚于矫治和保护。这些制度上的问题最终还是根源于理念:相同的犯罪概念必然导致相同的惩罚模式。

事实上,单一犯罪概念的这种现象,正是根源于线性思维模式。认为单一的犯罪概念可以形成法律的统一标准,有助于正义普遍性的实现。犯罪概念与刑事司法程序和刑罚制度之间是一种单一的因果联系,刑事司法程序和刑罚制度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犯罪人之间也是一种单一的因果联系。虽然这种单一的联系正在发生动摇,比如少年法庭及“未成年人司法程序”的出现,保安处分的实际适用,但是作为根基的犯罪概念仍然不可撼动。(未成年人司法程序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还远远没有最终形成,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进行了系统的规定。但是在一些法律的边角处和一些司法解释中,这一诉讼程序正在生长,而且已经形成了自己的承载实体——少年法庭。虽然合法性还在受到质疑,但它已经不可否认的存在了。)犯罪概念的不可分性,像一种绝对理性,先验而不可证伪。但是真理是可以证伪的。以往的犯罪概念实际上是一种空间线性思维,是在根据局部信息推断整体情况时,将整体视为局部的成比例放大。 实际上是把从局部现象得出的结论,在整体上普遍的适用。这种局部现象在一定时期内覆盖了整体的绝大部分,其余部分过于微小以致可以忽略不计。但是随着时间的发展情况发生了变化,其余部分影响日益强大,但是昔日的标准却没有改变,因而由于不适应性所导致的问题必然严重起来。

现有犯罪概念是在工业社会的早期形成的,少年犯罪并不明显,因而根据成年人犯罪特点所得出的犯罪概念,以及由此形成的刑事司法程序和刑罚制度,都还可以畅行无阻。但当工业社会的后期少年犯罪问题日益严重,对于犯罪少年仍然采用成年人的方式进行对待,自然无法得到预期效果。而事实上犯罪概念的分裂,并不意味着正义的分裂。单独划分出少年犯罪的概念,并不是单纯的从年龄进行考虑,也不是仅仅是“恤幼”,而是从少年犯罪的自身形成原因和特点出发来具体的考虑问题。而且正义也不是抽象的概念,它的实现要与具体的变化着的现实相结合。

2.“有罪”教育

在法庭教育过程中,把少年被告人当作犯罪人进行教育也是一种线性思维的表现。这是因为一些法官作为成年人的一部分,已经形成了一种价值体系,这种价值体系被内化为“理性”。凡是被送法庭上来的,都视为违背“理性”:凡是违背“理性”,又都是有罪的;凡是有罪的,就必须进行教育。虽然有其他可能性存在,但被忽略掉了。因而来到法庭的,就可以合理地推测为有罪,因为因果链条的唯一性和决定性,让法官毫不迟疑。而且这样做被认为是对未成年被告人有益的事情,被认为是成年人社会的共同责任,因此法定代理人,教师甚至辩护人都被要求履行教育的义务。

3.过多适用强制措施和刑罚

虽然存在着暂缓起诉、暂缓判决的尝试,以及现有的缓刑制度。但是大部分少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犯罪人以及其他违法少年,仍然被通过各种方式、在各种场所被采取了强制措施和适用刑罚或准刑罚。这些措施有刑事羁押、有期徒刑、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劳改、强制医疗、强制戒毒、送往工读学校等等,场所有看守所、少年犯管教所、劳教所、戒毒所、工读学校等等。有些地方一定程度上考虑到了未成年人的特点,但是大部分都缺少必要的和适当的措施。而另一方面羁押的替代措施和刑罚的社会化却远远滞后。

其中的原因很多,但笔者从思维方式的角度观察分析发现,有这样一个假设一直被当作真理,那就是:羁押等强制措施和刑罚有利于重塑少年的人格,使其“改恶从善”,立法者们和执法者们对此深信不疑。但是事实上这只是线性思维的误导。如前所述,线性思维具有长期的可预测性,这是由因果链条的唯一性和确定性决定的。而因果决定关系又是在忽略其他因素的作用下才成为可能。此外还得在另一个假设成立下才具有必然性,那就是对作用对象的实在化推定。也就是说因果作用的对象,必须是可支配的、不能自我产生变化的确定的实在。但是现在的对象是一个活生生的少年。少年是人,人有意识,其行为由意识决定。立法者们和执法者们认为强制措施和刑罚可以使少年的行为纳入他们期望的“正轨”。但是由于意识作为心理系统的特殊性,它不能直接与外界接触更不能直接被外界控制,而只服从于自我的决定。而且外界的影响也并不会因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刑罚就被排除。因此,把一个自我决定、自我控制、不断变化的系统作为对象,与其他因素一起进行作用,而却认为对象必然会发生单一因素作用下的结果,实在是一种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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