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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员额制浅析

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即员额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实现司法的专业化、精英化和去行政化是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核心目标。因此,“员额制”被视为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2014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上海正式率先于全国拉开司法体制改革的大幕。根据中央深改组通过的试点方案,上海通过试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实现全体司法人员队伍的分类分序列管理。具体来说,是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系统的工作人员分为三类:法官、检察官;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等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经科学测算,这三类人员占比分别为33%、52%和15%,以此保证整个司法队伍85%左右的人力资源直接投入办案工作乃至办案一线。参见姜微、杨金志:《上海率先启动司法改革试点工作》,载《中国青年报》2014年7月13日。

 

员额制改革推行至今,历时四年时间。客观来看,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与员额制改革的成效十分显著。一方面,分类管理使得法官、检察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提升,办案质量提高。试点以来,审判、检察办案力量尤其是骨干办案力量明显流向办案一线。据统计,“审判一线的法官实际人数比改革前增加了3.2%,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比例从改革前倒置的1:0.75变为改革后正比的1∶1.75,办案效率大幅提升”严剑漪:《员额制改革:一场动自己“奶酪”的硬仗》,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11月14日。“经过这一改革,全国法官的总人数从改革前的21万余人,降低为现有的12万多人。”陈瑞华:《法官员额制改革的理论反思》,载《法学家》2018年第3期。同时,入额必办案的原则得到了较好地执行。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为例,改革以来,该院院、庭长办案量占同期结案数的23.21%。2016年,全市法院系统的院、庭长办案数也占比达五成。参见陈卫东、程雷:《司法革命是如何展开的——党的十八大以来四项基础性司法体制改革成效评估》,载《法制日报》2017年7月10日。另一方面,员额法官、检察官职业化、专业化水平的提升也带来了审判质效与当事人满意度的双重改善。改革之后,上海二中院的信访投诉率由改革前的峰值0.29%降至0.03%,下降了近乎九成。

 

看到成效之余,本轮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所暴露出的体制、机制障碍以及伴随改革而生的“副产品”、“副作用”亦不容忽视。具体来说,改革后仍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涵盖五个方面:第一,法官、检察官遴选制度有待健全完善;第二,员额内人员动态管理机制尚未建立,突出表现为员额统一管理有待加强、司法行政人员职业发展通道亟需拓宽、三类司法人员之间跨序列交流有待规范等;第三,分类管理的规范性和严格性不足,突出表现为员额统一管理有待加强、审判办案团队配置不到位、仍有部分领导干部挂名办案等;第四,司法责任难以精确落实,突出表现为司法辅助人员职责及管理不够细化明确、院领导、部门负责人的案件监督管理与支持法官、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边界不明等;第五,司法绩效考核制度不够完善,导致司法职业保障明显乏力。

 

事实上,员额制本身就存在着结构缺陷。例如,员额比的测算不够精准。根据中央司改办的要求,我国法官、检察官员额比不得超过司法机关政法专项编制人数的39%。为了给未来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提供晋升通道,各地法院、检察院一般都没有将这39%的员额全部用满,而是预留了部分员额。这样一来,目前真正进入员额的法官、检察官所占据比例仅在33%~35%之间。(参见陈瑞华:《法官员额制改革的理论反思》,载《法学家》2018年第3期。)上海的做法是把入额率控制在33%。至于中央划定的39%这个比例是怎么得来的,最高法院司改办的何帆法官对此解释道:“通过法院人员总数、受理案件数等统计数据的分析,初步确定全国法院各类人员的员额比例总体幅度,并设计出法院人员比例测算的模型公式”(何帆:《法官多少才够用》,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6月27日。)。这一解释可以说是目前比较权威的说法。然而,确定司法官员的员额并不是一件如此轻松的事情。英美各国用来测定法官员额数的较普遍方法是工作量测算法。如美国联邦司法中心用来测算法官工作量的“案件权值”(Case Weight)计算法,已适用达60多年,并被许多国家借鉴。所谓案件权值计算法,是通过综合权衡案件的质和量,估算出法院的实际工作负担。例如,刑事案件可以分为杀人、盗窃等类型,测算者先要计算出单个法官办理杀人案、盗窃案平均所需时间,再以此为基准,估算法官办理其他类别案件所需时间,然后以案件权值乘以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并汇总各类案件耗费的总时间,计算出法院的案件负担。事实上,这种测算方式操作起来十分复杂,需要对法官办理各项案件的时间进行长期跟踪记录,并考虑到审判组织的独任、合议等因素。相比之下,中国司法改革的制度设计者对于入额人员的员额比这一司改核心问题的决定并不是经长时间的跟踪调查、充分考虑独任、合议、案件难易程度等因素后作出的。即使是2015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也仅仅只是抽象地指出,认定四级法院法官员额的基础数据是辖区内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数量(含暂住人口)、案件数量等。可见,我国确定司法人员员额比的方法不仅在统计方式上不具备高度精确的科学性,而且也对例外因素考虑不足。此外,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国情复杂,纵使司法人员的员额比在统计、计算方面采取了科学的测算技术,实际所需的入额人员数也应审慎考虑。这是因为,根据部分学者调研,“一些试点法院公布的官方数字都具有一定的水分。以一种不准确的数字为基础确定的法官员额比或者员额法官数,本身具备的科学性、准确性确实值得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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