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刑事诉讼中的上诉只针对被告人而言,因为如果陪审团或法官对被告人作出了无罪的判决检方不得就该无罪判决提起上诉。这一规定来源于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所规定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但如果法官搁置了陪审团的有罪判决,而决定重新审理,则检方可以就法官的重新审理之裁决上诉,要求上级法院推翻该重审决定,维持原有罪判决。因为这并不违背双重危险原则。此时的被告人仍然只经历第一审时的“危险”。
上诉,就是要求上级法院复查甚至推翻下级法院的陪审团或法官所作出的有罪判决。被告人的上诉可以针对定罪本身也可以只针对量刑。刑事被告人只有在原审法院的最终判决作出后才能提出上诉,或者于法官对任何审后动议决定拒绝裁决后提出上诉。尽管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一再重申,被定罪的被告人在宪法上并不当然享有对有罪判决提出上诉的权利,但是实际上,所有的州都规定:被定罪的被告人在初审后有权利提出上诉。但上诉之后,上级法院享有是否受理该上诉的自由裁量权。
上诉有着严格的时间限制。被告人通常必须在原审的最终判决做出后的七到十日内提交上诉通知书。告知检方和原审法院自己准备提起上诉。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上诉通知的,将失去上诉资格。被告人提交上诉通知后原审判法院当即制作好庭审笔录,并将其送达至上诉法院和各个当事人。上诉法院会在笔录里规定好双方当事人提交书面法律意见或代理词的截止日期。通常情况下,上诉案件会有三次提交书面法律意见的机会,即:第一次,上诉人提交开场陈述法律意见;第二次,被上诉人提交答辩法律意见;第三次,上诉人再次提交回应法律意见。如果当事人希望亲自出庭补充提交法律意见和回答法官的问题,上诉法院也可以安排正式开庭的日期。当然,没有经过开庭而直接由法官根据法律意见和庭审记录作出上诉裁决的情形,现在也越来越多地出现了。
在上诉期间,原审期间没有被羁押的被告人通常可以保持自由,等待上诉结果。但也有一些州要求附有其他条件,才不予羁押。
上诉法院法官不考虑新的证据,也不需要证人出庭作证。只有原审判法院庭审时提交的证言笔录、文件和其他物证、审前动议或审后动议、当事人的论证观点等可以成为上诉法院法官考虑的依据。其中就包括了初审时当事人希望提交,但没有得到审判法院法官允许提交的证据。
与证据的提交类似,上诉法院法官对于没有在初审时提出而在上诉过程中首次提出的反对或证立的观点不予采纳。因为被告人没有在初审时对其提出反对的意见。在二审时予以认定的话,实际上是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审级利益。此外,如果审判法院法官犯有明显的错误,以致严重影响被告人的实质性权利和庭审程序的公正性,那么,即便被告人在初审时没有对一些检方主张提出反对,上诉法院也可以撤销其对应的有罪判决。
上诉法院根据庭审笔录、物证、当事人的代理词、法律意见来裁判。通常只对法律问题进行裁决,从而决定维持原判、撤销原判或改判。上诉法院法官通常认为被告人有权得到公平的审判而不是完美的审判。因此,当初审有小瑕疵或小错误时,上诉法院法官并不会当然撤销掉原审法院的有罪判决,进行改判。只有当原审判法院的错误影响了当事人的实质性权利时,上诉法院才会撤销有罪判决。美国刑事诉讼法将那些不影响当事人实质性权利的小错误称为无害错误。如果检方提交的有效证据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被告人有犯罪事实,纵使原审程序存在小瑕疵,上诉法院通常也会认为审判法院的错误为无害错误。但当这种错误影响了被告人的宪法权利时,上诉法院法官通常都会撤销有罪判决。除非检方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该错误并不是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的主要原因。
当上诉涉及被告人的量刑问题时,上诉法院的撤销和改判标准都将会更加严格。因为原审判法院法官对刑罚的种类和幅度均有自由裁量权。除非其滥用了此种自由裁量权,否则上诉法院法官一般不会撤销初审法院的量刑裁决。但若某一量刑显属不合法时,上诉法院将会径直改判或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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