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个中介8个没有证”
部分小型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往往只向客户提供一张印有联系方式的名片,不能提供相关执业证号。消费者实际买房或卖房的时候,穿针引线的是一个人,而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正式手续的往往是另一个人。所以买卖房屋的双方人士在与中介开展合作之前,首先必须核实经纪人和中介机构的合法性。
中介垫资赎契利息过高
举例说明,买家要购买的物业是按揭的,要交易必须赎契,但卖家没有资金能力,就往往要求买家垫付,但买家垫付资金存在风险,需要第三方垫付以降低风险,为了撮合交易,中介公司往往同意垫资,而买家为这部分资金支付一定的利息。而这种业务本来风险就比较小,利润也比较高。对于中介公司而言,很多都是打法律的擦边球。
隐藏信息“承诺”形同虚设
中介在明知风险和障碍的存在前提下,却不履行告知和披露之责,又促使消费者自行排除已存在的障碍和承受已存在的风险;不按照法律规定签订相关的居间协议,在操作上不按照居间协议的内容履行其约定的相关义务。中介许下的“空头支票”最终却要由消费者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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