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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不好,下次不选你。

做不好,下次不选你。——对我国县乡直选的思考

阅读(115) 回复(0)  2016-12-11 15:13:47 快速回复

 根据宪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我国县乡实行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制度。通过对改开30多年以来县乡直选情况的考察,我国县乡直选具有以下显著特点:(1)选民热情不高。选民普遍对县乡直选缺乏正确的认识,其中绝大多数选民既不参加代表候选人提名,也不愿意参加选举投票。选民通常以被动姿态参加选举大会,以放任心态在选票上打钩,从而使选举经常流于形式。有的地方通过给选民发钱的方式吸引选民参加选举。(2)代表候选人的竞争性不足。首先县乡人大代表党内提名没有竞争性,县乡人大代表党内提名遵循党内干部选拔制度,党员没有参加县乡人大代表党内提名的制度渠道。其次非政党提名采被动推荐制、十名以上的选民可联合推荐候选人,而非主动申报制、选民个人不能先申报为候选人后征集选民推荐。第三,政党提名的候选人和非政党提名的候选人都要交由该选区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候选人的确定也要遵循候选人条件和代表结构比例的要求。(3)直选的决定作用和县乡人大代表的决定作用在县乡人大各该层级体制内逐级弱化。县人大目前呈三级架构,最底层的是人大代表组成的人大民代表大会,其上是人大代表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最高端的是人大主任会议。乡人大呈二级架构,在乡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主席团。在县乡人大各该层级体制内,选民和人大代表所起的都是基础性作用。(4)县乡人大代表职务的吸引力和独立性不足。县乡人大代表非公职、非专职,没有法定的工资,受制于所工作单位,履行职务缺乏独立性。

    县乡直选制度未能充分体现选民的决定作用。面对县乡人民,县乡政权机构经常“位置没摆正、态度不端正”,从而“不会说话、不会做事”,甚至颠倒了主仆关系。直选制度的目的和作用是“做不好,下次不选你。”为达到直选制度的目的和发挥直选制度的作用,县乡体制应做适当调整,这将涉及到诸多法律的修改。

    县乡人大代表应当专职化。应有独立的代表工资,县人大代表相当于正科级工资,乡人大代表相当于科员级工资。县人大代表人数应为30名左右,依据选举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行县人大代表基数为120名,现实中县人大常务委员名额为人大代表名额的1/3。乡人大代表名额以20左右名为宜,这是考虑到现行选举法规定的乡人大代表基数(40)和专职化后县人大代表名额(30)而确定的。县乡人大不再设立常委会和主席团。县乡人大代表议事和表决实行公开唱名或者记名制,以示对选民负责。

    县乡根据各自代表名额设立同等数量的选区。选区俱为单选区,各选区只有一个代表名额。候选人须在该选区常住5年以上,这是为了排斥挂职游戏,保障地方党内和非党先进分子成为代表候选人。党内建立公开提名制度和民主选举制度。选民联合提名实行个人申报制,先申报后征集选民联署。

    县长乡长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县长乡长候选人须在本县乡常住5年以上,其目的同样是给予本县乡先进分子成长的机会。县长乡长候选人提名,党内应实行公开竞争性提名,选民联合提名县长候选人应有一万名以上选民联署,乡长候选人应有五千名以上选民联署。县乡长提名县乡政府组成人员,由县乡人大批准。县乡行政首长的当选和落选、任职与去职、为官或为民都将成为常态;连同县乡人大代表直选,将革新我国基层政治精英的产生与成长方式,更新我国县乡政治生态。

    坚持党对县乡直接选举的领导。党应提名自己的候选人,发布施政方案,进行政治动员,确保本党候选人当选,这是党对自己有信心和对群众有信心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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