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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混放“罚款2万”具有警示意义
时间:2019-11-01 | 来源:儒家经济文化网

10月24日,因未按规定管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小区生活垃圾投放混乱等,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的锦中嘉苑小区所在物业公司——浙江金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收到了一份来自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2万元。(11月1日《绍兴晚报》)

众所周知,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垃圾已经融入了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据最新数据显示,我国人均日产垃圾1.2公斤,并且每年以10%的增长率递增。可以说,垃圾的处理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了。

其实,世上本没有什么废物,包括各种垃圾,只要好好利用,每样垃圾都是资源,通过回收再处理,完全可以再利用。有的可用来做肥料和建筑材料,有的还可以用来发电。比如:中国每年使用塑料快餐盒达40亿个,方便面碗5—7亿个,废塑料占生活垃圾的4—7%。1吨废塑料可回炼600公斤的柴油。回收1500吨废纸,可免于砍伐用于生产1200吨纸的林木。一吨易拉罐熔化后能结成一吨很好的铝块,可少采20吨铝矿。由此可见,只要把垃圾进行合理的分类,垃圾就是宝物。

眼下,无论是在城市里,还是在各地农村里,垃圾箱随处可见,既有可回收垃圾箱、又有不可回收垃圾箱,还有有害垃圾箱。这些垃圾箱的设置,其主要目的就是便于广大市民把垃圾进行合理的分类,使垃圾的利用率达到最大化,既能节约资源,减少浪费,还能更好地保护环境。可见,垃圾分类好处多多。

但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有不少单位和市民却难以做到垃圾分类,有的不管三七二十一,把各种垃圾都一股脑儿地混装入一个垃圾袋里,然后直接往垃圾箱里一扔了之。有的明明知道垃圾分类的好处,却因为图一时方便而懒得去分类。有的甚至还故意把垃圾错扔垃圾箱,把可回收的垃圾扔进了不可回收的垃圾箱里。结果,致使各地许多垃圾分类箱“形同虚设”,成了一种摆设。

“垃圾分类”利国利民,“垃圾分类”人人有责。因此,笔者以为,此次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一家物业公司因垃圾混放开出“2万元”高额罚单之举,无疑具有警示意义,这既是对当事物业公司的一种惩罚和震慑,更是对其它单位和个人的一种警示和威慑。

但愿此次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开出的垃圾混放“罚款2万”的高额罚单,能促使每一位市民、每一家物业、每一家单位都能自觉养成垃圾分类的良好习惯,从而为垃圾分类做出一份应有的贡献。(文/叶金福 浙江省开化县教师进修学校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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