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2017年9月6日至30日,从北京到松阳,文化部、教育部研修研习培训计划“传统文化的当代实践——中青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统节日仪式研讨班” 还在火热进行中。这次研讨班邀请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权威学者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及相关文件进行了全面详尽的阐释。下面,民俗君就撷取《公约》和相关文件中的重要条款,与大家一同学习公约法条,领会保护精神。
第
1
点
- 非物质文化遗产 -
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 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 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在本公约 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
2
点
- 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 -
1. 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2. 表演艺术;
3. 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
4. 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5. 传统手工艺。
第
3
点
- 保护 -
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 ( 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 ) 和振兴。
第
4
点
- 社区、群体和个人参与 -
缔约国在开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时, 应努力确保创造、延续和传承这种遗产的社区、群体, 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 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有关的管理。
第
5
点
- 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 -
为了切实有效地实施《公约》,缔约国应努力采取各种适当方式,确保相关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尊重,在地方、国家和国际各层面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性的认识,并确保相互欣赏。
鼓励所有各方在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定项目重要性的认识时,遵循以下原则:
(a)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符合《公约》第二条(一)的定义;
(b)相关社区、群体以及有关个人表示其自由意愿得到尊重并事先知情,同意提高对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并确保最广泛地参与提高认识的行动;
(c)提高认识的行动充分尊重享用这种遗产特定方面的习俗做法,尤其是被视为隐秘和神圣的方面;
(d)相关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应从提高其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的行动中受益。
鼓励所有各方谨慎从事,确保提高认识的行动:
(a)不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表现或表达形式脱离其背景或背离其本质;
(b)不给相关社区、群体或有关个人贴上与当代生活脱节的标签,也不以任何方式损害其形象;
(c)不为任何形式的政治、社会、种族、宗教、语言或性别歧视进行开脱;
(d)不助长对相关社区、群体或有关个人知识和技能的盗用或滥用;
(e)不导致可能危及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度商业化或不可持续的旅游开发。
第
6
点
- 正规和非正规教育措施 -
缔约国应努力采取一切适当的手段,运用教育和信息计划,以及能力建设活动和非正规知识传播手段,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公约》第十四条(一)]。特别鼓励缔约国实行具有以下目的的措施和政策:
(a)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融合与文化间对话工具的作用,促进包括本地语言在内的多语言教育;
(b)在根据本地具体情况编写的学校课程中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编制书籍、光盘、影像、纪录片、手册或宣传册等适宜的教学和培训材料;
(c)提高教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能力,并为此编制指南和手册;
(d)请家长和家长协会为学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专题和教学单元出谋划策;
(e)让从业者和持有者参与制订教育计划,并请他们到学校和教育机构讲解其遗产;
(f)让青年人参与自己所在社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收集和传播工作;
(g)承认以非正规形式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知识和技能的价值;
(h)利用参与式教育方法以及游戏、家庭辅导和学徒制等实用方法,让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充分体验;
(i)开展夏令营、开放日、参观、摄影和摄像竞赛、文化遗产旅游,或由学校组织的到展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需的自然场所和纪念地点旅行等活动;
(j)在适当情况下充分利用信息和传播技术;
(k)在高等院校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促进开展跨学科的科学、技术和艺术研究活动,并制订研究方法;
(l)通过向青年人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个人和职业发展的重要性,为他们提供职业指导;
(m)对社区、群体或个人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小型企业管理方面的培训。
第
7
点
- 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商业活动 -
某些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能产生的商业活动和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文化产品和服务贸易,可提高人们对此类遗产重要性的认识,并为其从业者带来收益。这些商业和贸易活动有助于传承和实践该遗产的社区提高生活水平,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增强社会凝聚力。然而,这些活动和贸易不应危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且应当采取各种适当措施,确保相关社区成为主要的受益方。这些活动可能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性质和存续力,尤其会影响仪式、社会实践或有关大自然和宇宙的知识等领域所表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应当予以特别关注。
应当特别注意避免商业性滥用,以可持续方式管理旅游业,寻求商业方、公共管理和文化从业者利益之间的适当平衡,确保商业使用不会歪曲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于相关社区的意义和目的。
第
8
点
-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 -
一、相关社区、群体和个人在保护其所持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应发挥主要作用。
二、社区、群体和个人继续其各种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以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力之权利应得到承认和尊重。
三、相互尊重以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尊重和相互欣赏,应在缔约国之间,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的互动中蔚成风气。
四、与创造、保护、延续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群体和个人的所有互动应以透明的合作、对话、协商和咨询为特征,并取决于尊重其意愿、使其事先、持续知情并同意的前提而定。
五、应确保社区、群体和个人有权使用表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需而存在的器具、实物、手工艺品、文化和自然空间以及纪念地,包括在武装冲突的情况下。接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习惯做法应受到充分尊重,即使这些习惯做法可能会限制更广泛的公众接触。
六、每一社区、群体或个人应评定其所持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而这种遗产不应受制于外部的价值或意义评判。
七、创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群体或个人应从源于这类遗产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的保护中受益,特别是社区成员或其他人对其使用、研究、立档、宣传或改编。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性和活态性应始终受到尊重。本真性和排外性不应构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问题和障碍。
九、社区、群体及地方的、国家的和跨国的组织,还有个人,对可能影响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或实践该遗产的社区的任何行动的直接和间接、短期和长期、潜在和明显的影响都应仔细评估。
十、社区、群体和个人在确定对其非物质文化遗产构成的威胁,包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去语境化、商品化及歪曲,并决定怎样防止和减缓这样的威胁时应发挥重要作用。
十一、文化多样性及社区、群体和个人的认同应得到充分尊重。尊重社区、群体和个人的价值认定和文化规范的敏感性,对性别平等、年轻人参与给予特别关注,尊重民族认同,皆应涵括在保护措施的制订和实施中。
十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的共同利益,因而应通过双边、次区域、区域和国际层面的各方之间的合作而开展;然而,绝不应使社区、群体和个人疏离其自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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