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8日,被告人罗某某在禅城区一商铺门外与老板发生争执,商铺桌椅也被醉酒的罗某某推翻。民警在收到报警后前去劝阻,罗某某拒不配合指令,并趁民警不备用脚猛踹民警腹部。经鉴定,民警被罗某某暴力踹击腹部,构成轻微伤。11月15日,高明检察院以涉嫌袭警罪对被告人罗某某提起公诉。受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派,11月19日,高明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该案。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滋事,并对前来处置的警辅人员进行暴力攻击,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向受伤民警道歉,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鉴于被告人罗某某违法犯罪的原因是酒后丧失自控能力,并且曾有两次因酒后驾车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其酗酒习性已成为其危害社会行为的本源,为促进被告人罗某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高明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禁止令是《刑法修正案(八)》的一项新规定,是对非监禁刑具体执行方式的创新。发禁止令能在更好贯彻严宽相济刑事政策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对被告人的有效监管,营造良好的法治社会环境。在此法官也提醒广大群众,临近年末,大家欢聚之余也要注意适量饮酒。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