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大学堂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情景假设
小高与妻子小张打算买房,但没有足够经济能力,于是向小高父母求助。2021年10月,小高的父母全额出资为二人购置一套商品房,登记在小高名下。因婚后小高与小张常因琐事争吵,夫妻关系破裂,2023年2月,二人决定离婚。但对于婚后小高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应否进行分割有很大争议:
小高认为:该房屋系其父母出资,且登记在其自己名下,属于个人财产。
小张认为:房屋系婚后购买,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应平均分割。
那么,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情景分析
《民法典婚姻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四项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从以上规定可知,一方父母出资,为婚后子女买房的,关于出资性质与房屋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无论房屋是登记在一人名下还是夫妻双方名下,无论是父母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均优先推定一方父母的出资系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而房屋属于共同财产。回到本案,若小高父母与小高、小张对于出资性质、房屋归属没有进行过约定,则优先推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建议婚后由父母出资买房的朋友,可以考虑与父母、配偶一起签订书面协议,对父母出资的性质与房屋归属进行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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