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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槐荫法院对沈某与魏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某民事调解书,后该案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沈某因病去世。小沈系沈某独子,陈某系沈某配偶。陈某出具证明,自愿放弃在上述案件中所享有的债权,由儿子小沈继承。现小沈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申请执行人沈某死亡,其继承人小沈能否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沈某死亡后,陈某、小沈作为其继承人,有权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现陈某出具证明放弃在沈某与魏某劳务合同纠纷及该执行案件中所享有的债权,故小沈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依法裁定:变更小沈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至第九条规定了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的多种情形,本案系第二条规定的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其继承人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情形。申请执行人沈某去世后,在无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由配偶陈某、独子小沈继承,据此陈某、小沈也是承受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在陈某声明自愿放弃继承该项债权的情况下,法院对小沈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予以支持。实践中,具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在未放弃继承该项债权的情况下,均可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若多个继承人同时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则需要对每个继承人的份额予以认定并加以分配。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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