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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扩散!偷抢小孩的谣言又来了!已经有人因造谣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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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3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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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条江苏有人偷孩子的消息在朋友圈里疯传:紧急通知,家里有孩子的大人都看好了,江苏省来了1000多外地人,专偷小孩抢小孩的,苏州已丢20多个,已解剖7个拿走器官!今天学校也给家长开呢……”太惊悚了!面包车,收粮食的车,人带黑口罩,穿黑裤子,有问路的千万别停下,不要理会,收到的都传下,这是事实!让更多的人知道,转一次可能就拯救了一个孩子,(不管真假孩子是我们的命,都注意)。

但这还没完,一会儿加强版的出现了:“110已经证实!不是假的!最近大家千万看好孩子!真的疯了。请大家保护好孩子!”


看完这条消息,想必很多父母都捏了一把汗,偷孩子,解剖,拿走器官,每一个字眼都戳着父母的心。老套路,我们遇这类吓人的信息,不要急,把这条消息复制到百度里,于是又有了以下结果。


看来,这个偷孩子的团伙不仅来到了江苏,还去过其他的地方!很明显,这又是个不折不扣的谣言!再看看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怎么说:

在公安机关打拐新机制的高压严打之下,目前盗抢骗儿童的发案不断下降,破案率高于90%,且没有拐卖团伙连续作案而无法破案的情况,网络有关部分地区出现人贩子团伙连续作案的说法纯属谣言或误传。故意编造儿童被拐谣言上网发布容易引起恐慌,依法应当追责!

扩展阅读

现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对于不少人来说可以算得上是朋友间的网络聚会,在朋友圈里几乎可以无话不说,好友们每天借助这个平台,把自己的所见所闻所感一一和好友分享。但是,随着微信、微博的普及,很多未经核实的消息、甚至是谣言也在迅速传播。

“偷抢小孩”谣言从哪来?

通过网络检索,这种版本最早出现在沈阳!近日,沈城家长们在微信朋友圈纷纷转发热帖,称“新民梁山来了100多新疆人,专偷小孩抢小孩的,五里庙已丢俩个”。这条消息信息在网上迅速升温,百度贴吧、新浪微博都有不少网友关注并转发。“沈阳妈妈群”、“沈阳辣妈群”等QQ群也有不少家长在谈论此事。很多家长对此产生恐慌情绪,有家长两人接送孩子上学放学,有家长购买了安防用品。

6月18日晚,沈阳警方经工作将在网上发布该虚假信息的张某(女,36岁,辽中县人)查获,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对其予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

解读谣言!

可见这又是一条关于“偷孩子”的造谣事件,之所以用“又”字,是因为仅2015年,就有广西南宁版“专偷7岁以上孩子”、四川绵竹版“卖冰棍车专偷小孩”、陕西西安版“超市有人偷小孩”和江苏扬州版“女子冒充护士偷小孩”等谣言,但最终都被警方证明为谣言。

除了造谣,“传谣”是此类谣言扩散的另一重要环节。毕竟孩子太金贵了,丢失对家庭是个大悲剧。转发相关信息,就是要提醒亲人朋友多加注意!

众网友出于好心提醒亲友谨防“偷抢孩子”,但谣言却看透了网友的心,关注、评论、转发的最终结果导致了社会出现恐慌氛围。

几乎微信用户在朋友圈都看过有如下帖子的信息:“拐卖小孩的人贩子进城,要看好小孩”、“学生放学后被拐,老师求救”、“使用微波炉致癌”、“小龙虾是虫,不是虾”、“按耳朵可以缓解心绞痛救命”、“捡到高考考生准考证”……这些帖子得到广大微信用户主动转发,病毒式传播影响深远,微信运营团队及各地监管部门证实,上述信息全部为谣言。

专家学者称,制造恐慌是谣言传播常用手段,而谣言又恰好激起我们保护重要亲友的欲望。

在朋友圈或者微博发布或传播谣言要负责!

刑事责任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行政责任: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民事责任: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我不是原创,我只是转发,情况一样吗?

很多微信用户有这样错误的认识,面对各种虚假信息,如果我感兴趣或者是出于好奇,只是转发一下,应该不会构成违法犯罪。所以,多数微信用户都会在没有经过任何核实的情况下转发一些消息。微信是网上的公共场所,虽然对象是特定人群,但在公共场所如传播谣言、虚假信息,自己未经核实,也属于违法,严重的可能涉嫌犯罪。

争做谣言粉碎机

一是查看其是否老帖,二是看消息源是否可靠、专业。三是查明信息出处,信息中的原始人名、机构名,向专业人士请教,学会这三项本领,人人有台“谣言粉碎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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