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佛山陈女士,她委托机动车检验服务公司为其小车办理机动车安全测试,汽车安全系数都符合并通过所有检验。车管部门却拒绝为其加盖年审检验合格印章,原因是从2013年6月15日至2014年10月29日间,其小车有16条交通违法记录尚未处理。
陈女士声称,此前从未收过任何交通违法通知书,而这些交通违法记录多是小车未及时年审而上路时“被抓拍”的。为使小车合法上路,陈女士于11月14日下午再度前往市车管所办理年审。她先后提交了小车的车船税收款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等资料,然而对方依旧回复:该车仍处于违法记录未处理状态,禁止办理年审。
于是,陈女士对市交警支队进行了起诉。她认为,机动车检验属于安全技术检验,处理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与机动车检验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也不是机动车检验的必要条件;市交警支队要求年审附加交通违法行为的审查属违法。
禅城法院审理认为,《交通法》已明确规定,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陈女士已提交机动车行驶证、车船税收缴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等资料,已具备法律规定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法定条件。至于交警提出的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小车交通违法记录未处理前不予年审的说法,只是公安部的部门规章。
法院强调,车管部门核查发现机动车存在交通违法记录未处理,可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但不应以此作为年审条件。因此,市交警支队拒绝为陈女士小车审验属适用法律错误,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据此,禅城法院一审判决市交警支队需在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发给陈女士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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