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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新贪贿解释出台后,行贿罪如何量刑?(附10个案例)
编者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其中第七条、八、九条对行贿罪的数额和情节做了细致的规定,但实践中如何适用呢?笔者通过搜集openlaw裁判文书检索系统里新贪贿解释出台后的行贿罪裁判文书,精心整合出10份裁判文书,并总结相应裁判规律,希望能为大家了解行贿罪的量刑提供一些帮助,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规律:
1、行贿数额少,且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事实的一般会免于刑事处罚。
2、行贿数额在100万以下,加上如实供述等情节,宣告缓刑的几率较大。
3、犯罪数额和罚金的多少无必然联系。
1、核心案情:行贿4万元,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轻微
案号:(2015)永刑初字第178号
法院: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时间:2016年06月23日
裁判要旨:被告人刘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的辩护人徐旭关于被告人刘某某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要求对方违反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等,故辩护人的观点,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观点,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某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判决结果:被告人刘某某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2、核心案情:行贿现金51000元,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事实
案号:(2016)鄂1182刑初42号
法院: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时间:2016年06月24日
裁判要旨:被告人喻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关于被告人喻某及辩护人的辩护称与喻某有关的行贿行为是单位意志,所谋求的利益归属于单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意见,本院认为,单位犯罪中的有关机构和组织是有合法身份的社会组织体,单位是依法成立或者设立并由此而获得法律赋予法律主体资格的合法组织,其合法性由成立或设立的目的、程序、条件等要件构成,并体现为一种延续的客观的合法存在状态。而本案中与喻某有关的行贿行为都是发生在两驾校进行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行政许可,还未取得营业执照期间。故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喻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向汪某、王某行贿的事实,量刑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被告人喻某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3、核心案情:行贿26万元,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的犯罪事实
案号:(2016)黔2723刑初53号
法院: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时间:2016年06月25日
裁判要旨:被告人施某某在与贵定县茶叶办的茶苗供销业务往来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贵定县茶叶办主任宋庆元和贵定县政协主席、贵定县加快茶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方昌国贿赂共26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依法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其行贿犯罪较轻,且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免除处罚。
判决结果:被告人施某某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4、核心案情:行贿5万元,坦白,犯罪情节较轻
案号:(2016)吉2403刑初53号
法院: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时间:2016年05月31日
裁判要旨:被告人刘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甲犯罪情节较轻,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被告人刘某甲犯行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5、核心案情:行贿8万元,自首,认罪、悔罪
案号:(2016)沪0116刑初470号
法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时间:2016年05月25日
裁判要旨:被告人曹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曹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案发后能认罪、悔罪,可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被告人曹某犯行贿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6、核心案情:行贿21万,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
案号:(2015)灵刑初字第00559号
法院: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时间:2016年07月04日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行贿罪,系情节严重,依照2016年4月1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人胡某的行为已不构成情节严重。被告人胡某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被告人胡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7、核心案情:行贿76万,如实供述
案号:(2015)鄂武经开刑初字第00202号
法院: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时间:2016年06月29日
裁判要旨:被告人陶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现金人民币76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陶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被告人陶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8、核心案情:行贿12.9万,坦白,没有犯罪前科
案号:(2016)鄂0923刑初78号
法院: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时间:2016年06月21日
裁判要旨:被告人毕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关于被告人毕某及辩护人辩称其春节的送礼是人情往来,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长期给予其上级领导兼校友孙某以财物,是为培养、加深感情,在组织人事管理活动中,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谋取竞争优势,也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采信,故被告人毕某行贿金额为12.9万元。被告人毕某及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毕某平时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交代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述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
判决结果:被告人毕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9、核心案情:行贿238.21985万,自首,立功
案号:(2015)甬余刑初字第476号
法院: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时间:2016年06月27日
基本案情:被告人邹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药品回扣共计2382198.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但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因本案审理期间刑法修改,依据修改后的刑法只能认定为“情节严重”,故本院对此予以纠正。被告人邹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系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被告人邹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
10、核心案情:行贿2132.8万,自首
案号:(2015)一中刑初字第1940号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时间:2016年05月31日
裁判要旨:被告人李丽香伙同王×甲、李×甲、王×乙,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李丽香所犯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王×甲、李×甲所犯行贿罪,情节严重,均应予惩处。在行贿罪的共同犯罪中,李丽香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甲、李×甲、王×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李丽香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行贿罪行,构成自首;王×甲、李×甲、王×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李丽香、王×甲、李×甲所犯行贿罪,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王×乙所犯行贿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甲、李×甲、王×乙依法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被告人李丽香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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