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开开心心聚餐
他喝醉酒发酒疯
最后溺水身亡
家属将同车人告上法庭
一审判决同行人需担责
被告不服,上诉
近日,佛山中院终审:
不仅同行者,饭局发起人也需担责!
到底怎么回事?
事件回顾:男子饭席后撒酒疯被抛下溺亡
2015年10月一晚,廖某组织了一场饭宴,邀请了包括廖某在内的11名朋友到江门鹤山市龙口镇一餐馆吃饭,席间他们共喝下三瓶白酒。
当日晚9时许,聚会结束,此时滕某的意识已有些模糊,准备搭乘廖某的车离开,但途中廖某接到电话邀约打麻将。廖某想到一同吃饭的朋友中,卢某没有喝酒,而且也是要回九江,于是便停下车,将滕某送到并未喝酒的卢某驾驶的车上。
卢某的车上一共有三人,驾车的卢某,搭车的李某、莫某。三人都是在当日的饭局上才认识滕某,之前与他并不熟识。莫某见状表示“都是朋友”,便将滕某搭载上车,同回九江。
据卢某等人回忆,滕某上车后,因意识不清,情绪愈发激动,开始无缘无故地辱骂、殴打同车的驾驶员及乘车友人,并威胁要打砸车辆、抢夺车钥匙,屡次要求开门下车。
▲网络配图
拗不过激动的滕某,卢某驾车到达九江大桥桥脚时,打开了车门。“他在车内乱拍、打人,直到桥脚我们才停车。停车后他下了车,在路边打车头,还冲到路上将指示牌丢到路中间,我们叫他上车他也不肯,并叫我们不要理他,他称叫兄弟来接他,他闹了一阵就向九江大桥旧收费站方向走去。”李某回忆。其后,卢某等三人扔下了醉酒的滕某,自行驾车离开,没有再去寻找滕某。次日,李某得知滕某一直没回到住处,手机也联系不上,便报警。
四天后,在江门市新会一处开放水域发现了一名男性尸体,经公安机关对尸体检验和现场勘查后,确认死者为滕某,死因为溺亡。
一审判决:同行三人担责一成
事发后,滕某的家属将所涉的廖某、卢某、李某共同诉至法院(因无法确认莫某身份,未起诉莫某)。家属认为,四人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故应赔偿抚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00余万元。
南海法院一审认为,虽然廖某是酒宴的发起者,但其已委托卢某等人将滕某带回,在此过程中对其死亡没有过错,在本案中无需承担责任。卢某等3人明知滕某醉酒,仍在半路放下对方,且没有及时报警或报120救护车处理,没有尽到照看和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失。因此,酌定滕某对自己的死亡损失承担90%的责任,卢某等3人承担10%的责任。
终审判决:组织者承担5%责任
卢某等人不服判决,上诉至佛山中院。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各方当事人对滕某死亡后果应负的责任认定。
综合考虑滕某的喝酒及酒后行为,法官认为滕某对后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廖某作为聚餐的发起人,应对聚餐人员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据悉,滕某下车后,卢某等人先后拨打4次电话给廖某。由于手机没电,廖某晚上将近12时才得知此事,却没有打电话给滕某。由此可见,廖某没有尽到安全谨慎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
近日,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追加廖某对滕某的死亡损失承担5%的责任,应赔偿48905.49元,当时同车的卢某等3人赔偿10%,即97810.97元。
律师: 护送醉酒者有契约责任
法律人士指出,根据一些法院的判例,目前劝酒人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主要有四种:
第一,强迫性劝酒;
第二,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第三,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第四,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但是因为喝酒的人大都是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应负主要责任。
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教授戴国梁指出,故意劝酒而又未对醉酒者尽到实际照顾义务或未安全护送醉酒者回家的,那么不管是聚会的组织者还是劝酒者,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大小的裁定遵照法律上的过错责任原则。但醉酒者作为成年人,理应对自己的醉酒本身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小酌怡情
请适可而止
切勿强行劝酒、开车喝酒
酒席上若有人醉酒
同行的亲朋好友要尽到安全照顾的义务
确保醉酒者安全到家!
希望大家都能平平安安过个好年!
来源:佛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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