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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内抢定向红包是否涉嫌犯罪?


来源|薏米阳光

       有人在后台给我留言:薏米,有人在微信群总抢别人的定向红包,数额已经达到2000元,而且拒不返还,这是否构成犯罪?

      看到这条留言,薏米一时不知该如何回答。

       微信群,本来就是一个大家放松的场所。而微信群里发、抢红包已成为很多人每天必做的事。每天早上一个早安包,晚上一个晚安包,节假日还有红包雨。红包可谓群友感情,活跃群内气氛之神器。

        至于在微信群内抢定向红包者,一般都会及时返还,恶意抢定向红包,拒不返还者,薏米还真没见过。

       但是,既然粉丝提出这个问题,薏米还真有必要回答一下。

让我们假设两个案例:

  1.假设微信群单个红包的数额限制不是200元,而是上不封顶。某甲在微信群内给某乙发了一个定向红包,金额2万元,被某丙抢走,后某丙拒不返还,丙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2.假设丙有100个微信群,而每个群单个红包的限制是200元,现在每个群的甲都给每个群的乙(甲、乙代称100个发包者和100个应收包者)都发了200元定向红包,而都被丙抢走,这2万元丙都拒不归还,那么丙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首先,我们来确定一个基本问题。

在微信群内,已经发出但是收包人还没有拆到的红包,也就是在途中的红包,所有权属于谁?薏米认为,这可以参照快递条例,在途中的快递,永远属于寄件人。因此,发出的红包,类似于快件,再未到达收包人之前,仍应当归发包人所有。

好,我们来确定一下第二个问题。

抢别人的红包,在只有一次且数额很低的情况下,如抢100元的红包拒不返还,在民法上是什么性质的法律行为?薏米虽然不是民商法毕业,但是认为,这应当属于民法上的侵权,侵犯的是发包者对红包金额的所有权。

那么民法侵权和刑法的非法占有是什么关系?

其实侵权和非法占有是有相通之处的。刑法上的非法占有(如盗窃、抢夺、诈骗等财产犯罪)其实都是一种侵权。只不过侵权到了一定程度,需要用刑法来规制时,侵权就变成了刑法的非法占有。

好,解释清楚上述问题之后,我们来看两个案例,两个案例中当然已经可以明确,丙的行为都是一种侵权行为,无论是一次性抢红包,还是多次抢红包,都是对发包者财产所有权的侵犯。

那么,丙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又构成什么罪呢?

薏米认为,如果一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抢定向红包,经索要仍拒不返还,达到一定数额,是构成犯罪的。

怎样能看出是恶意呢?

微信群也是一个小社会,也能看出每个人的人品。如果像丙这样,逢定向包必抢,经多次索要仍不返还,那么可以看出这个人的人品实在不咋地了,这不是靠红包发家致富的典型么?

更有甚者,如果丙抢完红包就退群消失,那么更能确定他的主观故意了。

那么,丙应该构成何罪呢?

今天,薏米在业务群里讨论这个问题,大家还真是各有看法。有的人认为,构成盗窃罪;有的人认为,构成抢夺罪;有的人认为构成侵占罪。

认为构成盗窃罪的理由如下:

微信群相当于一个公共场所,就像一个火车站的广场,在红包被发出后,相当于甲把自己的行李放在广场上,而去广场不远的商店买烟,在离开行李之前,告诉与自己同行但是离自己行李有两米距离的乙说,“我去买烟,你过来帮我看一下行李。”乙还未走到行李跟前,这时觊觎已久的丙出现了,迅速把行李提走,不见了。这就是公然窃取他人财物,因此应当以盗窃论。

第二种意见是构成抢夺罪。理由如下:红包就类似于运行途中的快递,已经不受发件人控制,而是由第三方,快递公司控制财物,如果有人抢走快递运输车内的财物,那么就应该是抢夺。微信群里的红包,在发出后,发包人已经没有了控制权,不能撤回红包,红包就相对于被微信群这个平台保管着,因此从群内抢走红包,是趁人不备抢走他人财物,应当定抢夺罪。

第三种意见是构成侵占罪。理由是:微信群应该是有不成文的规则,也就是既然标明是定向红包,那么群里每一个人都应该明知这个定向红包是不应该冒领的,一旦第三人误拆红包,那么就有代发包人保管红包的义务,而且应当将红包返还给发包人。如果经发包人索要,仍拒不返还,那么则应构成侵占罪。

小伙伴们,对于这三种意见,你是不是也晕菜了呢?


薏米发表一下自己的意见:

首先,刑法具有谦抑性,对于能用民法或者其他法律解决的,刑法一般不应当介入。

其次,如果其他法律无法解决,主观恶性和客观行为都达到一定程度,需要用刑法来规制,则刑法有介入的必要性。

如果将抢定向红包这个问题以刑法的角度来分析的话,薏米认为如果是没有看清,“定向”二字,如果误抢红包的话,第三人应当具有代为保管义务,应当及时返还发包人,经索要拒不返还的,达到数额标准,应当构成侵占罪。比如案例1中,假如丙时误抢红包拒不返还,属于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应当构成侵占罪。

如果丙以恶意抢红包,比如在群内经常乱抢定向红包,而且拒不返还,这次又抢了案例1中的2万元巨包,那么可以说构成抢夺罪。因为在乙抢到红包之前,红包对于甲来说,是所有权财物,而对于乙来说,是应然期待财物。因此丙趁甲乙不备抢走红包,就是一种趁人不备抢夺财物的行为,因此以抢夺罪定罪貌似更合理一些。

对于案例2中的行为,丙在100个群内抢100个定向红包,假如这100个群内的人都来报案,那么可以判定丙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且可以抢夺罪定罪,数额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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