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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空降”女主播发生性关系后,男子因嫖资纠纷再次与主播强行发生性关系

“女主播空降后,声称被粉丝强奸、抢劫!”近日,广西梧州发生一起奇葩事!今年8月,男子周某在直播平台认识年轻女主播刘某后,按照刘某的要求,刷了1000元礼物后添加微信好友。9月底,周某提出想与刘某见面,并开房发出性关系。刘某表示其“空降”条件是刷够2万元礼物。周某爽快刷够礼物后,二人约定于10月26日,由刘某空降至周某所在城市见面。

二人见面后,在酒店房间内发生了性关系。次日凌晨1时许,周某准备再次与刘某发生性关系时,刘某要求周某再支付5000元,周某以刷两万元礼物是“包夜”为由,拒绝再另外支付费用。而刘某则表示刷两万礼物,除去平台扣除费用和路费,其所得无几,并再次明确拒绝了周某的要求。

发生争执后,周某打了刘某几巴掌并以让其回不去为由,两次胁迫刘某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周某离开前,还抢走刘某包内600余元现金。案发后,刘某越想越不服气,于是报警。目前,周某因涉嫌强奸、抢劫罪被刑拘。而刘某因卖淫嫖娼被处拘留9日处罚。

以案说法:

1、周某构成抢劫罪

周某刷1000元为加好友,刷两万为与女主播发生性关系,不管最后女主播实际所得多少,周某是肯定为刘某至少花了21000元的,那么其为何对600元现金,见财起意呢?我们不得而知,但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只要是殴打被害人,又抢走其公私钱财行为的,就妥妥构成抢劫罪。

根据刑法第263条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2、周某还构成强奸罪

当周某提出想再次与刘某发生性关系时,刘某就已明确拒绝其要求。此时,周某不但没有充分尊重刘某的性自由决定权,还使用暴力和言语胁迫手段,致使刘某处于惊慌、不敢反抗状态时,两次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显然这两次都是违背女方意志的性行为,故应以强奸罪处罚。

根据刑法236条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如有暴力殴打被害人致轻伤的,应处重处罚。

3、刘某虽系本案被害人,但其为了与周某达成“交易”,通过直播平台收礼物获得返现的形式,非法获利,并且与周某发生了性关系。因此,构成卖淫嫖娼违法行为。

卖淫嫖娼是指以金钱、钱财为目的,为不特定性人员提供性服务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或嫖娼的,处15日以下10日以上拘留、可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曰以下或处罚款500元。“情节较轻的”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已达成卖淫嫖娼意向,但还未“交易“就被查处的情形。

综上所述,周某同时犯下抢劫、强奸两条重罪,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保守估计其最后刑罚为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以上。而刘某因卖淫也将接受相应处罚。

本以为是一场交易,但结果却变成刑事犯罪,原因在于一个见色起意、一个见财起意,动机都不单纯,接受处罚是必然的结果。最后,通过两人的教训,我们应当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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